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夫一妻制”与民国的“姨太太”现象
我曾写过《中国古代男子“艳福”到底有多深》一文,谈到中国古代男人在娶妻纳妾上的“幸福”指数。从过去的情况上来看,老婆多并不是什么好事。“多妻”是有权有钱者的“福利”,一个老婆都养不起、养不好的底层男人,是没有找小老婆之本钱和机会的。一夫一妻制其实在中国很有历史,包括所谓的“封建社会”在内,名义上都是一夫一妻制。皇帝虽然有“三宫六院七十二妃”的特权,后宫美女如云,但妻子,也就是皇后,只能有一位。那么,多出来的女人算什么?皇帝封“妃”,民间算“妾”。这样的婚姻家庭制度,实际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制”。虽然在性生活的权利上,妾和妻基本上是平等的,甚至妾比妻更能享有,但在家庭地位和财产上,却有天壤之别,连妾生的孩子都比妻生的命贱,家谱写的是“庶子”。
民国时期,特别是“五四”新文化运动后,女权被提出,提倡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才真正实行起来,并被写进了“婚姻法”。这是中国婚姻制度的一大进步,许多民国男人都认真地遵守、执行了,如孙中山、蒋介石当年都是这样,他们都只有一个老婆。民国男人如果真的喜欢上了别的女人,可以与原配离婚,但不能不离婚又结婚,否则犯重婚罪。孙中山和蒋介石便都是与原配妻子离婚后,才分别与宋庆龄、宋美龄结婚的。但是,我们不论从名人传记中,还是影视作品里,都能看到,民国男人身边大都不只一个女人,娶上三、五房小老婆在民国时很常见,有人甚至拥有几十房。这是民国时特有的“姨太太”现象。
鉴于此,曾任国民政府主席的林森,在捐建的庐山山道旁边的石凳上,别出心裁地刻上“有姨太太的不许坐”,成为一时笑谈。民国时期是提倡“文明婚”和法制的社会,既然“婚姻法”认定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为何又会出现这类娶小的“违法乱纪”行为?原来,问题出在民国的法规上,民国的“司法解释”和实际判决中,竟然默认了纳妾的合法性。
2.民国的婚姻司法解释,范绍增的40房妻妾
民国十九年(1930年)12月,国民政府颁布了民法《亲属编》,并于次年5月施行,其针对的就是婚姻家庭。当时,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的立法原则是,“妾之问题,毋庸规定”。并认为,“妾之制度,亟应废止,虽事实上尚有存在者,而法律上不容其承认,其地位毋庸以法典及单行特别法规定。”而早在民国十七年(1928年)12月24日,时立法院院长胡汉民在演讲中便向妇女协会公开承诺:“中国女子的人格,将由本党的主张和本院的立法,提高起来,保障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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