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省级制度有过两次重大变化:明初承元制设行省统驭郡县卫所,洪武九年改行省为布政使司,确立都、布、按并立的体制;宣德以后陆续向各地派驻的巡抚,逐步成为地方最高军政长官,巡抚衙门成为新的省级权力机构。所不同的是,第一次变化出于最高统治者的主观设计而以制度的形式确立,但三司并立作为省级权力结构的时间最多不过持续了半个世纪;第二次变化则完全受着客观社会政治因素的推动而发生,虽然其实际地位并未以法律形式公开确立,但实际发挥作用的时间却长达一个半世纪,并为清代所承袭且为定制。本文拟就明代巡抚的设置及其地方化、制度化等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
关于巡抚的设置,在明中叶主要有三种看法。
洪武说。郑晓认为巡抚之名始于洪武二十四年敕遣皇太子巡抚陕西。《明史·职官志》以此并据《会典》予以发挥:
巡抚之名,起于懿文太子巡抚陕西。永乐十九年,遣尚书蹇义等二十六员巡行天下,安抚军民。以后不拘尚书、侍郎、都御史、少卿等官,事毕复命,即或停遣。
这段记载给我们提供了三条线索:一、巡抚起源于临时性差遣;二、巡抚之名,得之于它的特殊使命,“巡行天下、安抚军民”;三、与一般的御史出巡不同,巡抚主“安抚”而非主“监察”,且体制甚重,被称为“大臣出巡”。但却容易给人们造成一个错觉,以为明代巡抚一直停留在“事毕复命,即或停遣”的临时性差遣的阶段之上。
永乐说。王鏊、徐学聚等认为,明代巡抚始置于永乐十九年王彰巡抚河南。清代官修《历代职官表》赞同这一看法,并对洪武说提出质疑:
王彰奉敕,为有明设巡抚之始。先是洪武二十四年遣皇太子巡抚陕西,盖暂一行之,非定制也。
其实,王彰巡抚河南,也是“暂一行之”。王鏊《守溪笔记》载:时有告周王将不轨者,成祖欲以兵临之,都御史王彰劝止,请带御史三四人巡抚其地,成祖从其请。王彰到河南,劝周王交出三护卫,随即还朝。而像王彰这样临时性的差遣,在永乐并非一例。永乐二年就曾遣给事中雷填巡抚广西。
历史
宣德说。何孟春认为明初未有巡抚,宣德间始以侍郎、都御史为之。孙承泽《天府广记》肯定了这一说法,认为:
洪熙初,尝命广西布政使周干巡视直隶、浙江。至宣德元年二月,干还,言有司多不得人,土豪肆虐,良民苦之。乞命廷臣往来巡抚,庶民安田里。下吏部会户部、工部议,遂命广西按察使胡概为大理寺卿,同四川参政叶春巡抚直隶及浙江诸郡。此设巡抚之始。
《明史·宣宗纪》据此,并据《实录》在时间上作了修正:宣宗于洪熙元年八月癸未遣胡概、叶春巡抚南畿浙江,“设巡抚自此始”。
如果将巡抚作为一项制度来考虑,其设置当有两个前提:一,专抚一地;二,相对稳定。据《明史》本传,胡概(后复姓熊)自洪熙元年八月抚浙直,至宣德五年始离任还朝。因此,将其作为明代巡抚的开端是可取的。宣德五年,赵新、赵伦、吴政、于谦、曹弘、周忱等六人分往江西、浙江、湖广、河南及山西、北直及山东、南直之苏松等地巡抚,巡抚的设置开始成为经常性的措施。故王世贞又认为:“各省专设(巡抚),自宣德五年始。”
二 历史
明代巡抚的设置,有其明显的阶段性,总的趋势则是逐步地方化和制度化,即由中央的派出大员向地方的军政长官转化,由临时性的差遣向永久性的机构转化。
宣德、正统时期,是明代巡抚设置的尝试期。其特点是,一般以某项特殊性差遣为过渡,并有一定的盲目性和重叠性。宣德五年赵新等人分抚各省,直接使命是总督税粮。《明宣宗实录》载:“宣德五年九月丙午,先是,上谓行在户部曰:‘各部税粮,多有逋慢。督运之人,少能尽心。奸民猾胥,为弊滋甚。百姓徒费,仓禀未充。宜得重臣往莅之。’”于是命赵新等人分赴各地,“总督税粮”。但是,在督粮过程中,不可避免遇到一系列问题,如有司作弊、豪户包揽,以及农民逋负等等,因而又得“便宜行事”,“往来巡抚,抚安一方”。
先有专责,兼为巡抚的情况,在宣德、正统时有很大的普遍性。胡概、周忱曾相继巡抚南直,有人以胡概为喻,讽谏周忱用法过于宽大,周忱解释说:“胡卿敕旨,在祛除民害;朝廷命我,但云安抚军民。委寄正不同耳。”[2]直至景泰元年,景帝在给耿九畴的敕谕中仍说:“往者命尔巡治盐法,今特命尔不妨前事,仍兼巡抚凤阳、淮安、扬州、庐州四府、滁、徐、和三州,抚安军民。”
尽管如此,对巡抚的基本职责,也开始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这可以从宣德八年给各处巡抚的敕谕中看出: 历史
兹命尔等巡抚郡县,务宣德意、抚民人,扶植良善。一切税粮,从尔设法区处,必使人不劳困、输不后期;卫所屯种,从尔比较,水田圩岸,亦从提督,使耕耘有时、水旱无患。应有便民之事,悉具奏闻。
巡抚之外,又有镇守,始置于英宗即位之初。因而在许多地方出现了巡抚与镇守并设的局面。如山西、河南,宣德五年已命于谦巡抚,宣德十年五月又让于谦镇守河南,旋兼巡抚,而命兵部右侍郎徐琦、工部左侍郎郑辰、刑部右侍郎吾绅、左通政周铨等并巡抚山西。又如江西,已有赵新巡抚,宣德十年正月复命右佥都御史王翱往镇守。在英宗即位后的不到五个月,江西、湖广、河南、山东、陕西诸省和宁夏、甘肃、辽东诸边均设置了文臣镇守,与巡抚并称“镇巡官”。
《明会典》将镇、巡概视作巡抚:“初名巡抚,或名镇守”,而不作区分。这种处理是有道理的,因为后来镇、巡归于一途。但这并不等于巡抚、镇守完全没有区别。一般来说,宣德、正统时的巡抚尽管在事实上多久驻一地,但明政府却仍将其视作临时差遣,如徐琦等巡抚山西即是。而镇守则一开始就有定制的趋势。如陈镒镇守陕西、于谦镇守河南,皆历时十余年。正统六年,又开始实行镇守更代制。这年正月,命王翱、卢睿分往陕西、宁夏,代陈镒、金濂镇守,规定“岁一更代”。
对于巡抚的地方化和制度化,镇守的设置无疑是重要的一步。但巡抚、镇守重叠,各持敕书,各行其事,出政多门,纷繁骚扰,往往使地方有司无所适从。
景泰至正德,是巡抚的全面地方化和制度化时期。在这一时期,巡抚制度经历了一些重要的发展和变化。
镇守和巡抚重叠的局面是在天顺时改变的。英宗复辟后,曾应石亨、曹吉祥等人的要求,罢去各地镇、巡官。天顺二年四月,又因“各边革去文臣巡抚,十分狼狈”,经李贤建议,复置巡抚。但出于“镇守既有总兵,又有内臣”的考虑,因而文臣出镇,“不复有镇守之称,但称巡抚”。镇、巡自此合一,并保留了镇守久驻一地及更代原则,使巡抚的地方化和制度化前进了一大步。
巡抚编制的归属从景泰开始趋于划一。巡抚初设之时,胡概为大理寺卿,叶春为参政,赵新等六人为六部侍郎;正统时设置的镇守文臣,也是或部或院,未行统一。这样,巡抚在文移往来、迎送礼遇等问题上往往和负有纠举之责的巡按御史、提刑按察使发生纠纷。宣德时赵新以吏部右侍郎巡抚江西,按察使就因非其部属而拒绝予以合作。为此,宣德七年四月专门规定了巡抚与巡按、按司的文移事例。景泰四年,耿九畴以刑部右侍郎镇守陕西,布政使许资提出:“侍郎出镇,与巡按御史不相统,事多拘滞,请改授宪职。”为了进一步解决抚、按之间“文移往来,亦多窒碍”的矛盾,明政府接受了许资的建议,将耿九畴由刑部右侍郎转右副都御史,仍镇守陕西。此后,各地镇巡官陆续向都察院系统迁转,皆称“巡抚都御史”。巡抚考满,可望“回院”主持两京都察院事务。
巡抚的资格也逐渐制度化。赵翼指出:“宣德中,于谦由御史超拜兵部右侍郎,巡抚河南、山西,此尚沿国初用人不拘资格之例。迄资格既定,则巡抚用佥都御史、或由布政使升用。”这一说法虽然过于绝对,却无意中揭示了明代巡抚内外官并用的原则。一般来说,自成化、弘治以后,巡抚均于两京各寺卿、少卿,大理寺丞,资历较深的给事中、御史、郎中,以及在外之布政使、按察使、参政,资历较深的兵备副使、上等知府内推升。原职高者为副都御史,称巡抚某处右副都御史;原职卑者为佥都御史,称巡抚某处右佥都御史。
巡抚与京师的联系也相对减弱。景泰元年,礼科给事中李实等提出:“各处镇守、巡抚等官,(违家)动经三、五、七年,或一、二十年。家室悬隔,患疾病而不能相恤;子女远违,(欲)婚姻而不能嫁娶。有子者尚遗此虑,无子者诚为可矜。乞敕各官议,许其妻子完住。”这一建议得到准许。从李实等人的本意来看,完全是为解决巡抚与家人的异地分居问题,却无意中使巡抚与所有外官一样,得携家眷赴任,从而减少了巡抚与京师的个人瓜葛。宣德十年,曾定各地镇、巡官每年八月赴京会廷臣议事。后又规定,离京师较近的辽东、大同、南北直隶和北方诸省每年一次,西北的宁夏、延绥、甘肃和南方诸省两年一次。但当巡抚赴京之时,又常因地方有事而不果行,这一规定实为虚文。几经反复之后,成化二十二年最终废止了巡抚赴京议事的规定。明政府实际上已承认巡抚的地方化。巡抚初设时,往往是在本省“往来巡抚”,与布政司合署办公。景泰、天顺以后,各地巡抚陆续开府建衙。从此,巡抚不仅仅是指“巡抚都御史”个人,而且是指以巡抚为首脑的新的权力机构——巡抚衙门。何乔新对弘治时建司于赣州的南赣巡抚衙门作了如下记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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