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国,把所属部民按万户、千户、百户、十户为单位编制起来,各设长以统辖,各长都是世袭的贵族,这是一种军政合一的组织。攻下燕京以后,在燕京设行尚书省,由金朝降将行尚书省事,随着领土的扩大,曾“节制所及凡二十余道”。
忽必烈进入中原,建立元朝,为加强对地方的控制,以中书省分驻地方,称行中书省,以便直接处理政务。不久行省便成为固定行政区。
行省,即行中书省,或简称为省。元代除大都周围一带称为“腹里”,直属中央的中书省管辖,以及吐蕃和诸王封地由宣政院管辖之外,还在全国设立了河南、江浙、江西、湖广、陕西、四川、辽阳、甘肃、云南、岭北、征东等11个行省,以实现对“北逾阴山,西极流沙,东尽辽东,南越海表”,“有难以里数限者”的辽阔疆土的管辖。
行省“凡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军国重事,无不领之”。各省设有丞相、平章、左右丞、参知政事等为正副长官,又有郎中、员外郎、都事等分管省内各种事务。丞相,平章大多由蒙古亲王记当,权力极大,除中央直接任命的官吏以外,有权自选官吏。各省还没有行枢密院和行御史台分管军事和监察。行省的建立有效地防止了分裂,这是秦汉以来郡县制的一大发展,是我国省制的开端,在我国行政区划和地方政治制度史上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行省之下设路、府、州、县。路统属于行省,设有总管府,设达鲁花赤、总管、同知、治中、判官等主要官员,还有学校、司狱司、织染局、东造局、录事司等分管各项专门事务的部门。府设置得不普遍,或统属于省,或统属于路,或直属于中央中书省。府设达鲁花赤、知府或府尹为主要长官,又有同知、判官、推官、知事、提控案犊等员分管各种具体事务。州设达鲁花赤、州尹或知州为主要长官,其他如府制。县设达鲁花赤、县尹、丞、簿、尉、典史等主要官员,典史专主刑狱。在比较重要和遥远的地方设巡检司,如浙江行省泉州路的澎湖巡检司,管辖澎湖、琉球(台湾)等地。县以下有乡都和村社,为地方基层组织,乡都置里正,村社设主首。
值得注意的是地方上的达鲁花赤制。达鲁花赤是蒙古语,意为镇压者、制裁者、掌印者,转而为监临官、总辖官之意。达鲁花赤主要由蒙古人充任,是各级地方政府最高行政兼监督长官,虽然他们往往不管实际事务,但由于他们是高踞于其他官员之上的特殊官员,有实际的监督权,因此在地方政务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达鲁花赤的设置,反映了元代官制的特点,也表明蒙古贵族在元朝政府中占有特殊的地位。
在少数民族和边疆地区,还根据不同情况设置宣抚使司、宣慰使司、安抚使司、招讨使司和宣慰使司都元帅府,从行政管理体系讲,这些使司统属于中央的宣政院。因为它们“掌军民之务,分道以总郡县”,在政务上与行省有一定的关系,所以使司对于“行省有政令则布于下,郡县有请则为达于省”。使司一般都设有使、同知、副使、经历、都事等员,由达鲁花赤任最高监临官。使司以下设万户府、千户所、百户所,各设达鲁花赤、万户、千户、百户为长官,并设有副职和负责具体事务的官吏。
根据各行省的具体情况,有的还设有懦学提举司、都转运使司、茶盐转运司、盐课提举司、市舶提举司等专门机构,分管各种专门事务,是统属于行省的单独行政体系,地方官府无权干涉它们的事务。
元代地方行政与中央一样,形成许多单独的行政体系,如在军事上统属于枢密院的镇抚卫所,监察上统属于御史台的肃政廉访(提刑按察)司,以及统属中央各专门职事部门的诸路匠人总管府、提举司和主管专门事务的局、所、司、库等,都独立于地方行政之外,而按自己的行政体系进行工作。在众多的行政体系中,属于通政院的驿传系统则是比较完备的一项制度。
元太宗窝阔台(公元1229——1241年在位,时尚为蒙古国)对自己评价说:“自坐我父亲大位之后,添了四件勾当,一件平了金国,一件立了站赤,一件无水处教穿井,一件各城池内立探马赤镇守了”。从那时起就已开始建立驿传(站赤)制度。忽必烈建立元朝后,这种驿传制度更加完善全国各地驿站林立,从和林到上都、大都,从大都到杭州,从南京到广州,从大都到东北、西北以至西藏等地,形成若干驿站交通线路,由中央通政院负责统率管理各驿站驿道,各驿站都设有专门官员主管,这不但加强了元朝对各地的统治,而且促进了各族人民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也使中外交通逐渐发达。
元朝完整的地方统治机构,加强了对地方和边疆的控制,巩固了国家的统一,也消除了封建势力赖以进行割据的基础。自元代至明清,虽然社会上曾经出现过许多动乱局面,也曾经出现过许多农民起义,但始终没有形成封建割据的局面,除政治和经济等方面的原因之外,地方行政制度的完整也有一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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