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甲改制,已经形成宗法制,确立了父系,建立了大宗小宗。这可能是从氏族社会中的家长制发展来的,是和父系外婚制分不开的。但是,当时是否完全外婚还值得研究。甲骨文有祖、父、子、孙四字,是父系的现象。同时,还有王族、子族,多子族等名词。《左传?定公四年》云分鲁公以殷民六族: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分康叔以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氏、樊氏、饥氏、终葵氏。这都是殷代的一些氏族,因而,殷代有王族、子族、多子族等区别,也应该是确切的。王族与子族是分开的。王有王族,子有子族,王与子不是同一族的,子族是尊贵的,所以后来春秋时代的人,多称某某子。父子如不同族,是值得研究的。根据《无逸》说,在祖甲以前,王子是不在家里养的,祖甲以后,才在家里养。所以他说“其在高宗时,旧劳于外,爰暨小人”,可见高宗还是参加劳动的。又说“其在祖甲,不义惟王,旧为小人”,仍然是与其团体共同劳动。王、子不同族,是氏族制度还有相当大的部分存在,尚未向宗法制过渡时的情况。
这件事又见《风俗通》。我们以为巫儿似即家主,是母系社会之遗迹。这是古代原始社会遗留下来婚姻之遗俗,不可能是齐襄公一人淫乱所造成的。个人的私生活,不可能给予社会那样深切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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