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仅1岁2个月的小杨被父亲放到了14层楼的窗台上,不幸坠落身亡。孩子父亲杨某被朝阳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杨某不服提出上诉。记者昨日获悉,该案经三中院审理后驳回了杨某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12月31日下午3点左右,杨某和妻子带着1岁2个月大的小杨从超市购完物回家。
家住14楼的杨某一家刚出电梯,妻子便上前去开房门,门开后杨某抱着孩子并没有立马进屋,而是将女儿放在了14层楼道的窗台上。随后,小杨不慎从14楼坠下,当场身亡。在杨某为小杨料理后事时,警方将杨某抓获,检方随后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杨某提起了公诉。
庭审中,杨某对于检方的指控并不持异议。杨某称,事发当天,他和妻子带着女儿从超市购完物回家,“从超市到家一路上都是我抱着孩子回来的,到了14层的家门口,我感觉胳膊有点麻,所以把女儿放在楼道北边的窗台上想歇一歇。”
根据杨某供述,事发楼道窗户是开着的,小杨面朝窗户外,杨某只是用左手扶着小杨的腋下,右手提拿着一袋酸奶,由于长时间抱着小杨,自己的手有点麻,因此没有抓稳小杨。
杨某同时承认,自己以前也把孩子往窗台上放过几回,但都没有出事儿。而且当时妻子张某已经去开门了,杨某认为将女儿放在窗台上一小会儿没事儿。“我承认这个举动是很危险,但当时我站在孩子的身后又用手扶着,完全可以避免危险发生。”
庭审时,孩子母亲对检方起诉的罪名曾提出不满,小杨母亲认为杨某是故意将女儿放在窗台上的,他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而杨某的辩护人则认为,杨某与被害人之间有着父女关系,且杨某具有自首情节,此次犯罪系初犯,建议对杨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过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父亲没有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监护责任,将年幼的女儿放置于很明显的危险环境之中,造成其年仅1岁多的女儿从几十米高空坠落致死,而其父女关系亦不能作为减轻杨某罪责的法定理由。
法院认为,杨某虽然主动到过派出所,但其目的是为了给女儿小杨料理后事而非主动投案自首,故不能认定其自首。综上,朝阳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杨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杨某不服上诉,三中院审理查明后维持原判。
被害人母亲张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关于被告人杨某系故意的动机无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认定。鉴于被告人杨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法院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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