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收礼罪”,即“收受礼金罪”。据媒体报道,这一罪名很可能成为刑法修正案中的新犯罪条款。官员收礼,实际上就是变相受贿。早在西汉时,中国官场已严禁官员收礼;南北朝时期的北魏还出现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收礼罪”, 收受礼金数额巨大的要判处死刑“大辟”……
汉代官员调动时禁收下级礼金
如接收原来属下赠送的东西,除没收所受礼金外,还要免职夺爵
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封建盛世“文景之治”时期,官场“禁令”尤重反腐。汉文帝死后,汉景帝刘启继位的当年(公元前156年)便出台了多项官场禁令,除禁公款吃喝、禁行赇(行贿)受贿等反腐措施外,还对官员任免调动时的收礼行为作出规定。据《汉书·景帝纪》记载:“吏迁徙免罢,受其故官属所将监治送财物,夺爵为士伍,免之;无爵,罚金二斤,令没入所受。”官员职务调动时,如果接收原来属下赠送的东西,除没收所受礼金礼物外,还要免职夺爵,处以罚金。
刘询是汉代帝王中反腐最严厉的一位皇帝,曾把踩“红线”的御史大夫萧望之都给免了。御史大夫的职责为“掌察百官善恶”,官员一般不敢给他送礼行贿。有人为巴结御史大夫萧望之,于是“走夫人路线”。萧望之本有“公车私用”的诟病,而萧妻又爱使用萧望之的手下办私事。有个人在给萧家办私事时,有意自掏腰包添钱进去,间接将礼金送出。据《汉书·萧望之传》记载,这笔钱金额很大,“私所附益凡十万三千”。结果这事被丞相手下专门负责纠察的司直?延寿知道了,萧望之被弹劾免职。比起刘询,汉武帝刘彻反腐更彻底。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刘彻在地方置13州部作为监察区,分设刺史,并出台了“六条问事”明确监察官员的职责。“请托所监”、“通行货赂”等腐败行为,都属“不法”,要加强检查、监管。
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收礼罪”出现于北魏
且是中国古代法典上最为严厉的收礼罪
但到了晋代,官员收取下属和管辖区礼金却不违规,反而是“合法”的,这与大多数朝代“禁礼”的做法背道而驰。晋代官场甚至流行一种“送故制度”,即“送故迎新制度”。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欢送老首长,迎接新领导。“送故”本来是一种礼仪,一些“门生”、“故吏”为表效忠显孝心,给举荐自己当官的领导馈送礼物。东汉时期“杨震却金”的故事,就是门生王密给恩师夜送十斤黄金引发的。
早在西晋惠帝时,送迎之风已开始盛行。据《晋书·王戎传》记载,当时“送故迎新,相望道路”。到东晋时,迎新除派车马前去迎接,还要营造官邸府宅给新上任的官员,甚至得配齐用品;调走后,则有大笔馈赠,数目惊人,动辄以百万计。有的官员家贫,还可优先获得去地方做官收礼的机会,称为“恤贫之法”。如有个叫王述的官员,当年家里穷,于东晋成帝咸和九年(公元334年)申请到宛陵(今安徽宣城)任职。因在任时收礼太频繁,多达1300次,朝中老臣王导遂派人劝他收手,王述却说“足自当止”。更令人哭笑不得的是,刘骏(孝武帝)当皇帝时,竟要求刺史任满还郡时给他送礼,名为“献奉钱”。
送故迎新所需的大量钱财和土特产,加重了民间“杂供给”负担,导致“巧诈由生,伤农害政”。所以到南朝时,虽然“送故制度”尚存,但已有相对严格的限制,不该收的不准收,否则要遭惩罚。刘宋朝时,本为吴兴太守的王韶之便因“去郡长取送故”被免除了官职。相对于南朝官场的“礼金腐败”,主要由北方少数民族控制的北朝,则严格“禁礼”。北魏建国初期就对官场腐败说不,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反收礼受贿制度。中国历史上真正的“收礼罪”,即出现于北魏。
现在的“官员财产申报登记制度”,其源头或许起自北魏。明元帝神瑞元年(公元414年)冬十一月,朝廷派“使者”(中央巡视员)到各州,查核地方主政官员的个人财产,只要说不清来源,不是自家带来的,都视为赃物,全部登记入册,此即所谓“非自家所赍,悉簿为赃”。在北魏收受礼金数额巨大的,要以“收礼罪”判处死刑。据《魏书·刑法志》记载,太和五年(公元481年)旧律规定:“枉法十匹,义赃二百匹,大辟。”什么叫“义赃”?南宋末学者胡三省注称:“义赃,谓人私情相馈遗,虽非乞取,亦计所受论赃。”“义赃”,与直接贪污受贿所得的“正赃”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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