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我们来看在制度的监督体系中起重要作用的人———负责审核的小吏。明代的兵部是有这个职位。我并没有查到确切的史料记载秦国是否有此一职。但为了说明两朝的监督体系的不同动作,我们假设秦国也有这样一个小吏。先看明代的小吏,他可以得到将领的贿赂,因为如果他严格审查的话,将领不仅无法作假,而且还可能受到惩罚,于是他就可以从冒领军功的将领那里获得很大的收益。当然,他也有风险,因为可能会被发现,但只要查得不严,他完全可以审查疏忽为借口搪塞过去,再加上平日里对上司多孝敬,顶多就是革职。在权衡了成本、收益、风险各方面因素之后,明代小吏自然选择了与将领们共同造假。再看秦国小吏。秦国的律法可以称得上是严刑峻法,法律条文之细致,刑罚之严厉都是绝无仅有的。据史料记载,兵器工厂的工人如果铸造了一件不合格的兵器,不管原因如何,厂长首先接受处罚,以下各级直到出错的工人,一个都跑不掉。同时,秦国对冒领军功的处罚尤为严厉,动辄就是连坐之罪。于是在相同的收益下,秦国的小吏面临的风险大大增加,以至于勾结作假的成本远远高过了收益,所以秦国的小吏们选择了兢兢业业工作,从而使得秦国的监督体系运转良好。可以看出,经济环境的变化以及法律天南地北的变化终于使秦朝的桔变成了明朝的枳。相同的制度由于制度环境的变化导致了不同的结果。■摘自《经济观察》曾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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