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法律,主要是《大明律》、明《大诰》、《问刑条例》、《大明会典》等。其中,明朝严惩官吏赃罪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于《大明律》和明《大诰》中。首先,《大明律》将六种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列为“六赃”,并绘制成图置于律首,作为仅次于十恶的重罪予以惩处。其中监守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和坐赃四种罪名,均涉及官吏贪赃行为。
其次,明律关于官吏贪污、受贿、盗窃等罪的条文,也比唐律大为增多,规定更加细密全面。明律中专列“受赃”一卷,规定官吏受财、坐赃致罪等内容,量刑明显重于唐宋元各律。如监守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一贯以下杖八十,四十贯处斩;而唐宋律规定三十匹绞,元朝规定三百贯处死。再如官员受财枉法,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绞;而唐律规定十五匹绞,元朝规定一百贯以上杖一百零七。特别是对监察官利用职权受贿索财行为,明律还要比其他官吏加重二等惩罚。官吏一旦犯有赃罪,立即除名,永不叙用。
明《大诰》惩治贪官污吏的规定更加严厉。在《大诰》四编236条中,惩贪条文多达一半以上。有的按律免死,《大诰》则规定凌迟,并且家财没官,家人迁往化外。如明律规定:官吏犯赃,计赃科罪,凡不枉法,均不处死刑;但《大诰》却有众多官吏因不枉法赃罪被凌迟或枭首。朱元璋还要求,对官吏犯赃案件,必须顺藤摸瓜,层层追查。如《大诰》初编载:洪武十八年,户部侍郎郭桓等人贪污巨额官粮,牵连坐罪者极广,中央六部侍郎以下数百官员被处死,其他官吏及地主豪绅有数万人被下狱治罪。
朱元璋重惩贪官污吏,往往不只限于案犯本人,而是惩一儆百。他曾创用“剥皮实草”之刑,将犯赃满六十两以上官吏,在本地衙门旁边专设的“皮场庙”剥皮装草,然后立于官府公堂,以警告继任官吏。他还利用民众惩治贪赃官吏,允许各地百姓监督、陈告、扭送赃官,并可越级诉讼,直至进京。
如明律规定,官吏征收税粮和摊派差役作弊枉法,受害者可以捉拿该官吏,并自下而上陈告;若上司拒绝受理,也要依法论处。《大诰》还规定,对于违旨下乡、动扰民众的贪赃官吏,百姓可将其捉拿赴京。可以说明朝对官吏赃罪的惩处是重典治吏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酷刑治吏的代表。还可以说,明朝法律在严治官吏赃罪方面,是有积极意义的,也是有成效的,但消极影响和负面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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