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论《红楼梦》中人物形象骨肉的刻画,丰足程度大概无出王熙凤之右者。有学者评价曹操说,“骂曹操,恨曹操,曹操死了,想曹操。”由此,也有学者评价王熙凤说,“恨凤姐,骂凤姐,不见凤姐,想凤姐。”而笔者身为法律人,由凤姐最先想起的,则是三个典型的婚姻法案件。虽然脉络粗疏,却也算略略勾勒出凤姐的一生命运,正应了那一曲《聪明累》,“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
一、借势弄权逼人退定
在第十五回,贾府为秦可卿送殡,安灵于铁槛寺。凤姐要留下照看道场,当天晚上在附近的水月庵住下。庵中主持名叫静虚的,就乘便求凤姐办个事。原来长安有一待嫁女子闺名叫张金哥的,受了原长安守备家的聘定,又被长安府太爷的小舅子看上。张家正拿不定计策,两处为难。守备家先闹了起来,打官司告状,偏不许张家退还定礼。张家为此赌上了气,一意要退还定礼,拐弯抹角通过静虚求到贾府门上,“若是肯行,张家连倾家孝顺也都情愿。”
所谓受了聘定,是指婚姻六礼程序的第四个阶段??纳征,即在经过纳采、问名、纳吉三个阶段之后,由男家向女家赠送聘礼,俗称“放定”。此举所含意义其实非同小可,标志着男女双方婚姻关系的正式成立。一些有条件的大户人家,为表示郑重其事,往往还会赠送两次聘礼。第一次是“过小礼”,或称“放小定”;第二次是“过大礼”,或称“放大定”。
男家向女家赠送聘礼,一般会附上礼单和通婚书。哪怕没有通婚书,女家一旦接受聘礼,也和写立婚书一样。此时,尽管还有请期、亲迎两个程序要走,但男女婚姻关系已视为成立,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受到法律保护。按《大清律例》,“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笞五十。虽无婚书,但曾受聘财者,亦是。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后定娶者,知情,与同罪,财礼入官……”
所以原长安守备家向张家放定后,得知长安府太爷的小舅子李公子执意要娶张金哥,就理直气壮地质问张家,“一个女儿许几家人家?”并寻求司法救济,提请官府公断。如张家坚持退定另嫁,李家在知情之下一心定娶,依律要各受七十乃至八十的杖刑,财礼也要没收充公。不过纸面上的法律未必能严格兑现,张家的应对策略是,找到原在长安善才庵内出家的老熟人静虚,向贾府递话求助。
其暗含逻辑是,在贾府赫赫权势面前,司法者将不得不屈从以对,在个案层面也就实现了法律对权势的退让。人治社会中,这一应对策略自有深厚文化性格渊源和民族心理土壤,遂成为普罗大众下意识的通行做法。
凤姐既贪图三千两银子报酬,更迷恋权势虚荣滋味,经不住静虚拿话一激,“如今不管这事,张家不知道没工夫管这事、不稀罕他的谢礼,倒像府里连这点子手段也没有的一般。”便即一口应承,命府中主办文书往来的相公,假托贾琏所嘱,修书一封给长安节度使云光。云光久承贾府之情,区区小事,乐得用法律来换人情,当然不在话下。
只是在当事人而言,区区小事委实性命攸关。在第十六回,守备家慑于云光权势,忍气吞声受了前聘之物。张金哥闻知退了前夫,自己被另许李门,竟然用一条汗巾自缢身亡。守备之子倒也是个情种,紧跟着投河赴死。
一对婚姻不由自主的青年男女,是放定还是退定,全凭父母之命,自己一点不能发声。但他们身处当时社会,放定即已确定夫妻身份的法律观念,早在心目中牢不可破。当彼此以夫妻身份互视,守以夫妻之礼,却横遭凤姐等外力蛮横干涉,他们所能持之抗争的,唯余一条性命罢了。于是一个从一而终,一个不负妻义,用最为激烈的方式发出了自己的不平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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