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南宋,仅有7位公主,而出嫁的只有理宗一女,其他诸公主没结婚就去世了。所以呢,要讨论宋代妇女的再嫁问题,像唐代一样列举公主再嫁的人数比例就有点行不通了。 这里,我们不妨先来看《宋史·宗室传》上的记载: 汝南王允让曾奏:“宗妇年少丧夫,虽无子不许嫁,非人情,请除其例。” 治平中,令宗室女再嫁者,祖父有二代任殿直,若州县以上,即许为婚姻。熙宁十年(1077年),诏宗妇非袒免以上亲,与夫听离再嫁者,委宗正司审核,其恩泽已追夺而乞与后夫者,降一等。未几又诏宗女不得嫁曾娶人者,再适不用此法。 贵为皇族宗亲的女子们作为天下的表率,应该在夫丧之后守节。但是在当时的“人情”的影响下,却屡屡做出了调整。 而关于民间的妇女改嫁,最能反映出社会态度的,则是元?年间苏东坡给朝廷上的一道奏章,这道奏章的题目是《乞改居丧婚娶条状》。苏东坡在上面说: 臣伏以人子居父丧不得嫁娶,人伦之正,王道之本也。……丧三年为二十五月,使嫁娶要有适时从宜者矣,然不立居丧婚娶之法,所害大也。近世始立女居父母及夫丧、而贫乏不能自存、并听百日外嫁娶之法,既已害礼伤教矣,然犹或可以从权而冒行者,以女弱不能自立,恐有流落不虞之患也……伏望圣慈特降指挥,削去上条,稍正礼俗。 这道奏章最终被朝廷批准通过,使得贫困妇女的守丧期一下子从二十五月(三年)改为三个月(百日),而男子则依旧要遵行三年之守,在三年之内不得娶妻。可以说,这是对妇女权益的极度重视了。而即便是这“百日之丧”,如果有的妇女因为贫困而不能坚持,朝廷也没有追究。南宋理宗时期汇集法律判决文牍的《名公书判清明集》中便记载了一名叫阿常的妇女,不到百日之内“自钱而徐,自徐而张,至于三矣”的事例。 同样是这本《名公书判清明集》,其中还有很多宋代妇女改嫁的案例: 徐氏乃陈师言之继妻……师言死,徐氏自将夫业分作五分……今既不能守志,而自出嫁与陈嘉谋,则是不为陈师言之妻矣。□(卷九《已出嫁母卖其子物业》) 徐二初娶阿蔡为妻,亲生一女六五娘,再娶阿冯,无子,阿冯带来前夫陈十三之子,名陈百四。□(卷九《鼓诱寡妇盗卖夫家业》) 叶四有妻阿邵,不能供养,自写立休书、钱领及画手模,将阿邵嫁与吕元五。□(卷九《婚嫁皆违条法》) 总之,妇女再嫁是当时的普遍现象。而在士大夫阶层中,妇女改嫁也是比比皆是,比如倡导妇女守节的程颐自己作为一族之长,也没有禁制住自己家中的侄媳改嫁。又如以主持研制的“水运仪象台”而名垂青史的丞相苏颂在的妹妹,先嫁给一个叫做吕昌绪的人,三年之后守寡,又过了四年,再改嫁给另外一个人。 当然,在这里我也不会为了反对而反对,不会因为宋代妇女改嫁现象的普遍就得出结论,认为宋代的社会风气是不在乎守节。其实,从整个主流文化来说,宋代社会还是倾向于褒奖贞节的。 如宋人郑獬所写的《崔夫人墓志铭》中的崔氏,“初归大名孙君,君……气义喜侠,尽耗其家赀,夫人未尝靳一毫,及孙君卒,夫人孤居益贫,挈二稚儿入京师,依姨氏,久之,姨又卒,夫人抚二儿以泣曰:‘吾不忍儿之无以毓也’,乃再归于高密赵君”。这位崔氏呢,最初是有守节的打算的,但是因为家境的窘迫不得不改嫁。这里作者语气平缓,并没有任何指责的意味,但是也未做太多的评论。 而沈与求的《朱夫人墓志铭》中的湖州朱氏,嫁给“同里潘侯师仲……潘侯卒时,夫人盛年,既终丧,宜改适,夫人闻之恸绝,自誓弗许……遂嫠居三十年”。沈与求就评价说:“夫人志节终始,凛凛乎不可夺,烈丈夫有愧焉。” 总体而言,在宋代的人情风气之下,社会舆论要求女子守节的远远少于要求改嫁的,就算是女子本人坚持守节,也常被家人所左右,父母所夺志。 那么这里读者就有疑问了,既然如此,为什么宋代女子守节的还有那么多呢?我个人觉得,这属于一种惯性,一种文化上的惯性。自从进入父权社会之后,男尊女卑的思想经过多年的层积,它已经变成一种类似风俗的东西,深深地渗透到每个人的思维意识里头了。 男尊女卑在现代看来当然是不合理、要不得的坏思想,但是在古代则不然。仅仅以战争而论,强而有力的男性显然更有优势;而从整个古代社会分工而言,女性的地位不高也有其自然的因素存在。我们当然不能说男性对女性的压迫是合理的,但是,在特定环境、特定时间下,男尊女卑确也是自然而然、无可否认的事实。 所以,在下面,我还要花点时间谈一谈宋儒眼中的女性地位,希望读者原谅我的唠叨。 ——唐代与宋代的女性哪个地位更高 妓女的地位提高了,所受的歧视也就少了,所以能够出席很多大型的社会活动。 关于宋代女性的地位问题,我一连写了好几篇文章,有个朋友问我,宋代与唐代相比,到底哪个朝代的女性更幸福一些? 首先要说的是,宋代和唐代相比,最大的不同是:它再也不是个贵族社会了,而是一个前所未有的市民社会。打个比方说吧,宋朝的宰相完全可以和普通市民在同一个澡堂子里洗澡,而在唐朝,嘿嘿,这事连想都不要去想。 市民社会的一大特点就是政府对民间的事情干预和管制不多。而在贵族社会,比如汉代,几个老百姓聚在一起喝酒都是违法的,在不是国家的节日里吃肉也是违法的。唐代的情况虽然好了很多,但是从唐律里还是可以发现,政府实在管得太宽了,而且所有的法律基本上都是为贵族量身定做的。比如对妾的地位,唐律规定:“妾乃贱流”,“以妾及客女为妻,徒一年半”。就是说在家庭之中,倘若将妾升为妻,两口子都要被判刑一年半。并且不要以为服完刑就完事了,没完,两口子还要被迫离异。总之,妾就是妾,永远是贱流,永远是下等人。 下等人永远是下等人,很自然的,上等人就永远是上等人,贵族就永远是贵族了。除此以外,这种带有“种族歧视”意味的法律条款还有奴婢“当色令相配偶”。这是啥意思呢?就是说奴仆婢女只能和奴仆婢女通婚,不光自己要一辈子做奴,连自己的子子孙孙也要世世代代地“奴”下去。与此相反,到了宋代的《天圣令》,这些法律都被废弃了。 如果这还不能算是最能体现宋代女性地位提高的直接证据,那么我们就再谈谈妓女这一特殊群体的命运吧。 在唐代,官吏公然狎娼,官妓、营妓的命运尤其悲惨,根据律法,有时候长官杀害营妓也是无罪。但在宋代就行不通了,宋朝龚明之所写的《中吴纪闻》说:“乐天(白居易)为郡时,尝携容满、张志等十妓,夜游西湖虎丘寺,尝赋纪游诗。为见当时郡政多暇,而吏议甚宽,使在今日(宋朝),必以罪闻矣!”从这条就可以看出,妓女的命运已然和前代完全不同了,即便是官妓,也不是官老爷随便就可以玩的。 妓女的地位提高了,所受的歧视也就少了,所以能够出席很多大型的社会活动。《梦粱录》上说:“及顾借官私妓女乘马,及和倩乐官鼓吹,引迎花檐子或粽檐子藤轿,前往女家,迎取新人。迎至男家门首,时辰将正,乐官妓女及茶酒等人互念诗词,拦门求利市钱红。……方请新人下车,一妓女倒朝车行捧镜,又以数妓女执莲炬花烛,导前迎引。”可见民间结婚风俗仪式乐于请妓女们庆贺,这在以前是完全不可想象的。 现在很多人迷恋所谓盛唐,抨击宋代太弱了,这其实是不了解历史的表现。大唐之盛其实不到一百年,其他的时间,中央完全被藩镇耍着玩,其间老百姓所受的苦,简直是无边无际。盛唐论者最喜欢提版图疆域问题,但真论起实际控制的地盘,唐朝是完全不能和两宋相比较的。 这些年来,宋代的弱被过分强调了,而它的强总是被忽略,这实在是不应该啊。其实一个社会强大与否往往取决于所有社会成员的地位是否平等,而所有平等之中,最基本的则是男女平等。那么在宋代,最能体现这一点的,就是宋代人对母亲的尊敬。我们不妨先从帝王之家说起,因为在古代,帝王之家的所作所为,即便是最微小的变动,也会对民间产生长久而持续的影响。 宋代是历史上太后垂帘听政最多的一个朝代。北宋从真宗刘后垂帘开始,先后垂帘的有仁宗曹后、英宗高后、神宗向后、哲宗孟后,而南宋则有宁宗杨后、理宗谢后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英宗高后,她秉政期间,历神宗、哲宗两朝,因其对国家的贡献巨大,以至于被誉为“女中尧舜”。这可是以前各代的女主从未享有的称誉,即使是自立为帝的武则天,也没能在史书赢得这样的评价。 总之,宋代的垂帘听政可谓是成为了一种传统。由于有这么多女后秉政,所以宋代同情女性、理解女性,对女性以独立人格、主体价值的认识和人道的关怀,几乎成为一种社会化的普遍思潮。我们可以通过《续资治通鉴长编》中关于天圣八年(1030年)戊辰条的记载,看到这些女后们在保护女性地位的努力:“戚里有殴妻致死更赦事发者。太后怒曰:‘夫妇齐体,奈何殴致死耶?’……” 帝王之家如此,那士大夫之家的情形便大可想见了。像“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这样的名句,以及专门写出来悼念和怀念已亡母亲的文章,在宋之前凤毛麟角,而在宋代则是比比皆是了。 尊母当然可以解释为封建家长制在宋代进一步发展的结果,不过这一发展显然对女性地位的提高很有利。那么母权高涨是不是意味着女权也能相应成正比地提高呢?下这样的结论可能就比较冒险了。我个人觉得吧,女性地位的提高主要依赖于她社会地位的提高,而社会地位的提高又往往取决于女性对家庭财产的处置权和支配权,而为了做到这一点,女性则必然要有自己的独立职业。关于这一点,我将在后面再详细谈谈。 class=’page’>2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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