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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严惩食品造假者:唐代最高可判处绞刑

编辑: 路逍遥 关键词: 野史秘闻 来源: 记忆方法网

  民以食为天,食品作为人类生存的基本,一直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自古到今,丰衣足食一直是国家和人民的理想,国家不仅通过各种方式鼓励生产,也对食品的流通和管理采取了相应措施。

  周代果实未成熟严禁入市场

  古代商品经济虽然不断发展进步,但食品保鲜和储存技术并不发达,大多数蔬菜、水果、生鲜受到时令和地域的限制,流通不广泛,利润也有限,因此利用食品投机牟利的案件很少。

  尽管如此,考虑到食品安全关系重大,国家仍然作出特别规定。《礼记》记载了周代对食品交易的规定,这大概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关于食品市场管理的记录:“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

  这里所说的“不时”,意思是未成熟。可见为了保证食品安全,防止未成熟的果实引起食物中毒,从周代开始,国家就严禁它们进入流通市场。

  而且,为了杜绝商贩们为牟利而滥杀禽兽鱼鳖,国家还规定,不在狩猎季节和狩猎范围的禽兽鱼鳖也不得在市场上出售。

  周代的食品交易内容,大致还是以直接采摘、捕捞的初级农产品为主,因此主要关心的是它们的成熟度。

  唐代有毒食品致人死亡所有者被判处绞刑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食品交易的品种越来越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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