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2日,河北有了省一级的专门从事环保检察工作的机构,这就是河北省检察院在当天正式成立的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处。记者采访发现,促成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处面世的催生剂,是河北省检察机关于3月28日起开展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专项工作。
打击犯罪讲究“精准狠”
与普通刑事犯罪相比,生态环境领域犯罪专业性、技术性强,检察机关办理生态环境领域犯罪案件存在“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法律适用难”等问题。
为破解难题,集中力量查办案件,河北省检察院立足河北实际,把专项工作目标对准“三类重点整治行业”和“九种重点打击对象”,不断加大对大气、水、森林、土地、矿产资源的司法保护力度,集中力量打击偷排有毒有害气体或废水废液、非法处置固体废物、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等犯罪活动。
目标明确后,河北省检察院召开与水利、林业、环保等部门的联席会议,就取证、鉴定等工作达成一致意见,为“拿下案子”铺平道路。
“比如工厂排放废气,有污染大气嫌疑,但废气一经排放即被大气吹散,此时的取证工作极富专业性,仅凭检察机关一己之力难以胜任,必须依靠环保部门专业的监测设备和监测技术。”河北省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处处长周宏伟接受采访时说。
据了解,在为期一年的专项工作中,河北省检察机关共依法批捕污染环境、非法采矿、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447件682人,提起公诉679件1164人。
当雾霾、水土污染等话题一再刺痛公众神经时,一些行政执法者却成了违法者的“保护伞”。
对此,河北省检察机关严查项目审批、环境评价、产能淘汰、污染治理等重点环节、重点岗位发生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犯罪。整个专项工作共立案查办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183件363人,提起公诉239人。
加强监督紧盯“漏网之鱼”
与公众期待相比,司法机关查办生态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力度仍有较大提升空间,究其原因,除案件查证难以外,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亦是不可忽视的原因。
据周宏伟介绍,为畅通生态环境污染违法线索移送渠道,河北省检察院以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为契机,在专项工作中会同河北省高级法院、公安厅、环保厅共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联合执法工作的意见》,强化检察机关对污染环境案件移送和立案情况的监督职责。
实践中,河北省各级检察机关通过调阅行政执法处罚卷宗、查阅行政机关受案和立案登记情况等方式,集中排查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等情况,加大监督移送、立案力度,防止以罚代刑。
同时,检察机关还以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加强与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认真查找在案件移送、立案和监督环节存在的问题,共同采取得力措施加以解决。
此外,检察机关进一步推动“两法衔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推进相关领域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数据显示,专项工作共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125件137人,立案89件100人。
值得一提的是,在专项工作中,河北省各级检察机关还办理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215件,通过探索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等方式,把环境污染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
环保检察将成“常态化”
“因作案手段隐蔽导致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较难量化,鉴定门槛高、鉴定时间长、鉴定费用贵等鉴定难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办案时效性。有些污染或破坏环境犯罪的损害后果是逐步积累,并在未来一段时间才可能显现,造成对破坏环境犯罪及背后所涉职务犯罪难以定罪追责等。”周宏伟告诉记者,通过专项工作,河北省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过程中也发现一些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
而这些问题的解决,今后将主要依赖于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处这一新生力量。周宏伟坦言,根据河北省检察院党组决定,河北省检察机关将逐步形成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常态化工作模式。
环保检察工作常态化,其中一个明显标志即成立专门生态环境保护检察机构。“省院成立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处,具体指导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检察工作。该检察处的成立,对于整合检察机关内部力量,节约司法资源,不断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实现查办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及其背后职务犯罪案件专业化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周宏伟表示,全省各级检察院今后将逐步成立相应环保检察机构,提升队伍战斗力。
而对今后一个时期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的安排,周宏伟重点介绍了“强化办案职能,树立司法公信力”和“加强外部协调,健全完善执法司法协作机制”这两大内容。
在加强司法办案方面,河北省检察机关将重点查办党委政府关注、公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及生态环境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对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能源资源刑事犯罪案件,坚持依法快捕快诉。开展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督促履行职责等工作,积极稳妥探索公益诉讼工作。
在健全完善执法司法协作机制方面,河北省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强化与该省高级法院、公安厅、环保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水利厅、农业厅等具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依托全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健全完善规范化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围绕民行检察工作发现的生态环保问题和薄弱环节,强化同环境保护等行政职能部门的协作,推动环境保护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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