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人吴炽昌的笔记《客窗闲话》中收录了一则“强奸幼女案”的故事:
“有七十余岁老翁,爱邻女幼慧,保抱提携,胜于己出。父母知翁诚实,使女拜翁为义父,往来无间。”这女孩子才十岁,正是半懂事半不懂事的年纪。一日,女孩父母因为要到亲戚家奔丧,将女儿托付给老翁看护,老翁于是过来家里暂住。次日,父母归来,见女儿走路姿势不大对劲,便叫来问话。女儿的回话让爹娘如雷轰顶:她被老翁奸污了,因下体痛疼,所以才行走不便。父母又怒又悲,将老翁告上衙门。
在古代,强奸幼女是一项大罪。县官赶忙升堂。一问讯,得知详情:当日,小姑娘因父母不在家,便到邻舍听大人闲谈。聊天的都是些刚成婚的妇女,所谈尽是“阴阳交合之事”。小姑娘听了很是好奇,便回家“与义父同榻”,想与老翁试行云雨。老翁开始还不敢干这禽兽之事,说,“汝年幼稚,决不能成事。”小姑娘说,邻家姐姐说这事儿“乐不可支也”,非要试试。老翁“久鳏,闻言心动”,便半推半就上马拉弓,一试之下,小姑娘“疼极几毙”,老翁怕出事,也不敢硬来,只是责怪小姑娘:“叫你不要试,你偏要,现在受伤了吧?你爸妈回来,千万不可告诉他们,切记切记。”
根据审讯所得,这是一起情节离奇的强奸未遂案。那时候的官府,倒不敢回护老翁,将责任推到不懂事的小姑娘身上,而是比较讲求“情法两得其平”,一方面,“先开导其父母,为此女留名节地步,将来择配,不至为人所弃”;另一方面,按律作出判决:强奸幼女已成者,当斩;老翁“因喊即止”,属强奸未遂,“依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未成例,改发烟瘴充军。即年逾七十,不准收赎”。
清代的刑律规定了“强奸幼女罪”: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致死,或将十岁以下幼女诱奸者,判斩刑;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幼童未遂,发配远边为奴。清律“强奸幼女罪”的立法渊源来自南宋的《庆元条法事类》。宋代之前,法律对强奸罪的处罚并不严厉,比如唐代,《唐律疏议》规定:“和奸(通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强者各加一等”。对强奸罪的惩罚只是在“通奸罪”刑罚的基础上“各加一等”而已。大概也因为此,唐人的男女关系很是混乱,以致有“脏唐”之说。宋人加大了对强奸罪的惩罚力度,北宋时,对强奸有夫之妇者,“决杀”。南宋制订的《庆元条法事类》,在“诸色犯奸”条目下规定:“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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