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带有“劳教”色彩的“自新所”,在乾隆十年(1745年)就已经创立。据乾隆《元和县志》记载,时任江苏按察使的翁藻曾在奏折中提到苏州府长洲、吴县、元和三县的自新所,“建屋十余间,环以垣墙,名曰自新所,各将犯过一二次及无嫡属可交之旧贼,拘系于内”。
自新所的创建,缘起于当时严重的盗窃再犯问题。这种自新所,对积贼既强调“有所羁縻”,又使其“各有执业”,旨在对其进行羁押教化,“令其手艺工作”,学到“谋生之道”,将来不致重犯,以根治因贫为盗问题。
自新所的创立,立意本善,也被视为“善政”。至清中叶,在江浙得到了推广。但嘉庆道光以降,自新所沦为衙役非法羁押未决轻犯甚至无辜平民的私禁场所,成为敲诈勒索的工具。据《宣宗成皇帝实录》载,当时竟有被押者不得不“卖一妇,将银贿差,始行放回”。
道光中期,不少有“滥押”和“久羁”等“黑狱化”倾向的自新所,屡遭时人诟病而被拆毁。至咸丰十年(1860年)太平军东征苏常沪期间,乾隆期间所建自新所大部分被焚毁。
同治光绪年间,这些被焚毁的自新所纷纷重建。至光绪年间,自新所蔓延至全国的12个省份。同时,与自新所名异实同的“迁善所”、“洗心所”、“改过所”、“化莠堂”、“省悟所”等机构应运而生。
广东也是此期间较早设置迁善所的地方之一。据《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764记载,光绪十三年(1887年),两广总督张之洞因为传统监狱的轻犯“拘系日久,无所事事……一旦省释,谋生无具,难保不再蹈故辙”,遂在番禺、南海两县试办迁善所。
他希望试办出成效之后推广全省。为此,他捐出三万两养廉银,将其中的一半拿去经商生息,作番禺、南海两迁善所的经费。光绪十五年(1889年),他又令归善、海阳、高要、茂名、合浦五县设迁善所。
光绪三十年(1904年),迁任湖广总督的张之洞,仍然着力于推广迁善所。张之洞所提出的“修监羁”、“教工艺”等新式狱制主张,可谓影响深远。
(本文主要参考资料:陈兆肆《清代自新所考释》、黄鸿山《晚清洗心局、迁善局的出现与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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