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室南渡后,由于大量法律文书焚于战乱或者遗失,“无从稽考,乃有司省已(记)之说,凡所与夺,尽出胥吏,其间未免以私意增损,舞文出入”。为了减少胥吏乘机舞弊作奸,朝廷分别于建炎四年、绍兴三年、淳熙二年、淳熙九年、庆元二年五次大规模修订健全法案,以《庆元条法事类》最为完备。
我查阅了其中“刑狱”条目的残刻本,结合《名公书判清明集》里的一些真实案例,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不光法官们最不乐意接手通奸案子,法律的修订者对通奸案亦有躲闪的迹象,寥寥数语一笔带过,简明得似乎通奸案就不应该发生。一般来说,已婚妇女和丈夫以外的男人发生性关系,即为通奸。在封建社会,这类行为是本该属于比较严重的违法了,但南宋法律却对此只作了简单甚至有些武断的处理,“凡举,各拘两年”,也就是说,只要有人举报,官府往往不问青红皂白,把男女双方抓回来拘禁两年拉倒,就这么简单。如庄绰《鸡肋编》记载了绍兴年间的一个案子,说有个叫黄渐的男子,带着妻子朱氏和小儿子住在陶岑家做私塾先生。和尚妙成也住在陶家,可能住在家庙里。有人指控朱氏与妙成通奸,判官下令三个男人(和尚、丈夫和主人)一起打,各60杖,妻子发配充军两年,任由那儿的士兵抽签决定把她配给谁。赵炎以为,这个判决糊涂透顶,显示出这位判官的烦躁情绪。且不说这个案子真实性如何,即便真的发生了,这么判,法律依据何在?为何不同样拘禁和尚两年呢?丈夫和主人何罪之有?
主人陶岑忍了,但那位丈夫不服,上诉到更高一级官府。第二个判官对处罚妻子感到气愤,他解释说,尽管有处罚的条款,但针对的是下层人家的女人、没有丈夫的女人、或是丈夫不愿让她回家的女人,而不适合这个希望妻子留下来的丈夫。事实上这位法官提出,为了对付可能的诬告,只有丈夫提出指控的通奸案才应予以受理。最后,判官把那女人交还给丈夫,条件是他们必须离开那个镇子。不能不说第二位法官更为理智,但不乐意的情绪依然很明显。他在司法解释中,把举报的范围武断地缩小到仅有丈夫才有的权力,把通奸主体之一的女人身份几乎全部低贱化了。试问,难道下层人家的女人就不是良家妇女?如果这样解释,那穷人家的妻子为了生活周转的需要,让“贴夫”(他们得付钱)留宿,该怎么办?而南宋时期的和尚,通常最可能成为住在寺庙附近的穷人家的“贴夫”(奸夫),又该怎么判决?
需要考虑一些重要的情节,比如其中是否存在强奸的性质(若是强奸,女方无罪)、男方是否是在职官员(若是官员,女方无罪)、女方是否是好人家的未婚女儿或别人的妻子(若不是,男方无罪),等等。再退一步说,假如一个男人与妓女、歌女、娼妇或自己家的婢女、妾发生性行为,有好事者吃饱了没事干玩举报的游戏,岂非冤枉死人?南宋立法者及执法者如此草率对待通奸案,让我想起现在的人们对付小偷的办法,不管三七二十一,逮着了打个半死再说。从现存的南宋各种法律案例资料来看,法官似乎都不太愿意接办通奸案,即便接办了,也是草草了事。这种现象的出现,有何原因呢?据赵炎分析,可能跟官员的文化心理(面子)、地方政绩和整个社会需要稳定等三个因素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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