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权力值”是我杜撰出来表示官员权力之大小的一个词。我们知道,权力关系就是一种等级关系,权力体系就是一个等级结构,权力自然有大小之分;但权力无形,既不能用尺子量,又不能用秤杆称,一个官员掌握多大的权力值,很难衡量。
古人发明的品秩,不妨视之是一套标注权力值的符号系统。一般而言,官越大,品秩越高,比如依明代官制,知县(相当于县长)是正七品官,知府(相当于市长)是正四品官,布政使(相当于副省长)是从二品官,六部尚书(相当于中央政府部长)是正二品官。假设我们将七品官的权力值定为五十,每提高半品,权力值相应增加十,那么,我们可以计算出,四品官的权力值是一百一十,从二品官是一百四十,正二品官是一百五十,一品大员则是一百七十。由此我们可以画出一条箭头向上的权力值曲线,品秩越高,权力值越大。
不过,有时候品秩也未必与权力值成正比,比如明代废宰相之后,相权实际上掌握在内阁大学士之手,但终明一代,内阁大学士只是五品官。清代将大学士的官阶提至一品,但相权已转移到军机处大臣,大学士的权力反而大不如前朝了。
官员的俸禄也可以看做是权力值的计量符号。因为官员俸禄之多少,依官阶之高低而定,大官的工资多一点,小官的工资少一点。比如在清代,七品官的年俸是四十五两白银,四品官是一百零五两,二品官是一百五十五两,一品大员则是一百八十两。这条工资曲线与上面的权力值曲线大致上是重合的。当然我们不能说,清代的一品大员,其手中权力只值一百八十两银子。官员收入远不止这个数目。清代自雍正朝开始,在正俸之外另发养廉银,一二品大员每年的养廉银有一两万两,七品小官每年也有几百、上千两。所谓养廉银,依我看来,就是向官员赎买“腐败权”的费用,所以,养廉银数额之多少,通常也暗合官员权力值之大小。
但是,用俸禄(含养廉银)来衡量权力值也会有失漏,比如未列入正式国家编制的差役、胥吏,这些人不领俸禄,但这绝不表示他们的权力等于零,晚清名臣郭嵩焘说,“明与宰相、太监共天下,本朝则与胥吏共天下耳”,可见清代胥吏势力之盛。胥吏、差役好歹还算是公职人员,像官员的私人随从,连非正式公职人员也谈不上,但他们实际上也攥取了部分权力。他们的权力,不是来自皇帝的授权与制度的安排,而是由私人之间的请托、假借或窃取而来。
不管是品秩还是俸禄,如果用来测量权力值,都容易漏掉那些无名分、非正式的权力。明代内阁大学士秩轻而权重,但大学士的正式身份不过是皇帝的私人秘书,名分上并无领袖群僚、把持朝政的权力,所谓的“相权”是名不正言不顺的。这种名不正言不顺的非正式权力,我称之为“隐权力”。清代的胥吏、师爷、长随,所攥取的通常也是隐权力。我们知道,一个官员的实际权力,等于正式权力加上隐权力,品秩与俸禄所标示的只是正式权力,隐权力则是无法通过品秩或者俸禄体现出来的。
那么,能不能找到一个不会遗漏隐权力、可以反映实际权力值的“测量工具”?我觉得,一个官员的实际权力值大致可以用他的收入来表示。这里的收入,包括正式收入,如正俸、养廉银,也包括那些灰色收入,如各种陋规、税收提留,还包括官场上的黑色收入,即贿赂款、贪污款、勒索款等。权力是可以赎买的,赎买权力的“赎金”构成了官员的大部分收入。养廉银是国家财政支付的“赎金”,陋规是请托者支付的“赎金”,勒索款则是直接由民脂民膏支付的“赎金”。权力值越大,“赎金”就越高。当然,这个说法只对“千里做官只为财”的官员有效(像海瑞这样的清官,显然是无法用其收入来测量权力值的),也忽略了官缺的肥瘦对于官员收入的影响。不过,用权力“赎金”的概念,可以将一个人的隐权力标注出来。
二
清代衙门的长随(即官员私人雇用的家丁、奴仆,如跟班、门子者流),是典型的隐权力集团。纪晓岚在《阅微草堂笔记》中借鬼吏之口说:“一曰吏,一曰役,一曰官之亲属,一曰官之仆隶。其四种人,无官之责,有官之权。”此处的“官之仆隶”,就是指长随。长随出身卑贱而把持权柄,无官之责而有官之权,这种非制度化的权力就是一种隐权力。
长随的隐权力可以有多大呢?古人早已列了一条算式:“宰相门子七品官”,就是说,给宰相看门的家奴,其权力不亚于七品朝廷命官,尽管任何摆在台面上的法律文本都不会规定“××衙门的长随=×品官”。当然,隐权力是因人而异的,用品秩来划一加注,未必准确。考虑到长随弄权无非是为了中饱私囊(正式编制内的官员,可能还有“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之类的抱负),因此,长随的权力值也直接表现为“私囊”的饱涨度,所谓“以权谋私”,“权”与“私”是成正比例关系的。
晚清笔记《清代之竹头木屑》(作者佚名)收录了一则《甲乙二商》,说的正是长随窃权柄以谋私利的事,对我们分析长随的权力值很有启示。我先将这则官场轶事转述出来:
有甲乙二人,在汉口做小生意,二人相要好,但生性都很狡猾。一日二人商量:“我们辛辛苦苦,没赚到多少钱,不如捐个官做做,或许有发财之望。”甲说:“我们各捐一官,财力不足,且不能相助,不如以我之名捐官,你出资助我。”乙觉得有道理。两人出资凑得三千两银子,大约甲出七成,乙出三成。乙问自己可以谋个什么差事,甲说:“你不懂书算,不如当一个门子?”乙在市井中,曾经出入衙门公馆,对官爷的仆人视若帝天,能够做门子,已经很满足,所以欣然答应了。甲遂捐了一个候补巡检,至广东候缺。但甲自捐官后,待乙颇傲慢无礼,乙很是不满:咱们是合伙人,你以为真是主仆吗?但捐官的钱已交给甲,不能就此罢休。于是悉心交结同类诸前辈,请教蒙蔽把持之法。不到二年,甲得补五斗司巡检,乙随他赴任。五斗司为粤东巡检首缺,乙没花几天功夫就与地方的痞棍混熟了,凡巡检应得款项,多为乙所截取,且多方营奸利,甚至伪造甲手书,向富人讹索,甲均不知情。六年期满,甲升官去任,偶然见乙腰囊甚富,大为奇怪,追问不放,乙虽遮遮掩掩,却隐然有得意之色。甲知有异,乃乘人静时请乙过来,说尽好话,始知乙数年所敛之财,已倍于甲。甲得悉后甚为悔恨:早知道,他来当官我来当门子好了。
在清代,巡检是知县或知州的属官,设有司署独立办公,执掌缉捕盗贼、盘查奸伪之职,从九品,相当于现在的派出所所长,是个芝麻大的小官。但捐这个从九品小官要花三千两银子,按晚清粮价折算,相当于今天五十万元,而清代的九品官,一年的俸禄(含养廉银)也就几百两银子,看起来收益似乎抵不上成本。但甲乙二商合股捐官,本就存“发财之望”,岂会做亏本生意?可见巡检的实际权力值,远远超过正式俸禄所显示的区区几百两银子,也不止是三千两股本的数目。
甲商是这次捐官的大股东,所以得了官位;乙是小股东,当了门子。门子,又称司阍、门政、门丁等,类似于现在机关单位传达室的看门老头,但细究起来,以前的门子,地位其实不如今天的看门老头,因为现在机关单位的门政一般都列入正式编制了,而以前的门子,只是官员的私人奴仆而已,属于“贱民”之列。那么,一个九品芝麻官的家奴,能有多少权力呢?在上面的故事中,我们看到了门子乙比巡检甲更擅以权谋私。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因为乙生性狡诈、熟谙蒙蔽把持之法,其实深究之,他的敛聚全然得益于巡检司署门政的半公共身份,得益于他与巡检大人的特殊个人关系。倘若不是把持官衙门权、与掌权者关系亲密,任你贪念再炽、手段再高,也未必有搞腐败的“福分”。
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下官衙门政在权力链条中的关键地位。以前的官员深居简出,办公之公堂与生活起居之内宅同在衙门之内,日常公务的处理,还有官场上的人情往来与某些隐秘的私下交易,一般都得在衙门内进行,这个衙门入得入不得,就看门子有没有刁难你。如果门子有意刁难,他有许多法子让你吃闭门羹,比如不给通报、谎称老爷外出或不见客等。常言道,“大人易见,小鬼难缠”。“小鬼”指的就是门子,“难缠”则显示了门子的权力的能量。门子还负有传宣长官命令、传递公文进出、召集吏役升堂等职责。可以这么说,门子虽是下人,却把据着权力系统的出入口;虽无公职,但半边身子伸入了公共领域。难怪时人说“门权最重”。
门权当然可以换钱,给门子送上“门包”就是对门权的赎买。在清代,送“门包”已经成为官场惯例,这也说明门子的权力已获得官场上心照不宣的普遍承认。清人张集馨所著之《道咸宦海闻见录》记录有一事:张氏初任福建布政使时,前往拜见总督庆瑞,因为“门包”的银子欠平六分,竟被督府的门子立时掷出,只好令家人再加一钱送去。现在机关大院的看门老头恐怕难以想象从前门政大爷的威风了,因为如今官场上的许多交易都可以在酒店里、高尔夫球场乃至情妇的别墅里完成,办公室不过是走走过场而已,门子所具有的隐权力转移到司机、秘书身上去了。
门政在权力链条上的位置既然非比寻常,担此“要职”者,自然非掌权者之心腹亲信莫属,就如现在的领导拣司机、秘书,必选自己的嫡系。与掌权者的密切关系,无疑让门子的权柄更重,因为关系网络正是隐权力的重要来源,离关系网络的权力中心越近,就越容易假借或请托到权力。一只站在老虎背后的狐狸,足以让百兽惶惶。晚清封疆大吏官文任湖广总督时,人称总督府有“三大”,什么是“三大”?就是妾大、庖丁(即厨子)大、门丁大。原来官文的庖丁乃官文座师、御前重臣肃顺所荐,所以骄横跋扈,连官文也奈何不得;而官文的小妾则自恃受宠,也能左右政事,当时湖北巡抚胡林翼为笼络官文,走的就是这姨太太的后门;至于门丁,自然是官文亲信,又把据门权要害,也是属员们得罪不起的人物。
《清代之竹头木屑》收录的这则《甲乙二商》,不知历史上是否确有其人其事,不过,这类“门子坐大,富比主子”的故事,在晚清官场上其实并不乏其例。据光绪年间进士陈恒庆《谏书稀庵笔记》记载:“旗人做官必听门政指挥;其发财亦赖门政。即罢官归来,所有家私统归门政掌握。门政吞剥富于主人。”门政之所以能富于主人,全赖于这样一种畸形的权力结构:官员听门政指挥,门子等于成了官员权力的非正式经纪人。
三
“甲乙二商”的故事还没有结束,我继续将后半部分的故事转述出来:
且说甲升补他缺后,因为摊上一个清水衙门,很快将之前捞来的银子花得七七八八,暗想这非长久之计,所以找乙商量:“咱合资捐个知县当当如何?”乙意欲与甲互易主仆之分,甲知其心意,主动提议:“这回你来当知县,我呢,愿供执鞭之役,捐官的钱则你出七成我出三成。”乙心想我历练了这么多年,别人可不易欺我,且当官的威风自己还未曾尝得,当然巴不得如此。于是乙换了名字,至京报捐知县,次年当上了四川万县的知县。甲则称病辞官,成了乙的长随。万县是个肥缺,乙甚得意,时常对甲吆三喝四。甲稍有所欺蔽,皆为乙发觉,甚是怅憾。想不当这鸟差事吧,则捐官的银子已交乙,又不能索回。后来甲发愤钻研欺蔽之术,又向诸老辈虚心请教,不数月尽得其术,造诣甚至在乙之上。甲浸渔冒滥,无所不至,乙均不能觉察。久之,乙见甲服饰稍奢,很是奇怪,细为查察,始知甲已积至十余万金。这日,乙置了酒席招待甲,与他讲和:以后公见,仍行主仆之礼;私见则仍为友朋。至于捞来的银子,无论多少,一概平分,以示公道。不到四五年,两人均分得三十余万两银子。而甲因以前私营之故,独多得十余万。二人深知官场险恶,见好就收,弃官从商,合股做起了食盐生意。每提及从前互相欺蔽之事,二人都觉得笑乐,还感叹道:“要是当初咱都当长随,只怕现在更富得流油了,那些官爷人前威风八面,殊不知其实被长随牵着鼻子走。”
清代的州县长官,一般都需要雇用数个至数十个长随,除了前面提到的门子,还有“稿签”(相当于办公室主任)、“跟班”(相当于秘书)、“钱漕”(负责税收)、“管监”(看管监狱)等,县官之所以要重用长随,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正式的公共组织无法支撑权力系统的正常运作,县官不能不倚重自己的私人班底。虽然县级权力系统中设有正式编制内的佐贰官,如县丞、主簿、典史等,还有大量编制外的吏役,但这些人不值得信任,反而需要用长随来监控他们。这种“假私济公”的结果,就是造就一个“假公济私”的隐权力集团,让长随坐大。“假公济私”是一个公共权力被用于私利的过程,从前一个过程转入后一个过程,只是半步之遥。所以要禁止长随窃权谋私,难乎其难,饶是知县乙历练多年、经验老到,还是被长随甲蒙蔽,最后只得与甲讲和,共享权力“赎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而长随甲因之前私营,又比知县乙多捞了十余万两银子。
需要指出的是,长随获利多于主人,倒不能说明长随的权力大于县官,而是反映了,权力系统的公共权威极容易被接近权力中心的内部人截获。权力运行的科层化程度越低,权力被窃取或假借的机会就越大。而且,我觉得《清代之竹头木屑》的记载可能有点夸大其事,一个县衙的长随,四五年时间竟然捞了四十多万两银子,折合人民币六七千万元,这个数字太吓人了。
不过,长随事实上的收入即使没有甲商这般惊人,但如果假借、窃取的权力足够大,“赎金”确是非常可观的,晚清学者冯桂芬曾估算,在江苏的一个县,一个管税收的长随,可以从漕粮征收中贪污上万两银子。看来一个县衙长随的最大权力值,至少也值上万两白花花的银子。也有受穷的长随,据瞿同祖先生的研究,“长随的经济地位千差万别,大部分人都很贫穷,但有一些却相当地富有”。我觉得,这是因为隐权力是因人而异的,假借不到隐权力的长随,收入自然寥寥可数。
顺便再来看看知县的权力值。如果按清代的正式年俸加养廉银计算,也不过是一千多两银子。显然,这严重地低估了知县的实际权力值。我在民国学者蒋梦麟的一篇文章中找到一个比较真实的参考值。蒋梦麟说:“以我的故乡余姚县而论,就我所能记忆的,没有一个知县在我们的县里任职一年以上。正常的任期是三年,一位知县如果当上三年,大概可以搜刮到十万元叮当作响的银洋。”十万元银洋,相当于七八万两白银,平均每年即有二三万两的收入。这个远远高于县官正式俸禄的权力值,还可以从晚清笔记上得到验证。据《清稗类钞》记录,山阴人蒋渊如与四名朋友合资捐官,蒋当了知县,友人则分别充任师爷与长随,五个人舞文弄法,狼狈为奸,每年敛取不义之财多达二十多万两银子,平均下来,每人也可分赃三四万两。
官场上的灰色收入与黑色收入分配,反映了一种更接近真实的权力分布。即使我们计入肥缺与瘦缺的差异性因素,官员收入的数目字仍能比较周全地体现官员的实际权力值,因为官员的实际权力,等于正式权力加上隐权力,能染指肥缺之人,通常也是隐权力资源比较丰厚者。一个长年在清水衙门不得寸进之人,我们基本上可以判断他的隐权力资源着实可怜;而且,官员要搜刮地皮而不被查参,也离不开隐权力系统的庇护,“朝内有人好做官”嘛。只有在现代宪政的框架下,官员的权力分配与薪水设定实现制度化,隐权力机制难以起作用,权力不被赎买,腐败甚少发生,那么,以收入数字来测量权力值,才变得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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