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朝州、郡、县各分数等:北魏前期,郡分大、次、中、下四等;太和末年后,州除司州,郡除河南,县除洛阳外,各分上、中、下三等。北齐除司州、清都郡和邺、临漳、成安三县外,州郡县各分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北周以户数多少为标准分等:州除雍州外,分为三万户以上、二万户以上、一万户以上、五千户以上、五千户以下;郡除京兆外,分为一万五千户以上、一万户以上、五千户以上、一千户以上、一千户以下;县除长安、万年外,又分为七千户以上、四千户以上、二千户以上、五百户以上、五百户以下,各五等。州、郡、县之上有行台省和总管府等。行台和总管具有地方军事长官兼行政长官的性质。北魏初期建都盛乐(今内蒙古和林格尔北),取后燕邺和中山后,为了加强控制,把都城南迁平城(今山西大同东北),同时在邺和中山设置行台,只管地方军政,与民政无关。北齐以后,由于东西两方长期战争,州郡辖境日小,不能当方面之任。文宣帝天保元年起,行台兼理民事,全国先后设置东南、北、南、西、西南、河南、山东、朔州、豫州、扬州、河阳、建州、徐州等道,每道置行台,一道辖数州、十余州至数十州。隋朝统一南北,这种以军事为主、带有政区性质的行台制没有正式发展成为州以上的行政区划。北魏又有都督的设置。一人常都督数州军事。西魏文帝大统年间(535~551),改都督为总管。北周先后所设置可考的有荆、原、陕、青、益等四十州和江陵、河阳、陇右、陕西、玉璧等总管,辖数州、十余州至数十州,一般兼所驻州刺史,并以所驻之州为名。领民酋长制及护军制对于鲜卑本族及早期降附诸族(如高车、匈奴、契胡等),设置领民酋长。封内土地、部落都隶属酋长,多者可近万宗。酋长的地位仅次于刺吏。孝昌以后,魏末、齐世酋长征讨出守,而部落随之迁徒,甚至仅有酋长虚号而无部民,渐失其地方官的性质。至于汉人以外的各族,北魏置诸部护军。护军制始于魏晋,本为统治汉族以外的各族而设;十六国时期各国,凡非本族类又非汉人者置护军。北魏沿袭此制,护军统领民户,兼辖土地,地位与郡守相等,统属于州刺史。文成帝太安三年(457),取消护军,以诸部护军各为太守。镇戍制十六国时期已有镇的设置,北魏设置增多。镇设镇都大将,简称镇将,镇下置戍,有戍主。太武帝时,疆域日趋扩大,为了巩固南北边防,威慑新附,于边要形胜之地设镇,北魏重要大镇多建于此时。至孝文帝逐渐废除,但北方及西北边镇仍多保存。镇戍可分为三类:①设置于边地,这里不设州郡,镇将兼刺史、太守之任。此类镇多在西北和北边。北边六镇,在迁都洛阳以前,担负拱卫平城的任务,地位特别重要,镇将权力、地位超过刺史。②与州郡同治,以镇将兼任刺史或太守,戍主兼任太守或县令。此类镇多分布于东南和西南边境,孝文帝时全部废除。③与州郡交错分布,但又不与州郡同治。此类镇戍多分布在中部和南边地区,孝文帝时多改为州或郡。孝文帝从平城迁都洛阳后,边任日轻,守卫六镇的“强宗子弟,或国之肺腑”沦为卑贱的“府户”。北魏末年六镇起义后改镇为州。此后,北朝虽仍有镇戍的设置,但只管军事,不理民政,不再具政区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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