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宦官有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包括选用制度、管束制度、奖赏制度、病老丧葬制度等。
选用制度。当时规定,凡自愿阉割要求成为宦官者,事先必须得到官府的批准。明代曾规定,一家有四五个孩子以上、愿意将其中的一个孩子阉割者,由相关部门登记造册,待收补之日选用,如果私自阉割,一经发现,课以重治,邻居知而不报者,一并治罪。但是,这一规定并未能严格遵行。从明代录用宦官的实际情况来看,除了按照规定报名就阉、候补收用者之外,朝廷还大量直接录用了那些未经报名起送而私自至京的自宫者。明代宦官录用事务的主管机构为礼部。但是,随着司礼监地位的不断提高,录用宦官事务逐渐由司礼监会同礼部办理,宦官机构在实际上已拥有相当的决定权。
管束制度。在明朝初年,明太祖明确规定,“寺人不过侍奉洒扫,不许干与政事”。除此之外,明廷还曾陆续制定了一些有关宦官管束惩罚的具体制度。宦官犯法,照例由司法机构逮问治罪。或下刑部狱,或下都察院狱,或下锦衣卫狱,并由法司议罪。为了惩治宦官在外犯法,明廷还特意强调了“有司”惩治犯法宦官的职权。对犯法宦官的惩罚方式,主要包括死刑、籍家、革职、革荫、降职、调斥、杖笞等。
明宣宗赐宦官银皿奖赏制度。宦官因功劳或因受到君主宠幸,除擢升官职外,其他奖赏方式还有赐金银、加禄米、赐免死诏、赐印记、赐敕旌励、赐祭赐祠、父母授(赠)官号、弟侄族人荫官授爵等。
病老丧葬制度。宦官年老有病,多退居京城内外各寺庙,供给柴米、冬衣、靴料,以颐享天年。宦官供职内廷期间,如患病可到安乐堂就治,病愈后销假继续供职。如果病故,则由内官监给棺木,由惜薪司给焚化柴,抬至净乐堂焚化。地位较高的宦官死后,可以特旨赐葬并建造碑亭享堂。
明初,内廷宦官机构开始设立。明太祖统治期间,宦官机构及有关职官设置变动频繁,宦官数量不断增加,相关机构逐步膨胀。到洪武年间,明代宦官机构及职官设置已基本形成定制。明代的宦官机构,以“二十四衙门”为基本主体。二十四衙门包括有十二监、四司、八局。宦官除在内廷任职之外,还能出任各种外差使职。按照原来的规定,这二十四衙门主要只是在皇帝周围服役、为其生活服务的部门。但事实上,明代的宦官已经发展成为极其重要的政治势力,不但掌管了宫廷内有关饮食起居的一般事务,还控制了全国的军政要务。
司礼监是明代宦官二十四衙门中的首席,也是整个宦官系统中权势地位最高者,司礼监“无宰相之名、有宰相之实”。明代历代擅政的宦官如王振、刘瑾、冯保、魏忠贤等,均为司礼监太监。司礼监的职权主要有三项,一是批答奏章,传宣谕旨,这是司礼监最重要的职权;二是总管有关宦官事务,司礼监不仅在各宦官机构中处于“第一署”的地位,而且实际上也居于总管、统领其他宦官机构的地位;三是兼顾其他重要官职,当时宦官系统的其他一些重要官职,如东厂提督、南京守备等,或专由司礼兼领,或为司礼外差,这也是司礼监职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御马监铜牌司礼监的第一项职权成为历史上宦官所拥有的最大权力,也是明代司礼监权势显赫的根本原因。
其他十一监是:内官监(主要掌管采办皇帝所用的器物,如围屏、床榻、桌柜等)、司设监(掌管?簿、仪仗、围?、帐幔、雨具等)、御马监(主管内府马政)、神宫监(掌管太庙及各庙的洒扫及香灯等)、尚膳监(掌管御膳、宫内食用和筵宴等)、尚宝监(掌管宝玺、敕符、将军印信)、印绶监(掌管古今通集库以及铁券、诰敕、贴黄、印信、图书、勘合、符验、信符等)、直殿监(掌管各殿及廊庑洒扫之事)、尚衣监(掌管皇帝的冠冕、袍服、靴袜等)、都知监(起初负责各监行移、关知、勘合等事,后来专门跟随皇帝,负责导引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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