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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历史上明清时期是谁制造了中国上百万寡妇

编辑: 路逍遥 关键词: 野史秘闻 来源: 记忆方法网

  导读:在清代,除汉族妇女外,旗人妇女受到礼教的观念影响,也十分重视贞节观念。特别是旗人作为特殊的社会阶层,清朝政府对于旗妇守节加以特别的优恤。旗人的寡妇可以定时从内务府得到的“孀妇钱粮”,这对于一个家庭而言,算是一份稳定的收入。

  妇女的寡居现象与国家的政策、社会的风气有密切的关系。明代以来,朱子学被立为官学,宋儒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宋儒程颐曰:“问:孀妇于理似不可取,如何?曰:然,凡取以配身也。若取失节者以配身,是己失节也。又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小,失节事极大。”见(宋)朱熹、吕祖谦编《近思录》卷六。思想在国家力量的推动下,迅速蔓延,成为彰显妇德的最主要形式。

  同时,元明以来,优待与旌表节妇的制度化,则为妇女守节提供了制度性的保障从元代开始,法律上明确限制携带“随嫁奁田”改嫁,“大德七年(六)月,江浙行省:准中书省咨:准来咨该:据浙西宣慰司呈:徽州路总管朵儿赤言:随嫁奁田等物,今后应嫁妇人,不问生前离异、夫死寡居,但欲再适他人,其元随嫁妆奁、财产,一听前夫之家为主,并不许似前般〔搬〕取随身。本省参详,若准所言相应,送礼部议得,除无故出妻,不拘此例,合准已拟相应。都省准呈,咨请照验施行(《元典章·户部》卷之四,典章十八,婚姻,夫亡,奁田听夫家为主)。

  按此规定,离婚妇女和寡妇如果再婚,就要丧失原先从父母处继承得来的妆奁物,承自娘家的妆奁都不能带走。“朵儿赤法案”使寡妇改嫁带产完全成为非法。明清两代接元代之踵,都有“(寡妇)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参见《明律》、《清律》,户律,立嫡子违法)的规定。这种限制妇女携产改嫁的规定也成为限制妇女再嫁的一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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