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时,江南大地主不断扩大土地占有。元代江南富豪,一家可有佃户数千家,多至万家。大的寺院可有佃户数万。地主向佃户收租,一般仍流行对半分制。南宋以来形成的多种名目的额外勒索,也都继续存在。山南湖北道的一个官员奏报说:主家对佃户的科派,其害甚于官司差发。江浙省臣报告说:“江南佃民,没有自己的产业,在富家佃种田土。遇到青黄不接,水旱灾害,多在田主家借债贷粮,接济食用。田主多取利息。秋后佃户把收得的粮米尽数偿还本刊,还是不够,便只有抵当人口,准折物业,以致逃移。”地主还以“夺佃”作为威逼佃户、提高租额、加重剥削的手段。官府出租的官田、职田,则依仗权势,肆意敲剥。袁介《踏灾行》诗描述松江民李福五,折当衣物,租佃官田三十亩,苦旱无收,县官却批荒作熟,逼取租米。李某沦为乞丐,只好卖了儿女交租。无田的佃户,依附于地主的田地,处于无权的地位。佃客婚娶,田主要乘机勒索财物。如无力交纳,便不能成亲。佃客的子女,也要供田主役使。佃客在法律上是良民,不能象驱奴那样合法买卖。但田主典卖田地时,将佃客计数立契典卖。田主可以随意打骂佃户,甚至任情生杀。一三○二年的一件公文中说道:“亡宋以前主户生杀佃户,视若草芥。自归附以来,少革前弊。”但事实上佃户也只有略高于驱奴的卑贱待遇。元朝法律规定,“诸地主殴死佃客者杖一百七,征烧埋银五十两。”地主打死佃户,不须偿命,而和主人打死驱奴一样只受杖罚,只不过是杖罚较重。在驱奴制盛行的元代,拥有良民身分的佃户,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实际上都近于驱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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