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加强司法监督,以防“枉滥”他认为当时的官员大多“愚暗”,“民讼不能辨,吏□不能防,听断十事,差失者五、六”,而上级司法部门又不能逐一审核,因此出现“刑罚不中,日有枉滥”的情况。他指出,作为“评天下之法,生死荣辱系于笔下”的审刑大理寺(见历代狱讼官署),如果对于千分之一二上报复核的案件,还不能明察情实,仅作书面审查,便予批准,那是违背恤刑慎罚的要求的。为此,他力主加强司法监督:①办案首先要求原其“情理”,审其“刑名”,弄清事实真象,然后正确确定罪名。例如官吏私自挪用“公使钱”,便不应适用“监主自盗之法”;因管理河流交通不善造成损失的“公罪”,便不应以“私罪”论处。②严格限制“类推”的适用,要求选辅臣一员兼领审刑大理寺,“检寻自来断案及旧例,削其谬误可存留者著为例册”,以作断狱的参考。③加强刑部专责办理申诉案件的职能,规定“凡天下诉冤之奏尽委刑部办之”,并为使刑部有权“尽行驳正”错案,也选辅臣一员兼领刑部职务。④规定每岁岁终检查全部断案情况,举凡“差失公事”以及“辩雪过负冤人数”,均详细报呈审查,如发现“刑狱法官有用法枉曲、侵害善良者”,“详其情理,别行降黜”。
本文来自:逍遥右脑记忆 /lishi/1097555.html
相关阅读:北宋史上的传奇名臣包拯:是清官能臣更是个铮臣
宋朝人吃喝趣事:实行分餐制 吃饭不讲究
王安石变法的内容
宋朝历史事件之澶渊之盟
岳飞的妻子李孝娥简介 历史上的李孝娥原型李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