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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课 美国的联邦制教案

编辑: 路逍遥 关键词: 高一 来源: 记忆方法网
第19课 美国的联邦制教案

一、学法指导

1.通过阅读教材中邦联政府的缺陷,理解1787年宪法制定的必要性。

2.通过比较美国的总统制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异同,培养求同求异思维能力。

3.本节重点是对美国1787年宪法中“分权与制衡”的理解与掌握。

4.在本课内容中,抽象的法律、政治概念较多,如邦联、联邦、中央集权、地方分权等,学生可首先查阅有关资料对这些概念有所了解,以便课上更好地理解和掌握。

二、知识结构

三、重难点突破

1.1787年宪法所涉及的主要原则及历史作用

主要原则内容:

(1)联邦制原则:宪法规定了一个强有力的联邦政府,包括一个统管所有地区、指挥全部军事力量的最高行政长官,即总统;一个全国性的议会,掌管统一的联邦财政;一个权力在各州司法体系上的联邦司法体系。同时,宪法让各州保留了较大的自主权。

(2)分权制衡原则:将立法、行政、司法的权力分别授予参众两院、总统、最高法院三个部门,它们之间互不统属又互相制约,有效地防止了专制主义出现。两党制是美国分权制衡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民主原则:总统和议会议员都由民选产生。

历史作用:

(1)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

(2)西欧的启蒙思想政治学说与美国实际的结合,在整个政治制度史中堪称典范,对以后资本主义国家制度的建立起到示范作用。

(3)联邦制赋予政府强有力的权力,利于国家的巩固;联邦政府实行三权分立原则,权力之间制约平衡,防止专制独裁,保障了资产阶级民主制度。

(4)地方自治权与中央政权形成和谐统一的关系,维护国家主权的同时,有利于地方的积极性的调动和创造性的发挥。

(5)体现和维护了独立战争的重大成就,使政府建立在民主原则的基础上,带来美国长期稳定。

2. 关于美国的两党制

从历史上看,美国基本实行民主党和共和党两党通过竞选总统轮流执政的两党制。

美国民主党建于1791年,由部分种植园主和与南方奴隶主有联系的企业家组成,当时叫共和党。1794年改为民主共和党,1840年正式称民主党。1861年南北战争结束后民主党一蹶不振。1933年罗斯福利用经济危机引起的人民不满情绪竞选总统获胜并连任四届总统,民主党因而连续执政20年。民主党群众基础主要是劳工、公务员、少数民族和黑人。

美国共和党成立于1854年,由反对奴隶制的东北部工商业主及中西部开发各州的农业企业家代表组成。1860年林肯当选总统,共和党开始执政,并在南北战争中击败南方奴隶主势力平息了内战。1860年至1933年70多年中,除16年外,美国均由共和党执政。该党群众基础主要是郊区和南方的白领工人及年轻人。二战后中产阶级为其新的支持力量。

两党政治主张无实质区别。在每四年一次的全国总统选举中,由两党最高组织机构全国代表大会提出本党总统候选人和总统竞选纲领。两党以在国会大选中获席位多少区分多数党和少数党。两党党员人数不定,视投票情况而定。民主党的标志为驴,共和党的标志为象。

四、易混易错点辨析

1.比较美国总统制与英国君主立宪制异同

项目不同点相同点
美国总统制英国君主立宪制
国家元首总统国王君主立宪制和民主共和制都是资本主义国家政权的一种组织形式,他们的共同点是国体一致,都是资产阶级专政。
国家元首产生方式选民选举世袭
国家元首的任期任期制终身制
国家元首的权力有实权无实权
政府行政首脑总统首相
内阁的产生方式总统任命议会产生
内阁的特点总统不对议会负责,但其受到议会的制约首相和内阁对议会负责,协调首相和议会的关系

例题:下列关于美国总统制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叙述正确的是

A.美国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B.美国总统是国家元首

C.英国内阁是国家权力中心 D.英国首相和议会对内阁负责

答案:B

解析:主题属于概念型选择题,主要考查学生对总统制与君主立宪制的理解。美国总统由选民间接选举产生,而非直接选举产生,A项错误;美国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最高行政首脑,B项正确;英国的议会是国家权力的中心,而非是内阁,C项错误;英国首相和内阁对议会负责,所以D项也是错误的。

2. “邦联制”与“联邦制”的异同

(1)不同点

第一,二者的含义不同。联邦也称“联盟国家”。是由若干成员单位(共和国、州、邦等)组成的统一国家,如现在的美国、德国、印度等。

邦联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了达到军事、贸易或其他共同目的而形成的一种国家联合,如现代的欧盟、东盟等实际上就是邦联。

第二,两者的范围不同。联邦的范围小,邦联的范围大,邦联之中有联邦,但联邦之中无邦联。欧盟中就包含了一些联邦国家,如德国。

第三,两者的机构不同。联邦有自己的立法机关和中央政府,邦联无联邦的最高立法、行政机关,其主要机构是邦联的议会或成员国首脑会议。

第四,两者的职权不同。联邦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联邦的地位高于组成单位,一切重大权力均属于联邦中央政府,联邦法律为国家的最高法律,各州法律不得与它相抵触,联邦法院的判决,其效力适用于全国,各州政府、法院和公民均有遵守的义务;参加联邦的各州,可以根据联邦宪法制定本州宪法和法律,可以建立本州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并在自己的管辖区内行使权力,领导下属各级政府。

邦联的活动只限于特定方面,其首脑会议的决议必须经过成员国认可才能生效,但无法律效力,各成员国仍是有主权的独立国家,各自拥有立法、行政、外交、军事、财政等方面的权力。

第五、两者的国际交往不同。联邦是国际交往的主体,不过有的联邦国家也允许成员国有某些外交权。

邦联不是国际交往的主要主体,其成员国各自保持内政和外交上的独立,具有主权实体性质的仍是成员国。

(2)共同点:

第一、从国家结构形式上看,都属于复合制。

第二、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如: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进一步集中和统一,曾属于邦联的美国、瑞士、德国先后改组为联邦,相反,属于联邦的原苏联于1991年年底成为独联体(实际上已成为松散的邦联)。

总之,邦联是“国家的联合”,而联邦则是“联合的国家”。

例题:下列关于美国联邦制的说法不正确的一项是

A.各联邦组成单位有自己独立的立法、行政、司法机关

B.在国家统一宪法和基本法律范围内,各联邦组成单位又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

C.国民既有联邦国籍,又有组成联邦单位的国籍

D.在对外关系方面,联邦是国际政治中的主权国家,只有中央政府拥有外交权

答案: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对“联邦制”这一概念的理解。A、B、C三项都是正确的;D项错在在对外关系方面,不仅中央政府拥有外交权,各联邦组成单位也有一定的对外交往独立性。

五、体验高考

例一 (2008广东文科基础.32)下列宪法中,首次规定司法权与行政权、立法权分离的是

A.英国《权利法案》 B.德意志帝国宪法

C.美国1787年宪法 D.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

答案: C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学生的再认再现能力。题干中的“司法权与行政权、立法权分离”体现的是法国启蒙运动时期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A项不符合时间要求可删去;B、D两项比美国都晚,可排除。

例二(2008江苏历史单科B)【中外历史人物评说】(12分)

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 长时期以来,军政和绝大部分公民把意大利战争和埃及战争的英雄人物第一执政当作偶像来崇拜,都齐声祝愿他能有一个同他的名望和同法国的伟大相符的称号。……大家感到他有一个国家最高元首的称号是顺理成章的,因为他实际上已扮演了这样的角色。……要说是皇帝了篡夺了金銮宝座,那么我们可以说,他身边的同谋比善于导演喜悲剧的所有暴君都多,因为四分之三的法国人都参与了他的阴谋。
──(法)康斯坦《回忆拿破仑》

材料二 欧洲则普遍认为,由人民自己治理国家,最终只会导致无政府主义和天下大乱。但不管怎样,华盛顿并没有顺应当时的潮流,为世上多添一项王冠。然而世界却将因多了一位总统,而使王冠从此暗淡无光甚至难以戴稳。
──陈森《华盛顿──美国的开国元勋》

请回答:

(1)依据材料一,概括促成拿破仑称帝的因素。(4分)

(2)材料二表明华盛顿拒绝称王,其个人原因何在?但有人认为,华盛顿实际上具备称王的条件,请结合所学知识加以说明。(4分)

(3)如何理解材料二中的“世界却将因多了一位总统,而使王冠从此暗淡无关甚至难以戴稳”?(2分)

(4)综合以上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请你谈谈特定历史时期影响政治体制选择的因素。(2分)

答案:

(1)拿破仑的对外战争为他赢得崇高威望,法国大部分人对拿破仑的支持。

(2)华盛顿有着强烈的共和思想(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华盛顿不贪恋权力。华盛顿通过领导美国独立战争而赢得个人威望,大陆军中的一些军官要求华盛顿当国王。

(3)美国建立了共和制政体(民主制度),冲击了欧洲乃至世界的君主制度。

(4)个人品质、具体国情、时代形势、历史传统等。

例三 (2007江苏单科.17)清朝福建巡抚徐继畲之语:“提三尺之剑,开疆万里,乃不僭位号,不传子孙,而创为推举之法,几于天下为公”的刻石,被镶嵌在某开国者的纪念碑上,此开国者是

A.拿破仑 B.华盛顿 C.伊达尔哥 D.俾斯麦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材料型选择题,主要考查考生从材料中获取有效信息的能力和调动和运用知识的能力。通过材料可以获知,此人应是华盛顿。华盛顿是美国开国总统。在美国独立战争中,他任大陆军总司令,为美国的独立作出了巨大的贡献。1789年当选总统,1793年再选连任。由于他对争取美国独立、发展美国经济、建设民主法制和巩固联邦基础所作的贡献,被美国人尊称为“国父“。1797年两届任满后,华盛顿拒绝再参加竞选,隐退回乡。此举开创了美国历史上摒弃终身总统制及和平转移权力的范例。因此可判断B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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