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时期的意大利在基督诞生前后的各一个世纪里,曾居住着五六百万男女自由市民。他们居住在辽阔的土地上,其中心坐落着成群的纪念建筑和私人寓所,就是所谓的城市。另外,生活在这里的还有一二百万家奴和农奴。对他们当时的生活,现在知之甚少。只知道婚姻当时是一件私人事务,但对奴隶们却是禁止的。这一现象一直持续到3世纪。可以确定的是大多数奴隶处于乱婚状态中,只有少数受到信任成为管家的仆人或是皇帝的奴隶例外,这些有特权的男奴过着一夫一妻的生活,他们的妻子有时是主人恩赐的。
让我们把注意力转向自由民。他们中的一些人是生而自由的,是男女市民合法婚姻的产物,另一些是私生子,由身为市民的女性所生。还有一些天生是奴隶,最后获得自由。这些人都属于市民,有资格享受风习和婚姻。对我们来说,这种风习似乎自相矛盾。罗马人的婚姻是私人行为,它不需要任何公共机构的认可。新郎、新娘不必在牧师面前宣誓,也不需要书面的证明;没有结婚协议,只有一个新娘嫁妆的证明证实她拥有嫁妆。全部的手续正规,虽然被称为结婚,却没有任何象征性的行为。简而言之,像今天的订婚一样,婚姻是件私事。那么,在遗产诉讼时法官如何判断男女双方是不是合法夫妻呢?在没有正式仪式或公文的情况下,法官根据一些迹象来做决定,像今天所建立的婚事法庭。都有哪些迹象呢?例如,像嫁妆这种不太明确的东西,或是男人打算要做丈夫的一些行动,像指出妻子的一些习惯行为,或是有人能证明他们参加了这对夫妇的婚礼,并作为见证人。但最终只有夫妻双方才知道他们究竟是否结了婚。
然而,决定男女双方是不是合法夫妻是很重要的。虽然婚姻是件私事,没有书面证明或正式仪式来证实它的存在,但它却具有法律结果。合法婚姻下的孩子得到父亲的名字以传承香火,在父亲死后,如果没有被剥夺继承权,他还可以继承财产。从法律上看,妻子或丈夫都能要求离婚,并且它和婚姻一样不正式。任何一方都可以离开家表示离婚。一些情况让法学家们疑惑:他们究竟是真要分开,还是只是吵架、闹别扭?严格说来,没有必要证实他们是否离了婚。有资料记载妻子在丈夫不知道的情况下离开了他。不管是不是女方主动要求离婚,她都会带着嫁妆(如果有的话)离开。另一方面,孩子总是留给父亲。离婚和再婚十分普遍,几乎每家都有异母的孩子。
婚礼的见证人在婚姻有争议时很有用处。当时普遍存在结婚送礼的现象。洞房之夜是夫妻交欢的时刻(丈夫习惯了与女奴做爱,很难分清奸污和自愿性关系的区别),出于对妻子害羞心理的考虑,新郎在洞房之夜一般不会碰新娘,但为了弥补他的忍耐,他会在以后像野兽般地对待她。马歇尔和内加认为这是大家公认的,卡斯那也承认这一点。这一习惯在中国也存在。妇女在怀孕期禁止性行为。伊利安和老昆提利安发现这是天生的,因为他们相信动物也一样。既然夫妻双方的性行为是合法的,参加婚礼的客人们有权利甚至有责任用猥亵的言词称赞他们。在一首祝婚诗歌里,诗人承诺新郎会在下午做爱。在婚后,这种大胆的行为可以原谅,但是在其他情况下,白天做爱被认为是极其放荡的行为。
人们为什么要结婚?为了钱(得到一份嫁妆是一种很体面的致富方法),为了后代能继承遗产。有婚姻保障的孩子可以传承家族荣誉。政客们拜访各个家庭,希望他们尽市民义务,保护城市。年轻自负的普林尼适当地补充道:解放有功的奴隶是增加市民人口的另一个办法。
无论是合法婚姻还是姘居,一夫一妻制是约定俗成的。但是一夫一妻制和成双成对的夫妻并不等同。这里我要说的并不是日常婚姻生活的状况,而是当时的道德准则使得丈夫在不同时期怎样看待他们的妻子。妻子是丈夫的专属品、享有平等权力、是他的女皇?还是如同“忠诚的画像”一样伴随着他?尽管她是在一个更加体面的名声下做他的女仆,或者她永远都是一个孩子,她只是作为婚姻的一个象征物?答案再简单不过。公元前1世纪时,男人认为自己是履行全部公民义务的市民。一个世纪后他们认为自己是好丈夫,因此他们必须尊重妻子。逐渐地人们把这一观念当作公民的道德规范,于是形成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为什么会发生这种变化?米歇尔?富克特认为,当帝国取代理想国,当希腊城市独立时,男人、男性的角色就改变了。统治阶层的成员和先前的城市士兵成为本地显贵和皇帝忠实的拥护者。希腊罗马式的自律和自主权是和人们在公众生活中实施权力的欲望联系在一起的(管理不了自己的人没有资格去统治别人)。在帝国里,主权高于个人已不再是公民的美德,同时也导致了罗马帝国的灭亡。自治使人民内部安定,使个人独立于国家的权力和财富之外。这是典型的斯多葛派学说的主张。斯多葛主义这一智慧或哲学是流传最广的学派,就像宗教或意识形态对我们产生的影响一样,它对当时的罗马人有着巨大的影响力。很多斯多葛派的教义涉及了新的婚姻道德问题。值得注意的是,我所要说的只是针对十分之一或二十分之一的自由市民,他们来自被视为有教养的富人阶层。我们最好能拿出真实的史料。在意大利乡村,靠土地为生的小庄园主或雇农都结婚。这就是我们所知道的全部情况。他们不必在自治理念和斯多葛主义之间做出选择。
在一两个世纪的进程中,从市民道德转换到夫妻道德,改变的不是人们的行为(我们不要过分乐观)或是他们所遵循的规则,而是其他更抽象、更重要的东西:这是根本的道德基础,也是伦理被理解的方式 ??就像士兵履行公民义务或个人有责任遵守道德规范一样。就已知的内容来看,旧道德法典规定:“一个好男人,只有为了要孩子时才会做爱。婚姻不是性爱的手段。”旧法典没有对规定的理由提出质疑:规定让市民有权娶妻,于是人们遵守它并结了婚。新法典与军事无关,并试图揭露社会机构的基础。在生育孩子的问题上,人们对婚姻比责任更长久还持有争论,那么肯定还有婚姻存在的其他理由。夫妻俩理所当然地一辈子生活在一起。斯多葛派分析这种婚姻只是一种朋友关系,一种持久的热情。对双方来说他们做爱的唯一目的就是繁衍后代。简单地说,新的道德规范以自己的规定去评判人们行为的合理性,但是它不能够评判已经存在的制度。婚姻的合理原因已经找到。这包括美好的愿望和虚构的夫妻之间的一致性。在旧法典里,妻子只是市民和一家之主的附属品。而在新法典中,妻子是朋友,是一生的伴侣。作为一个有理智的人,她应该认识到自己天性的低劣,并且服从自己的丈夫。作为丈夫,也要尊重妻子,就像领袖尊重他的随从一样。简而言之,当伦理学家们开始疑惑为什么男人和女人要共度一生,当他们不再认为婚姻只是一种自然现象时,婚姻制度就已经传入西方世界了。
新法典规定:已婚的人们负有责任。相对应地,旧法典中说道:婚姻是公民的一项义务。伦理学老师同样也提醒他们的学生这一责任的存在。公元前100 年,学监可能会对聚集的市民说:“我们都知道,婚姻是烦恼的来源。但是无一例外,人必须结婚,这是市民的责任。”每个市民都被问到他们是否履行了义务。人们虽不认为婚姻是理所当然的事,但却公开地讨论它。这造成了独身主义的蔓延,形成了“婚姻危机”(我们清楚这种集体的困扰不能仅以人口统计为证据)。在历史学家从事这一研究前,罗马人受到了这一错误思想的困扰。皇帝奥古斯都颁布了特别法律来鼓励市民结婚。
然而婚姻被认为是一种责任,一种选择。它不是为“建立家庭”或是设置生活中的一道程序,而是罗马贵族必须遵循的皇室决定中的一个。他应该进入大众生活还是选择在私人领域增加财富?他应该成为一名战士还是演说家?妻子与其说是他的生活伴侣,还不如说是一次重大决定的对象。她只是一件物品。实际上,两个贵族还能友善地把她推来让去。尤提卡的加图就是那种类型的人。他把妻子借给了朋友,然后又再娶了她,从中捞取了一大笔遗产。一个叫尼罗的人把他的妻子莉维亚“许给”了未来皇帝奥古斯都。
婚姻只不过是生活中的一个决议,妻子只不过是家庭的一个元素。除此之外,家庭元素还包括孩子、自由人、随从和奴隶。塞内卡写道:“如果你的奴隶、自由人、你的女人或你的随从敢顶撞你,你会生气。”丈夫是一家之主,决定所有的事,统治所有的人。如果他们必须做出重大决定,他会召集朋友来商讨而不是与妻子商量。
丈夫和妻子是一对吗?邀请男人吃饭时也会同样邀请他的妻子吗?从现有资料来看我还不能准确地回答这些问题,但可以肯定的是妻子被允许拜访她的女性朋友,但要有女伴的陪同。
妇女就像成熟的孩子,丈夫取悦她,为的是她的嫁妆和高贵的父亲。西塞罗和他的通信者曾议论过这些青春常在的反复无常的女人。例如,她会趁丈夫管理边远地区的时候离开,改嫁他人。这些女人古怪的举动无疑会导致贵族中政治关系的变动。不用说,女人不可能愚弄或欺骗君主和主人。私通(从莫里哀的著作中知道)不是罗马人观念的一部分。如果是的话,加图、恺撒和庞培都是有名的奸妇之夫。男人是妻子的主人,如同他是女儿和仆人的主人一样。如果妻子不忠,丈夫不会因此成为他人的笑料。不忠是不幸的,但它与女儿怀孕或奴隶失职一样无关紧要。如果妻子背叛丈夫,人们会认为是丈夫的疏忽,是他无能而让奸夫有机可乘??就像我们批评家长过分放纵或溺爱孩子。他们迷失自己因而给城市带来不安全因素。让丈夫或父亲免受责难的唯一方法就是首先公开揭发自己家里的不正当行为。皇帝奥古斯都在一份诏书中讲述了他女儿朱丽叶的过失。尼禄也同样揭发了妻子奥泰薇雅的通奸。这证明了男人没有耐心。人们不知道对于丈夫们的沉默是该称赞还是指责。
受骗的丈夫感到愤愤不平,而离了婚的妻子又带走了她们的嫁妆,因此离婚在上层社会很普遍(恺撒、西塞罗、奥维德和克劳狄都结了三次婚),可能在平民中也一样。朱维诺讲到一个女人向一个游历的算命者咨询,她是否应该离开她那开客栈的丈夫而嫁给一个二手服装商人(当时一种兴旺的生意,低层人都买旧衣服穿)。罗马人对《圣经》中占有肉体的观念十分陌生,他们会毫不犹豫地与一个离了婚的女人结婚。多米提安皇帝与一个曾经离开她的女人结了婚,后来那个女人又嫁给了别人。一个一生中只有一个男人的女人是值得称赞的,但只有基督徒才会认为忠贞是责任,并试图禁止寡妇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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