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核心学说是由哈里斯和乌尔曼于1945年提出的。他们认为,一个城市地域结构的形成遵循了以下原则:(1)有些相关功能区布置在一起,可获得外部规模经济效益,如银行和珠宝店就可就近建设;(2)有些功能活动受其他条件的限制,不得不舍弃最佳区位,如家具店因占地面积太大,为了避免支付中心商业区的高地租,常聚集在地租较低的边缘地区。(3)各种功能活动都需要某种特定的要求和特殊的区位条件,如工业区要有方便的交通,住宅区需要大片的空地;(4)有些相互妨碍的功能区不会在同一地点出现,如高级住宅区与有污染的工业区就应隔开一定的距离。
模式假设城市内部结构除主要经济胞体(Economic Cells)——即中心商业区(CBD)外,尚有次要经济胞体散布在整个体系内。这些胞体包括未形成城市前,中心地系统内各低级中心地和在形成城市过程中的其它成长点。这些中心地和成长点皆随着整个城市的 运输网、工业区或各种专业服务业,如大学、研究中心等的发展而发展。其中交通位置最优越的最后成为中心商业区,其它中心则分别发展成次级或外围商业中心和重工业区。哈里斯及厄尔曼还考虑到,易达性所吸引的商业、工业或贫民,本身便有排斥高级住宅的倾向。因为后者的区位因素之一便是要远离这些有碍环境的土地利用。
介于两者之间的是中级住宅区。这一模式虽较为复杂,但仍然基于地租理论。它假设付租能力较高的高密度住宅倾向于接近中心点和其它主要经济胞体,但最接近这些胞体的空间却被批发商业和轻工业所占有。由于哈里斯及厄尔曼的模式并没有假设城内土地是均质的,所以各土地利用功能区的布局并无一定序列,大小也不一样,其空间布局图是非常富有弹性的。
多核心模式的突出优点是涉及到城市地域发展的多元结构,考虑的因素较多,比前两个模式在结构上显得复杂,而且功能区的布局并无一定的序列,大小也不一样,富有弹性,比较接近实际。其缺点是对多核心间的职能联系和不同等级的核心在城市总体发展中的地位重视不够,尚不足以解释城市内部的结构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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