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家长认为,在外人和家庭的公开场合批评孩子,才能让孩子“长记性”,才能印象深刻从而改掉毛病;也有的家长认为,只有随时随地批评孩子的不足,才能表现出自己的态度;更有的家长像鲁迅笔下的祥林嫂一样,见到一个人就开始说自己孩子的不足。
这些做法,会加倍损害儿童的自尊,让他在他人特别是同伴中抬不起头来。案例:爸爸批评以后
莎莎从小生活在爷爷奶奶身边,爷爷奶奶对她的精心呵护,以及生活上的大包大揽,让莎莎变得内向、胆怯。
回到父母身边以后,莎莎经历了另外的遭遇。爸爸脾气暴躁,让莎莎很害怕。
一天,家里来了客人,爸爸让莎莎给客人倒水。一不小心,茶杯摔了。爸爸很生气,当着客人的面劈头盖脸地批评起来,“没见过你这样笨的!”爸爸试图通过批评女儿来挽回自己的面子——证明自己不笨。
生性敏感的莎莎羞愧地无地自容。
晚上,莎莎做了一个噩梦,看见爸爸用手指着她的脸。从此,莎莎看见爸爸就紧张,越紧张越容易出错,出了错爸爸就训斥。
最后,莎莎患了恐惧症,天天做噩梦,一点风吹草动都紧张地不行。
有的父母总想通过当众批评孩子来划清自己与孩子的界限。
让人知道,孩子的错误是他自己造成的,与我无关。还有的家长认为,批评孩子越尖锐,似乎自己就越高尚。其实这是不对的。孩子的不足实际上都是环境影响的产物,而父母是环境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父母与儿童的关系,应该是辩护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
辩护律师不能掩盖当事人的错误,但会为当事人的错误寻找最可理解的理由。至少,辩护律师绝不可能当众宣扬当事人的错误。
不是法官与当事人的关系,而是辩护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父母的职责不仅是对孩子的是非曲直做出评价,而是要像
辩护律师一样,尽管不能掩饰当事人的错误,但应该为当事人的错误寻找最可理解的理由。这样的辩护律师,才值得当事人信任,辩护律师对当事人的建议,才会被当事人接受。
特别是,辩护律师决不会当众宣扬当事人的错误。
父母应该是儿童最值得信赖的人,因此不能是儿童“错误”的宣扬者。我们必须知道,如果儿童必须拿出大部分的精力来“应付”或“对付”家长,他就只能拿出小部分的精力来“应付”或“对付”自然和社会。
真心体会儿童的感受,将批评局限在较小的范围。
英国教育家洛克曾说过,“父母不宣扬子女的过错,则子女对自己的名誉就愈看重,他们觉得自己是有名誉的人,因而更会小心地去维持别人对自己的好评;若是你当众宣布他们的过失,使其无地自容,他们便会失望,而制裁他们的工具也就没有了,他们愈觉得自己的名誉已经受了打击,则他们设法维持别人的好评的心思也就愈加淡薄。”这是非常值得我们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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