猜猜《我们彼此负有什么义务》的大致意思
Thomas Scanlon的What we own to each other?对我是一本太难的书,真正头大的、繁琐的分析哲学著作。只是为了能心安理得地把它从我的视野中拿掉,我才努力看了看导言。中文翻译也似乎不特别顺畅,就算顺畅,导言也写得不清不楚,还是依靠周濂先生的一篇《我们彼此亏欠什么——兼论道德哲学的理论限度》才或许可能理解Scanlon大致的意思。
Scanlon在前言中说自己关于正当性标准的论点是契约主义(contractualism)的,而这种契约主义并不暗示那种利己主义的讨价还价过程,而主要是那种为寻求原则的目标驱使的契约类型,后者可以追溯到卢梭的契约论传统。【导言,p.6】
Scanlon在此书中肯定自己契约主义的研究主要涉及一个较为狭隘的伦理领域,即那些“关于正当和不正当的道德(the morality of right and wrong)”,也即规范和义务的领域。Scanlon提出的正当的检测标准是“It holds that an act is wrong if its performance under the circumstances would be disallowed by any set of principles for the general regulation of behavior that no one could reasonably reject as a basis for informed, unforced general agreement”(p. 153, 一个行为是道德上错的,如果在某种情况下这样做时,会被一套规范人们行为的原则所否定,而这套规范人们行为的原则,作为在没有压迫和人人都有充分的信息的情况下达成的同意,是没有人能够对之提出合理的反对。)【从周濂译】
这里的关键在于,Scanlon的标准实际上以“合理反对【reasonable rejection】”取代了通常的“合理地接受【reasonable acceptance】”,等于是放宽了正当或有关正当的共识的标准:证据负担转移给了交往中的潜在的反对者,对于任何行为或提议的倡导者而言自然是容易过活了。如果以Habermas的交往理论中存在的“理解”与“接受”之间的断裂来看,用“不能合理反对”取代“接受”自然是在某种范围内大大地弥合了这一断裂。在整个的契约主义道德或主体间性理论中,可以说Scanlon取得了一个很显然的技术进步。
我没读,不能继续瞎猜了。不过周濂该文的分析始终是站在分析哲学传统里面,还是比较悲观地看待Scanlon的努力,觉得无非是二维的澄清,而未曾提出一维【first-order】的解决之道,而这甚至是整个哲学理论的局限;但我觉得,若是切入社会理论,或能很好地欣赏Scanlon取得的进步,某种意义上Habermas的共识更容易达成了。毕竟,坚持一种个体化的纯分析哲学的标准在实践上是荒谬的:你能想象世界的幸福或和解就依赖分析哲学家最后是否能推导出“爱”与“love”两个词因为语言不同的可公度性么?
本文来自:逍遥右脑记忆 /dushubiji/12744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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