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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孙吴乡村家族中的“寡嫂”和“孤兄子”??以走马楼竹简为中

编辑: 路逍遥 关键词: 三国历史 来源: 记忆方法网

走马楼简牍提供了反映当时乡村社会关系的丰富史料,其中有关家族结构及其具体生活景

况的资料,具有重要的价值。走马楼出土竹简可见“寡嫂”称谓,有关简文,可以帮助我们认识这一时期当地乡村

生活的一个重要侧面。

据《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释文,有如下内容值得我们注意:

(1)?春(?)寡?绮年?241(2)□寡?年廿六□□□?1409(3)?□□〖寡〗?□〖年〗?2633(4)雷寡?大女杷年卅三?一刑右足复2880(5)?寡?大女豆年六十四3983(6)胡寡?汝年八十五8490(7)晟寡?村年?二?一8498(8)寡?大女妾年七十六10268(9)赞寡?大女?年廿二?一10279

整理组在《凡例》中写道:“竹简中的古字和俗别、异体等字,释文一般均改为通行繁体

字。”“有规律的俗别等字,处理采取统一原则。”“唯竹简‘叟’均作‘更’,而‘更

’均写作‘?’,字形变化较大,释文仅将‘?’、‘?’、‘?’、‘?’统一改为‘

?’、‘?’、‘鲠’、‘梗’,而不统一改为‘溲’、‘嫂’、‘?’、‘艘’。”[1]

比较引人注目的例证,有:

船十一梗所用前已列言?2512

整理组注:“‘梗’为‘艘’之别体。”[2]简文“船十一梗”即“船十一艘”,可以作为

我们考察当时船队规模时的参考。[3]可见,“寡?”就是“寡嫂”,是简(1)至简(9)共同出现亲属称谓。其实,“寡

嫂”写作“寡?”,史已有例。《后汉书?西羌传》说西羌风习:“其俗氏族无定,或以

父名母姓为种号。十二世后,相与婚姻,父?则妻后母,兄亡则纳??,故国无鳏寡,种

类繁炽。”“??”,李贤注:“寡妇曰‘?’。”《后汉书?乌桓传》关于乌桓风习,

也有“其俗妻后母,报寡?,死则归其故夫”的记述。“嫂”皆写作“?”。此外,走马楼简中,我们还看到出现“寡妇”字样的简例:

(10)素寡妇大女思年卅六?一八十〖可〗复3322(11)?□弟寡妇?年廿二□?4176(12)〖大〗寡妇大女思年六十二7784(11)“弟寡妇”,似乎应当理解为亡弟的妻子,具有与“寡嫂”相对应的身份。而(10

)(12)只称“寡妇”,其身份尚未明了。

简文所见“寡嫂”、“弟寡妇”和“寡妇”,无疑都是兄弟和其他亲属的未亡人。以上12

例中,除(5)“?寡?大女豆年六十四”,(6)“胡寡?汝年八十五”,(8)“寡?大

女妾年七十六”,(12)“大寡妇大女思年六十二”4例年长外,而(3)年龄不详,其他

(1)(2)(4)(7)(9)(10)(11)7例,平均年龄只有31.57岁。特别是其中的(9

)(11)两例,只有22岁。从现有资料虽然不能推定其寡居的时间,但是没有迹象表明她

们是刚刚守寡。虽然我们不能确切地知道这些妇女丧夫的具体原因,然而却很容易联想到

司马迁《史记?货殖列传》所谓“江南卑湿,丈夫早夭”。出现“寡嫂”、“弟寡妇”和“寡妇”的简例,应当是一种或数种记录“户”的构成

形式的文书的部分内容。有的学者称这种文书为“户籍”。其典型形式,是整理组将“编

号128、129、130、131简”相缀连,“按户籍格式”进行的排列:

吉阳里户人公乘孙潘,年卅五,?一(130)潘妻大女茑,年十九,?一(131)潘子女□,年五岁(128)凡口三事二,?二事,訾五十(129)[4]

“编号128、129、130、131简”,整理号为10379、10380、10381、10382。[5]前引12例简

文在这种文书中的位置,应当与编号131、128简,即“潘妻大女茑,年十九,?一”和“

潘子女□,年五岁”相当。也就是说,这些“寡嫂”、“弟寡妇”和“寡妇”,都是出现

于“户人”某某名下的户口资料中,而使我们获得了接触机会的。然而其身份,绝对不是

“户人”之“妻”,她们在“户”中的地位,其实只是与“潘子女□,年五岁”类似。她

们作为“户人”夫妇的附属亲族,在同一个基本家庭单位中生活。与(5)“?寡?大女豆年六十四”内容相关,有可能原为一组“户籍”资料的简例,

有:

高平里户人公乘张?年?七?一3920

与(7)“晟寡?村年?二?一”有关,或许可以排列为一组“户籍”资料的简文,又有:

晟母大女思年七十一7397

有可能可与(9)“赞寡?大女?年廿二?一”复原为一组“户籍”资料的简文,则有:

东阳里户人公乘□赞年廿一?一给县卒10308赞男弟□年十九?一10273

(9)自然应当排列在“东阳里户人公乘□赞年廿一?一给县卒”简后。两者之间,至少应

当有“赞妻”一条。

反映汉代以来“寡嫂”身份及其在家族中特殊地位的资料,在文献记录中多有遗存。《汉书?王莽传上》说,“(王莽)受礼经,师事沛郡陈参,勤身博学,被服如儒生

。事母及寡嫂,养孤兄子,行甚敕备。又外交英俊,内事诸父,曲有礼意。”王莽以道德

修养方面的优势争取人心,取得显著的成效。而“事母及寡嫂,养孤兄子”,是他德行表

演重要的节目之一。《后汉书?郑均传》记载,“(郑)均好义笃实,养寡嫂孤儿,恩礼

敦至。”李贤注引《东观记》:“(郑)均失兄,养孤兄子甚笃,已冠娶,出令别居,并

门,尽推财与之,使得一尊其母,然后随护视振给之。”所谓“养寡嫂孤儿”,当时似乎

是宣示其“礼”“义”水准的重要道德标尺。《后汉书?逸民列传?高凤》说,“(高)凤年老,执志不倦,名声著闻。太守连召

请,恐不得免,自言本巫家,不应为吏,又诈与寡嫂讼田,遂不仕。建初中,将作大匠任

隗举凤直言,到公车,托病逃归。推其财产,悉与孤兄子。隐身渔钓,终于家。”所谓“

诈与寡嫂讼田”,是保持“隐身渔钓”的“逸民”身份的策略。而果然“遂不仕”,说明

与“寡嫂”间的财产争端,当时足以彻底败坏当事者的道德形象,从而完全断送其政治前

程。三国时期《三国志?魏书?卢毓传》记载,卢植的儿子卢毓,“十岁而孤,遇本州乱

,二兄死难。当袁绍、公孙瓒交兵,幽冀饥荒,养寡嫂孤兄子,以学行见称。”蜀汉名将

赵云事迹,也有与“寡嫂”相关的情节。《三国志?蜀书?赵云传》裴松之注引《云别传

》说,“从平江南,以为偏将军,领桂阳太守,代赵范。范寡嫂曰樊氏,有国色,范欲以

配云。云辞曰:‘相与同姓,卿兄犹我兄。’固辞不许。时有人劝云纳之,云曰:‘范迫

降耳,心未可测;天下女不少。’遂不取。”樊氏女为寡嫂,显然是和赵范一家一同生活

的。赵范以相当于走马楼简所见“户人”的身份,竟然可以主持其再次婚配。《三国志?魏书?后妃传?文昭甄皇后》裴松之注引《魏略》:“后年十四,丧中兄

俨,悲哀过制,事寡嫂谦敬,事处其劳,拊养俨子,慈爱甚笃。后母性严,待诸妇有常,

后数谏母:‘兄不幸早终,嫂年少守节,顾留一子,以大义言之,待之当如妇,爱之宜如

女。’母感后言流涕,便令后与嫂共止,寝息坐起常相随,恩爱益密。”这是女子“事寡

嫂”的史例。《艺文类聚》卷二一引《许逊别传》说到晋人许逊在经济上照应“寡嫂”的事迹:“

(许)逊年七岁,无父,躬耕负薪以养母,尽孝敬之道。与寡嫂共田桑,推让好者,自取

其荒,不营荣利。母常谴之:‘如此当乞食无处君!’笑应母曰:‘但愿老母寿耳。’”所谓“事……寡嫂,养孤兄子”,“养寡嫂孤儿”,“养寡嫂孤兄子”,是相互连带

的行为。《太平御览》卷五一二引《东观汉记》:“郑均好义笃实,事寡嫂孤儿,恩礼甚

至。”[6]又引《傅子》曰:“傅燮字南容,奉寡嫂甚谨,食孤侄如赤子。”《太平御览》

卷六八七引《东观汉记》说,“马援外类傥荡简易,而内重礼,事寡嫂,虽在闺内,必帻

然后见。”此说“事寡嫂”事,然而《后汉书?马援传》又有马援教育兄子的著名故事:

初,兄子严、敦并喜讥议,而通轻侠客。援前在交?,还书诫之曰:“吾欲汝曹闻人

过失,如闻父母之名,耳可得闻,口不可得言也。好论议人长短,妄是非正法,此吾所大

恶也,宁死不愿闻子孙有此行也。汝曹知吾恶之甚矣,所以复言者,施衿结?,申父母之

戒,欲使汝曹不忘之耳。龙伯高敦厚周慎,口无择言,谦约节俭,廉公有威,吾爱之重之

,愿汝曹效之。杜季良豪侠好义,忧人之忧,乐人之乐,清浊无所失,父丧致客,数郡毕

至,吾爱之重之,不愿汝曹效也。效伯高不得,犹为谨?之士,所谓刻鹄不成尚类鹜者也

。效季良不得,陷为天下轻薄子,所谓画虎不成反类狗者也。讫今季良尚未可知,郡将下

车辄切齿,州郡以为言,吾常为寒心,是以不愿子孙效也。

“伏波将军万里还书以诫兄子”,语极恳切,足见其感情的亲近。马援“兄子”马严、马

敦,当是与“寡嫂”一起,为马援多年抚养的。《晋书?王沈传》写道:“(王)沈少孤

,养于从叔司空昶,事昶如父,奉继母寡嫂以孝义称。”王沈敬奉“寡嫂”,而自己年少

时,又是以“孤兄子”身份“养于从叔司空昶”的。《三国志?魏书?王昶传》记载,“

其为兄子及子作名字,皆依谦实,以见其意,故兄子默字处静,沈字处道,其子浑字玄冲

,深字道冲。”“兄子”在“其子”之前,也是耐人寻味的。陈寿又记录了王昶“遂书戒

之”的长信。我们看到,王昶其中还特别引用了“昔伏波将军马援戒其兄子言”。走马楼出土竹简,也可以提供有关“养孤兄子”一类资料。例如在被看作“户籍”的

文册中,多有“兄子”字样:

(13)?□兄子男絮年廿六498(14)〖郡〗吏谷汉兄子□年廿九嘉禾三年二月十九日叛走7905(15)昊妻王年廿八昊兄子黑年六8619[7](16)?□□?九刑右手□□?子男范年七岁秃从兄子男娄年十一?

8939(17)□兄子男辩年六岁9264

(13)(14)“兄子”前者“年廿六”,后者“年廿九”,都不单独立户,不知是何原因

。这一情形,似与前引《后汉书?郑均传》李贤注引《东观记》所说郑均养孤兄子“已冠

娶,出令别居,并门”的情形不同。(16)“大?子男范年七岁”,“秃从兄子男娄年十

一”,有可能是分别收养了夫妇两人一“?子”,一“从兄子”。从“年七岁”者列于前

而“年十一”者居于后这一迹象分析,“范”和“娄”可能与“户人”亲疏程度有别。或

许只是“秃从兄子男娄年十一”是被收养者。(16)中所见“秃”,应是名字,与下引简

文类同:

宜阳里户人公乘周秃年五十七9409

“?”,可能意同“姊”字,也有可能是人名。与下引简文同:

?妻大女明年廿六9077

中国社会福利史研究者曾经注意到“走马楼简中的社会福利史料”,但是只讨论了政府赋

役调发对于病残者的减免。[9]其实,对于孤寡的优遇,也是相关社会文化现象中特别值得

重视的。对于孤寡的社会救助,带有自发的性质。而救助对象其亲族所起的作用,体现出

中国传统宗法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有益的功能。

走马楼简又可见“?”或“?子”称谓。例如:

(18)马?子男高年七岁踵两足高〖女〗?3(19)从男弟修年六岁妾?子男亡年四岁16(20)〖礼?子男鲁〗年五岁鲁兄勉年八岁苦?病20(21)〖北〗(?)〖?〗子?245(22)?〖淮〗(?)?子男□?642(23)□?子男□年□□□□□男弟丘年〖四〗?762(24)?□女〖?〗□?851(25)?〖?〗?子士伍□?2525[10](26)棠?子〖男〗?2573(27)?□??〖子〗?2620(28)?□已?子女〖归〗年三岁2660(29)□?子男□年三岁2858(30)高?子公乘恨年五岁中2937[11](31)素?子小女年〖七岁〗2982[12](32)□?子男〖顷〗年六岁2997(33)蔡?子公乘□年十八肿两足3041[13](34)〖得〗?子公乘〖秃〗年十五?一3362(35)□?子公乘陵年七岁3924[14](36)唐?子公乘□年七岁3946(37)?□年八岁□?子□年□岁?4146(38)?〖年〗□一母妾年六十一愁?子男丁年二岁4216(39)□?子男钱钩年五岁……4445(40)登?子男由龙年十一龙女弟□客年十4471(41)??子男□?4534(42)兴?子男倾年五岁4865(43)??子女□年〖廿〗四〖?〗一4978(44)?外?子男〖斗〗年八岁肿两足4979(45)困?子男悬年七岁4984(46)□?子男年廿?一刑左手4986[15](47)水?子男史年十五5148
(48)乘外?子李堂年卅五5177(49)章男弟?年十五在本县章?子男□年廿〖七在本县〗5830(50)章?子男世年十岁见5838(51)?〖俗〗?子怒年六十二?5850(52)倚?子女罗年十五见6021(53)冉?子男取年廿四在本县嘉禾元年十一〖月〗十日物故6023(54)??子野年廿聋耳6158(55)〖广男弟黄〗年一岁长男〖?〗卷年廿二踵左足7651(56)明?子碓年八岁明子男〖成〗年三岁7675(57)?女弟?年八岁〖?〗子男〖关〗年五岁7679(58)□?子胄年七岁〖腹心病〗7708(59)?文?子男□年三岁文子女束八岁8529[16](60)晋?子男寻年七岁8616(61)喜?子男客年七岁8653(62)民?子女豆年九岁8681(63)?□?子男□年□□□?8725(64)□妻姑年卅□男?子〖纠〗年九岁8981(65)子女思年六岁锥?子男新年八岁9078(66)祥?子男举年八岁刑右足9116(67)□?子男识年十四9171(68)渊(?)?子男皮年十二腹心病9174(69)〖硕〗?大男雀年卅二?一9406(70)叙?子男米年六岁10070(71)羊?子男□年七岁10105(72)纯?子男世年十一10131(73)硕?子女县年九岁10198(74)□?〖子〗女□年六岁10219(74)□?子男□年十一10224(75)□?子男□年廿?一盲两目10368(76)鼠?子女熊年十10406(77)日?子男晶年七岁10426(78)□?子男达年七岁10428[17](79)战?子女糸年八岁10486(80)□?子男民年十一10522

其中(49)(50)内容有联系,“章男弟?年十五在本县章?子男□年廿〖七在本县〗”

,“章?子男世年十岁见”,简文显示“章”抚养着两个“?子”。(59)简文为“?

文?子男□年三岁文子女束八岁”,可知“文”自有女“束”,年八岁,又有?子“□

”,年三岁,而后者名列于前,似乎在家族中地位更为重要。这使人联想到《太平御览》

卷五一二所引《东观记》中所说魏谭故事:“魏谭有一孤兄子,年一二岁,常自养亲。遭

饥馑,分升合以相生活。谭时有一女,生裁数月,念无谷食,终不能两全,弃其女养活兄

子。州郡高其义。”(70)简号为10070,内容与简10093、10094有关联。这3枚简可能为

一组,即:

吉阳里户人公乘殷叙年八十一10094叙妻大女妾年七十一10093叙?子男米年六岁10070

如果这一组合能够成立,则应注意到“户人公乘殷叙”、“叙妻大女妾”和“叙?子男米

”作为两代人,年龄相差甚大,竟至于75岁和65岁。借此或许可以分析当时乡村家族的年

龄构成。(79)简号为10486,其内容与简10475和10485有关,其关系即如以下排列所示:

平阳里户人公乘刘战年五十八刑两足10475战妻大女取年?一?一10485战?子女糸年八岁10486

可知“糸”作为“取”兄弟的女儿,与“刘战”和“取”夫妇相依为命。而(16)“……?子男范年七岁”,如果“?”在这里义同“姊”,则可能是“户人

”姐姐的儿子。这又是另一种亲属抚养关系。而同一简例下文说“秃从兄子男娄年十一?

”,“?”,可能是“户人”的妻子。看来,这一家庭分别收养了“户人”夫妻各自姐姐

和从兄的孩子。对于“?”这种亲属称谓,《尔雅?释亲》说:“女子谓?弟之子为?。”《说文?

女部》:“?,兄之女也。”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受‘?’称者,男女皆可通,

而称人‘?’者,必妇人也。”《仪礼?丧服》:“‘?’者何也?谓吾‘姑’者,吾谓

之‘?’。”大约在晋代以后,男子也称兄弟的子女为“?”。《颜氏家训?风操》:“

案《尔雅》、《丧服》经、《左传》,‘?’名虽通男女,?是对‘姑’立称,晋世以来

,始呼‘叔’‘?’。”走马楼简的年代,大体已经临近这一亲属称谓涵义发生重要转变

的时期,而简文提供的资料,说明当时乡村社会中“?”仍大体保持着传统的定义。“?

子”既与“兄子”并出,说明其指代的身份应当是并立的。而(44)(48)“外?子”称

谓的出现,或许暗示着“?”这一亲属称谓的涵义转变正在发生。与上文说到的(13)(14)“兄子”“年廿六”、“年廿九”均不作为“户人”单独

立户的情形类似,又有(69)“?大男雀年卅二”,(48)“外?子李堂年卅五”,(51

)“?子怒年六十二”的情形,(43)“?子女□年〖廿〗四”尚未出嫁,也属异常。发

生这样的现象,应当有特殊的原因。走马楼简所见与“户人”共同生活的“?子”远较“兄子”为多,这一现象,可能也

是值得我们在研究当时社会的性别关系时有所深思的。如果讨论当时家庭中妇女地位的研

究者把这一迹象看作“户人”之“妻”在重大决策中能够起一定作用的例证,应当说是可

以赞同的。这一情形,或许也反映了当时长沙地区一般家庭同妻家或称外家关系的密切。
上引有关“?子”63例中,有一些不能辨别性别。简文有性别标识者,“?子男”37

例[18],加上“?大男”(69)1例,“男?”1例(55),以及应是男性的“?子公乘”5

例(30)(33)(34)(35)(36),合计44例;“?子女”8例,加上“?子小女”1例

(31),合计9例。总体来看,“?”或“?子”中的男性相当于女性的488.89%。也就是

说,在由亲族承担的社会救助系统中,男性似乎受到更充分的重视。这一情形,也是性别

关系研究者应当予以关注的。

“养寡嫂孤儿”事迹,在儒学道德宣传中,曾经是“礼”与“义”的样板。然而,如

果进行社会关系史的考察,应当分析其复杂的因素。从宗族关系的视角分析,首先应当注意到“孤儿”在本宗族中的正式身份能够因此得

以维护。其次,“养寡嫂孤儿”行为,可能也有保存家族财产的原因。“养寡嫂”情形,在形式上容易使人联想到历史上称作“收继婚”或称作“逆缘婚”

的现象。秦汉魏晋时代,在关于中原周边少数民族风俗的历史记录中,多见相应的事实。

《史记?匈奴列传》说匈奴风习:“兄弟死,皆取其妻妻之。”《后汉书?东夷列传》说

夫余有“兄死妻嫂”之俗。同书《西羌传》说,西羌“兄亡则纳??”。《乌桓传》也说

,乌桓有“报寡?,死则归其故夫”的传统。《三国志?吴书?薛综传》记载,薛综上疏

说到交?地方“山川长远,习俗不齐”。如:

交?糜泠?九真都庞二县,皆兄死弟妻其嫂,世以此为俗,长吏恣听,不能禁制。

《晋书?西戎传》也记载,吐谷浑亦“兄亡,妻其诸嫂”。特别是薛综上疏所说,是南边

风俗,对于我们有关长沙地方民俗的讨论,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恩格斯在讨论罗马的氏族和国家时曾经指出:“妇女由于结婚而脱离她的氏族,加入

新的、夫方的氏族团体,这样她便在那里占着一个完全特殊的地位。虽然她也是氏族的一

员,但她并不是血缘亲属;她加入氏族的方式,从一开始就使她不受因结婚而加入的那个

氏族禁止内部通婚的一切规定的束缚;其次,她已经被接受到氏族的婚姻团体中来,可以

在她的丈夫死亡时继承他的财产,即一个氏族成员的财产。为了把财产保存在氏族以内,

她必须同她的第一个丈夫的同氏族人结婚而不得同别的任何人结婚,这岂不是在自然不过

的事吗?”[19]有学者认为,恩格斯的这段话正是“兄死弟妻其嫂”现象的“真正的经济

原因”。[20]
《史记?匈奴列传》记载了汉叛降匈奴者中行说在反驳种种对匈奴文化的攻击时,对

“兄弟死,尽妻其妻”风习的辩解:“汉使曰:‘匈奴父子乃同穹庐而卧。父死,妻其后

母;兄弟死,尽取其妻妻之。……’中行说曰:‘匈奴之俗,……父子兄弟死,取其妻妻

之,恶种姓之失也。故匈奴虽乱,必立宗种。今中国虽详不取其父兄之妻,亲属益疏则相

杀,至乃易姓,皆从此类。’”[21]取兄弟之妻妻之的动机,在于“恶种姓之失也”,在

于防止其“亲属益疏”,“至乃易姓”,特别是同宗族中男丁的流失。《后汉书?西羌传

》作者所谓西羌“兄亡则纳??”,因此“种类繁炽”,也说明了同样的情形。《三国志

?蜀书?二主妃子传?先主穆皇后》:“(刘)焉时将子瑁自随,遂为瑁纳后。瑁死,后

寡居。先主既定益州,而孙夫人还吴,群下劝先主聘后,先主疑与瑁同族,法正进曰:‘

论其亲?,何与晋文之于子圉乎?’于是纳后为夫人。”裴松之注引习凿齿的批评:“夫

婚姻,人伦之始,王化之本,匹夫犹不可以无礼,而况人君乎?晋文废礼行权,以济其业

,故子犯曰,有求于人,必先从之,将夺其国,何有于妻,非无故而违礼教者也。今先主

无权事之?,而引前失以为譬,非导其君以尧、舜之道者。先主从之,过矣。”看来,刘

备纳同族刘瑁妻,确有“无礼”、“违礼教”的嫌疑。有学者指出,此虽非“制度化的收

继婚”,但确实是与收继婚“有关系的记载”。刘备曾经迟疑不决,可见“他意识上已有

了坚固的伦理观念的表示”,对于他最后仍然纳穆氏为夫人,“与其说他不懂礼教,不如

说他因政治上的需要不得不权宜行事。”[22]推想民间妻寡嫂现象,可能也有因考虑多种

因素而“不得不权宜行事”的情形。有学者指出,“在人类的婚姻发展史上,几乎所有的民族都有过‘妻后母、执嫂’这

一婚姻形态。”“这一婚俗不仅风行于历史上的少数民族,在汉族的历史上亦屡见不鲜。

”[23]儒学经典中特别重视严格限定“嫂叔”、“叔嫂”之间关系的界限[24],应当与此

有关。不过,就现有资料而言,我们不能对走马楼竹简中有关“寡嫂”的内容作出是否“

执嫂”的确定的判断。但是其中守寡女子相当年轻的情形,如前引简(9)(11)两例,只

有22岁,(2)亦不过26岁,使人不能不对这种家庭的婚姻事实,产生相应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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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市文物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

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文物出版社2003年10月版,上册第2页。[2]长沙市文物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

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文物出版社2003年10月版,下册第946页。[3]王子今:《走马楼舟船属具简与中国帆船史的新认识》,待刊稿。[4]长沙市文物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

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附录一“竹简揭剥位置示意图”说明,文物出版社200

3年10月版,下册第1116页。[5]长沙市文物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

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附录一“竹简揭剥位置示意图”附“竹简整理编号与

揭剥位置示意图(图二)编号对照表”,文物出版社2003年10月版,下册第1118页。[6]《后汉书?郑均传》“事寡嫂孤儿”作“养寡嫂孤儿”,“恩礼甚至”作“恩礼敦至”

,与《东观汉记》所说略有不同。[7]整理组注:“‘年六’下似脱‘岁’字。”长沙市文物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

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文物出版

社2003年10月版,下册第1072页。[8]整理组释文为:“?□□?九刑右手大?子男范年七岁秃从兄子男娄年十一?”,

对照图版,可知“刑右手”与“?子”之间有两字未可识。长沙市文物研究所、中国文物

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

》,文物出版社2003年10月版,中册第714页。[9]王子今、刘悦斌、常宗虎:《中国社会福利史》,中国社会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105

页至第109页。[10]整理组注:“‘?’上原有墨笔点记。”长沙市文物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

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文物出版

社2003年10月版,下册第946页。[11]整理组注:“简中‘中’为朱笔。”长沙市文物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

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文物出版社200

3年10月版,下册第955页。[12]整理组注:“简中有朱笔点记。”长沙市文物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

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文物出版社2003

年10月版,下册第956页。[13]整理组注:“‘公乘’下左半残缺,右半为‘至’。”长沙市文物研究所、中国文物

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

》,文物出版社2003年10月版,下册第957页。[14]整理组注:“‘?子’上下半残缺,上半从‘麻’。”长沙市文物研究所、中国文物

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

》,文物出版社2003年10月版,下册第976页。[15]整理组释文作“□?子□男年廿?一刑左手”,细检图版,可知“?子”有衍一“□

”字。长沙市文物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

《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文物出版社2003年10月版,下册第998页,上册第

364页。[16]整理组注:“‘八岁’上脱‘年’字。”长沙市文物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

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文物出版

社2003年10月版,下册第1071页。[17]整理组注:“‘?’上□上半残缺,下半从‘辶’。”长沙市文物研究所、中国文物

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

》,文物出版社2003年10月版,下册第1109页。[18]其中依整理组释文“?子□男”(46)1例,从简文内容看,“□”有可能是“大”,

则此简与(69)类同。“男”也有可能是人名,然而不大可能是“?子女男”。经检视图

版,可知应释读为“?子男”,说已在前。[19]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

年5月版,第4卷第121页。[20]李衡眉:《“妻后母、执嫂”原因探析》,《东岳论丛》1991年3期,收入李衡眉《中

国古代婚姻史论集》,吉林文史出版社1992年6月版,及李衡眉《先秦史论集》,齐鲁书社

1999年10月版。[21]《汉书?匈奴传上》:“汉使曰:‘匈奴父子同穹庐卧。父死,妻其后母;兄弟死,

尽妻其妻。……’中行说曰:‘匈奴之俗,……父兄死,则妻其妻,恶种姓之失也。故匈

奴虽乱,必立宗种。今中国虽阳不取其父兄之妻,亲属益疏则相杀,至到易姓,皆从此类

也。’”[22]董家遵著,卞恩才整理:《中国古代婚姻史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1995年9月版,第

36页至第37页。[23]李衡眉:《“妻后母、执嫂”原因探析》,《东岳论丛》1991年3期,收入李衡眉《中

国古代婚姻史论集》,吉林文史出版社1992年6月版,及李衡眉《先秦史论集》,齐鲁书社

1999年10月版。[24]《礼记?曲礼上》:“嫂叔不通问。”《礼记?杂记下》:“嫂不抚叔,叔不抚嫂。

”《礼记?檀弓上》:“叔嫂之无服也,盖推而远之也。”

王子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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