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匠户制度
明代沿袭了元代的匠户制度,将人户分为民、军、匠三等。其中匠籍全为手工业者,军籍中也有不少在各都司卫所管辖的军器局中服役者,称为军匠。从法律地位上说,这些被编入特殊户籍的工匠和军匠比一般民户地位低,他们要世代承袭,且为了便于勾补不许分户。匠、军籍若想脱离原户籍极为困难,需经皇帝特旨批准方可,而身隶匠、军籍是不得应试跻于士流的。轮班匠的劳动是无偿的,要手工官作头的管制盘剥,工匠以怠工、隐冒、逃亡等手段进行反抗,明政府不得不制定了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以银代役法。嘉靖四十一年(1562)起,轮班匠一律征银,政府则以银雇工。这样,轮班匠实际名存实亡,身隶匠籍者可自由从事工商业,人身束缚大为削弱。明中期开始的逐步深化的匠役改革无疑促进了民间手工业生产的发展。到了清代,持续了4个半世纪的匠户制度正式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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