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7条规定学习计划
《双七条》学习培训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文件以下简称《双七条》,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学习要求,为推动矿长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切实保护煤矿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如下学习培训计划:
一、培训时间安排:
1、2014年3月17日---3月19日
2、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00
二、成立领导小组:
组 长:屈松涛
副组长:范振国
成 员:王同现 吴小旭 梁建宾 安宝祥 李 伟赵国彬 王建波 屈振营 郑国印 屈建勋杨俊杰 刘书乾 杨新玉 王晓岗 孙海宝 赵新宽 霍培军
三、培训地点:
仟祥煤业综合楼二楼
四、培训内容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七大攻坚举措》、国发办
99号文件,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批示,要求吸取事故教训筑牢科学管理的安全防线,入井须知、风险预控、煤矿工人的十大权力等。
五、学习培训的具体要求:
1、此次《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双七条规定》的培训,是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文件精神要求,各主要负责人及矿长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
2、培训期间要求学员必须遵守学习规定,无特殊情况不得无故缺席、迟到和早退,如违反罚款100元。
希望通过这次《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双七条规定》的学习,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矿主要负责人和矿长对职工生命安全行为职责的约束机制,为我矿安全生产奠定坚实的基础。
附件:《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登封市仟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3月17日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七条规定》
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三、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四、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五、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六、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七、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七大攻坚举措
一要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二要严格新建(整合)煤矿安全准入。
三要深入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瓦斯抽采利用。 四是大力推进采掘机械化、自动化和管理信息化。 五要强化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
六要大力提升煤矿应急救援能力。
七是规范煤矿用工制度,强化矿工安全培训。
《双七条》学习培训计划
登封市仟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3月
篇二:7条规定学习计划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学习培训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以下简称《七条规定》),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学习要求,为推动矿长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切实保护煤矿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如下学习培训计划:
一、培训时间安排:
1、2013年2月19日---2月20日
2、上午:8点30分---10点30分
下午:2点30分---4点30分
3、我矿矿长及主要负责人
二、培训地点:
三楼会议室
三、培训内容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四、学习培训的具体要求:
1、此次《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培训,是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文件精神要求,各主要负责人及矿长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
2、培训期间要求学员必须遵守学习规定,无特殊情况不得无故缺席、迟到和早退,如违反罚款300元。
希望通过这次《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学习,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矿主要负责人和矿长对职工生命安全行为职责的约束机制,为我矿安全生产奠定坚实的基础。
附件:《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2013年2月18日
篇三:7月学习计划
办公厅2015年7月份学习计划
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2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3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4
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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