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拿大多伦多国际机场,一名缉毒警察在旅客行李中发现了毒品———几百克海洛因。警察很兴奋,守株待兔,准备捉拿贩毒分子。结果发现行李的主人是个非常漂亮的女郎。他觉得这一定是个大案,后面肯定还有更大的人物,于是决定放长线,钓大鱼。然后开始跟踪漂亮女郎,一直跟踪到她住的地方。
这个警察雄心勃勃,一心想办个大案子出来。由于立功心切,再加上没有经验,在没有经过法院允许的情况下,就在贩毒女郎的家里安装了 *** 。
正常的做法是,警察在怀疑某个人有犯罪嫌疑时,必须提出充分的理由,向法院申请“取证令”。在得到法院批准之后,才允许进入犯罪嫌疑人的家里安装 *** 。如果没有得到法院批准而擅自进入,就是私闯民宅,犯了西方国家的大忌。加拿大宪法保护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监视贩毒女郎的警察把她与南美洲很多贩毒分子联系的电话全部录了下来,然后交给检察官,以为这下可立大功了。检察官也一时疏忽,没有注意他是否有法院批准的“取证令”就立了案,到法院起诉了贩毒女郎。
在法庭上,检察官慷慨陈词,把案情说了一遍,最后说:“法官先生,陪审团的先生们,这是近年来在我们多伦多地区发生的最大的贩毒案。贩毒数量大,而且还有她与各个贩毒集团的联系电话录音,证据确凿,请求法庭给予刑法上最高的惩罚。”
贩毒嫌疑人的辩护律师更是侃侃而谈:“尊敬的法官先生,你知道,在我们英美法的体系中,任何人取证,都要通过合法的渠道,运用合法的手段。这一条法律在我们加拿大法律和英美法中是神圣不可动摇的。因为宪法保护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是,请你看我们目前的案子,我们的警察先生,在没有取得法院允许的情况下,私自闯入民宅,非法取证,这是对我们国家最高法律———宪法的肆意践踏。法官先生,你也知道,任何法律与宪法不相符、相抵触,都是无效的。”
审判贩毒女郎的法庭辩论十分激烈,最后轮到法官开口了。
在英美法系的刑事法庭上,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由陪审团裁定;但是涉及法律程序方面的问题,如呈堂证据是否合法,则由法官裁定。证据的取得不符合法律程序,法官可以裁决案件能否成立。
法官斟字酌句地说:“我们的警察办案很辛苦,有时候在特殊情况下,也是抓罪犯心切吧,就忘了或者说疏忽了进入犯罪嫌疑人家安装 *** 是需要到法院申请取证令的。如果你怀疑这个人贩毒,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取证令,然后才可以进入。如果擅自行动,你就是对我们宪法的蔑视。尽管警察是政府的执法人员,也要尊重法律规定,私闯民宅,无疑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我将这一条法律也动摇了的话,以后,警察可以进入任何人的家。这个后果所带来的危害性,大大超过我们现在放弃一个大贩毒案的危害性。因此我不得不这样裁决:此案呈上的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所以,本案是不能成立的。”
梆!法官的槌子一敲,贩毒女郎被当场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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