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周刑统 五代十国时的刑法,基本行用唐代的律令格式和编敕,但因历朝又都有新颁的敕条,汇编附益,使得格敕前后重复矛盾。显德四年(公元957),世宗令大臣们进行整理,唐代律令条文难解的,加上注释格敕繁杂的,加以删除,汇编为《大周刑统》二十一卷。北宋初年所编的《宋刑统》即就此书略加增删而成。 《大周刑统》即《显德刑统》,是五代十国时期制订的一部最重要、最完善的法典。是一部以律为主,附以相关式、令、格、敕的综合性刑事法规,对《宋刑统》的制定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法律内容的演变 1、刑罚空前酷烈:①杖刑演变为“合欢杖”、(双杖对下)“随年杖”(杖人如其数)②流刑演变为刺配;到宋朝甚至是三刑合一,刺面、决杖、配流合而为一;③出现凌迟; 2、增设罪名,加重量刑; 3、民事法规渐趋完备:以后周影响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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