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岁多的女童小月在父母单位厂区内玩耍时,不慎掉进一口化粪池内溺亡。小月父母认为化粪池井盖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一纸诉状将单位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117万余元,该案昨日在大兴法院开庭审理。
单位未尽管理义务
小月父母诉称,他们夫妇二人在这家位于大兴的某物资经营公司工作。2012年10月,二人的女儿小月出生,2013年夫妇二人的父母承包了单位食堂,随后一家五口一同搬进单位宿舍。2015年4月3日,小月同公司的一名保洁员姚某一起走到厂区的公共区域,小月突然掉进化粪池里,姚某急忙拨打110报警,无奈还是没能挽回小月的生命,事后法医鉴定为溺亡。
小月父母认为,公司内的化粪池井盖设置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未尽到管理义务,才导致小月溺亡,给亲属带来巨大的精神打击,因此公司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故此要求被告物资公司支付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侵权损害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17万余元。
公司:
父母未尽看护义务
被告物资公司对原告的诉求并不认同,“事发当天女孩是独自一人进入生产厂区,保洁员发现后让她去找家人。后来保洁员看见女孩走进荒地,因为知道那有化粪池,还大喊危险,女孩没有理睬,才导致不幸发生。”公司还称,事发时小月身边没有任何监护人。
被告指出,该公司是专业的钢筋、钢材生产厂家,有很多为了生产而挖掘的地沟,具有危险性,所以在部分区域用铁丝网进行隔离,厂区内有警示标志,这些足以说明该区域为危险厂区,而此前公司也已告知原告只能带孩子在承包区域内活动,因此是家长没有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证人:
井盖没有警示标识
庭审中,保洁员姚某也到庭作证。“那口化粪池上面有井盖,只是缺了一块砖,小孩就是从缺砖的地方掉下去的,井盖周围没有设置其他的警示标志。”姚某回忆称,当时孩子走向化粪池,她在后面大喊危险,让她回来,可小孩并未理睬。
对此,被告物资公司认为,保洁员姚某并未接受到孩子监护人的嘱托,没有监护责任。姚某发现小月出现在工厂区后让其回去找亲人,工作人员已经明确对其进行告知,单位已经履行警示义务,只是因为小月年龄小,不能理解危险含义,其中有监护人的责任。
鉴于双方分歧较大,法庭并未组织调解,随后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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