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格言
1、自由不是无穷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种能做法律许可的任何事的权力。——孟德斯鸠
2、自由是做法律所允许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孟德斯鸠
3、安排和统治一切的,在君主政府中是法律的力量,在独裁政府中是永远高举着君主的铁拳,但是在一个人民的国家中还要有一种推进的枢纽,这就是美德。——孟德斯鸠
4、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慧的结晶,包含一切社会思维跟道德。——柏拉图
5、没有相对的平等,也没有绝对的权力。人在本性上类同,就法律而言不平等,在政治上不平等,又不同类。——巴尔扎克
6、人们嘴上挂着的法律,其实在含义是财产。——爱献生
7、如果说就某特定国家的特定时代而言法律是命令,那么把它放在人类历史的长河察,法治社会的法律又是一种永恒的理性对话过程。它是一种“对话”(discourse),乃是指法律是在各种不同的观点及利益的交锋与争辩中不断取得产生、变革与发展;它是一种“理性”(retional)对话,乃是指这种对话在本质上是一种温和而非暴力的说理过程。——张千帆
8、法律人不应该提倡过于激烈的变更,因为剧烈的变革导致的结果是社会秩序的进一步的丧失,所以西方有一句古老的谚语叫:枪炮作响法无声。枪炮作响的时候,法律就没有措施生存。所以我们都不盼望这个社会发生太过激烈的变更。——贺卫方
9、只要不违背公正的法律,那么人人都有完全的自由以自己的方法寻求自己的利益。——亚当·斯密
10、一个渺小的、瞬息即逝的盼望能够常常地从纯天然的环境中产生出来,而一个强烈而长久的冀望,则只能来自于法律。——边沁
法律的维护比个人的掩护更有力。
11、法律有效率公民便鼎盛。
12、造法易,执行难。
13、不确定性在法律中受到责难,极度确实定性反而有损肯定性。
14、法律的解释具备法律的效力。
15、法学家的独特看法存在习惯的力量。
16、在用语中不存在含混性时,不得容许摸索用语的用意。
17、对制定法应该做严厉解释。
18、习惯是法律的最好解释者。
19、没有法律就没有犯法,不法律就没有刑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20、实行违法行为或者是基于预谋、或者是基于激动、或者是基于偶尔。
21、审讯不应按照先例,而应依照法律。
22、没有当时颁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23、简短是法律之友,极度的准确在法律上受到非难。
24、警察是法庭的佣人。
25、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26、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27、救济走在权力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力。
28、法律乃是改造的主要力量,是解决矛盾的重要渠道。
29、假如行政权力的膨胀是古代社会不可宽免的宿命,那么为了获得社会的均衡,一方面必需让政治充足反应大众的志愿,另一方面在法的系统中应当最大限度地尊敬个人的主体性,使他们可能与过火膨胀的行政权力相对抗。
30、法律的调剂对象是行为,而所谓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法律是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而实现对社会关联的调整。
31、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分应得到人们的信赖和支撑。从这个意义动身,公信力的丧失就象征着司法权的损失。
32、司法,就其实质而言,就是平等;越缺少平等前提的地方,就越丢脸出在刑罚平等上有什么司法。
33、人与人是不雷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眼前人人同等理解成平等就是厚此薄彼、人人相等。
34、我们作为人而有权占有的平等是环境平等,而不是个人平等。
35、任何事件,只要与天然发颠扑不破的永恒要走向抵触,就是无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约束任何。
36、法律的力量仅限于制止每一个人侵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它行使自己的权力。
37、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气。
38、犹如人们个别所懂得的一样,法律行为是对特定法律秩序中所有事实要件的形象,其中重要是那种不守法的行为,同时也不是法律交易的行为,这类行为也要发生法律上的效果。这种依据法律划定而导致必定法律成果的行动,就是法律行为。
39、刑罚的严格水平应该只为实现其目标而绝对必须。所有超过于此的刑罚不仅是过分的恶,而且会制作大批的妨碍公正目的实现的崎岖。
40、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41、法律没有禁止的,( )都是公民的权利。
42、法律的性命在于教训,而不在于逻辑。
43、习惯法非但不比法令机动,非但不必法令更轻易适应新的条件,而且相反,它更趋势于抱残守缺、旧调重弹、难以变化。
44、对犯罪最强有力的束缚气力不是刑罚的残酷性,而是刑罚的一定性,由于,即使是最小的罪行,一旦成了断定的,就总令人心悸。
45、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46、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屡次不平的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措不外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
47、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点,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独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48、即便裁决并没有正确的断定从前产生的事实本相,争端各方只有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看待,他们也会被迫接收法院的裁判成果。
49、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意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
50、我已经发明,凌乱和一切火海的来源、起因和发展都与各种社会的腐朽的法制有关。
51、良好的秩序是所有的基本。
52、让我们保护公平,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
53、法律的目的是创造一个稳固的、可以理解的举动结构,在这个结构中个人可以执行其打算并多少意识到可能产生的结果。
54、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
55、程序是法治和任意而治的分水岭。
56、正义可以晋升一个民族。
57、法律是正义与仁慈之术。
58、以无情的眼光论事,一慈善的目光看人。
59、最好的法律从习惯产生。
60、一份不公正的合同也好过一场漫长的官司。
61、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伤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
62、法律用处分、防备、特定救援和取代接济来保障各种利益,除此之外,人类的智慧还没有在司法行为上发现其余更多的可能性。
63、不管哪个时期,如果在法庭上和在教室里进行的各种论述理论所产生的意见不合太大,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力量。
64、立法以典民则祥,离法而治则吉祥。
65、官不私亲,法不遗爱,高低无事,唯法所在。
66、如果统一批人同时领有制定和履行法律的权利,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引诱,使他们动辄要牟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遵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是法律合适于他们自己的私家好处。
67、在疏忽正义的处所,在作为正义中心的平等在成文法条款中一直遭否认的地方,那里的法律就不仅仅是“不公平的法律”,而是完整失去了法律的天性。
68、法包括着一个民族阅历多少世纪发展的故事,因此不能将它仅仅当作似乎一本数学教科书里的定理、公式来研究。为了晓得法是什么,我们必须懂得它的过去以及将来趋势。
69、体系的法典化可以是法律生活的有意识的广泛的重定方向的产物,譬如作为外交部政治改革的结果,或者作为愿望到达政治实体内在社会同一的各阶级、团体之间让步的结果。
70、法律的生命在于实在施。因而急切须要对这样使大量立法和司法解释有效而进行当真的迷信研究。
71、自由人得名于自由一词。自由是每个人,除了受到物质力量或法律阻碍外,可以任意作为的做作力量。
72、为法,必使之清楚易知。
73、昔之欲抑民权,必以塞民智为第一义;本日欲甚民权,必以广民智为第一义。
74、普通地说,法律,在它安排着地球上所有国民的场所,就是人类的理性;每个国家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应该只是把这种人类感性实用于个别的情形。
75、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的资历,放弃人的权利,甚至于是放弃自己的责任。一个人放弃了一切,是不可能有任何货色作弥补的。这样一种放弃于人的本性不相容,使自己的意志失去全体自由,就等于使自己行为失去全部道德价值。
76、一个国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产生人人自感保险的心情安全状况。为了享有这种自在,就必需要有一个谁也不用害怕谁的政府。
77、法律研讨的目标是一种猜测,即对公权利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运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78、在企业立法中,全民抑或群体,产业抑或农业等所有制和行业的概念是没有多大作用的。
79、法制不是法学家的产物,而是人们的社会生涯的产物,所有的法律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律师、立法者、执法者,在这过程中都起作用,然而司法活动说到底主要不是一个实践论证进程,而是一种职业断定。从这个意思上,我要说,一个民族的社会发明了法制,而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对于法制的理论。
80、法律本质上等于物资的又是意识状态的这一事实是与以下事实相接洽的;法律既是从全部社会的构造和习惯自上而下发展而来,又是从社会中的统治阶层们的政策和价值中自上而下挪动。
81、所有的解释,若是可能的话,必是通过打消文本中的抵触而实现的。
82、习惯与合意可以使法律无效。
83、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
84、没有人有任务证实本人有罪。
85、法律不会逼迫一个人去做他不可能做到的事。
86、法律只能赞助警醒的人,而不辅助惫勤的人。(用来说明为何会有“诉讼时效”轨制)
87、咱们无力对抗真谛。
88、法律旨在避免强势者随心所欲。
89、如果语句中并无不置可否之处,则不能作出与该语句的显明含义相悖的解释。(法律解释及合同解释的一项基础准则)
90、一旦合中呈现含糊不清的表述,应尽量做出有助于保障标的物之平安的解释。
91、享有权利的人可以废弃他所享有的权利。
92、缄默将被理解为批准。
93、法院不能自动寻找案件。(刚好是对“司法能动主义”的批驳)
94、无奈在司法程序中被采信的事实就即是不存在。
95、当一部制订法所为之服务的理由不复存在的时候,这部法律也便会随之消散。
96、想用自己的财物应以不损害别人利益为度。
97、正当的婚姻以双方之合意为要件,不因同居之事实而成破。
98、平等者之间不存在司法管辖权。引申义:一个主权国度不得对另一个主权国家行使司法管辖权。
99、让法官来答复法律问题,而把事实问题留给陪审员去裁断。
100、已经做出的决定,且勿攻破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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