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人类社会内部出现了阶级分化和私有财产以后,文化也就染上了阶级或等级的色彩,服饰自然也不例外。格罗塞在比较了原始社会和文明社会中服饰的变化后指出:“在较高的文明阶段里,身体装饰已经没有它原始的意义,但另外尽了一个范围较广也较重要的职务:那就是担任区分各种不同的地位和阶级。”(格罗塞,1987:81)阶级社会里的既得利益者为了保证自己对财富的长久占有,将自己与贫穷阶层加以区别,于是在服饰上便对质料、色彩、款式、纹样等进行种种规定,以便使服饰形成一定的形制,因而,服饰成了标识人的社会地位、角色、等级的一种符号。
远古时期,中国就已制定了完善的冠服制度。《易·系辞》说:“黄帝、尧、舜,垂衣裳而天下治,盖取诸乾坤。”以衣冠服饰制度作为人伦纲常之序确立的一种象征标记,作为政治制度、宗教制度及各种社会组织结构的补充,已见其要。夏商周时期,服饰成为一种“昭名分、辨等威”的工具,具有了特定的文化特质。从天子皇族、文武百官到庶人百姓,社会各阶层各有严格的服制,从服色、样式到纹样均有相应规定,不得逾越,直接反映人们的不同社会地位和等级尊卑。用冠服作为政治与宗教等的补充和象征,以此强化阶层角色的地位,在中国近现代社会和一些民族中依然存在。
壮族服饰亦反映了阶级社会里等级差别和一些特殊的财产观念。如明清时期,在土司统治的地区,土司对壮人的服式和服色做了种种规定,服饰成为社会地位等级尊卑的象征。明末清初,那坡县土司规定“壮族土民的衣服只准穿蓝黑两色,土官及其亲属穿绸、缎料子。读书可穿灰、白色,考中秀才者,可和土官一样穿大襟长衫马褂”。
大新土司也有类似规定,如该县下雷在“土官统治时期……高人一等的土官、官族、峒长和不种田纳粮的圩镇百姓,与农奴穿着不同,男的可穿长衫,妇女可穿大襟,梳发髻,佩戴各种华丽的银耳环、手镯、项圈、银簪、银针等”。同时,禁止土民穿绸布衣和戴毡帽全茗、茗盈州土官不许土民穿鞋袜进城。安平州土官规定本州土民只准穿自己织的土布服饰,不准穿外来的“客布”(机织布),男女的包头巾严禁用“客布”和绸缎,土民不得穿长衫,不得戴雨帽进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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