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区两名女子采用胁迫手段,迫使一闺蜜违背自己意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近日,王某及协助强奸的2名女子张某、陈某被瓯海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市区2名女子张某、陈某,平日关系要好。4月28日17时,初中时期的女闺蜜何某打电话告诉陈某,有人找自己麻烦,希望她一起帮助解决。后陈某邀请张某、男子王某一同来到瓯海新桥。碰到何某后,何某称与她发生纠纷的人已离开。
3女子曾经是闺蜜好友
此时,陈某想到在初中期间何某跟她闹过矛盾,且怀疑何某跟她的前男友有暧昧关系,便产生报复心理。
陈某跟张某、王某商量后,决定以王某帮助何某解决纠纷为由,要求何某跟王某发生性关系。后3人将何某骗至附近一旅馆控制,两名女子要求何某跟王某发生性关系,何某不从,2人一起对何某进行威胁、殴打,后王某对其实施强奸。在施暴过程中,面对何某的呼救,二名女子一直冷眼旁观。
事后,陈某还用手机对何某拍了裸照,威胁她报案的话便在网上公开她的裸照,何某在一旁哭泣不敢言语。
当晚10时左右,家人下班回来后看着何某惊慌失措的样子,追问之下,得知了何某被强暴的事情,遂到公安机关报案。
4月29日上午10时许,三名涉案人员在鹿城区一量贩KTV被瓯海警方捉拿归案。
经审讯,上述人员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警方告知陈某要被刑事拘留时,她甚至扬言:“大不了关几天,就当是减肥。”
女性也可构成强奸罪
温州市律协刑辩委员会委员项建挺认为: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一般来讲,犯强奸罪只能是男性,但女性帮助男性对被害人实施强奸行为,就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本案中,张某、陈某对何某不仅威胁、殴打,还怂恿王某实施强奸,在这过程中,面对何某的呼救一直冷眼旁观,并拍下裸照威胁。这表明张某、陈某有帮助王某完成对何某强奸的主观故意。
因此,在对何某实施强奸的过程中,三人在主观上有共同故意,客观上实施共同行为,其行为已经具备了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且根据陈某以上的行为,其系本案的主犯,其行为的危害性和恶性程度相比于本案男性犯罪嫌疑人而言有过之而无不及,对陈某的量刑可能与男性犯罪嫌疑人相当,或者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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