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属于“工技(伎)”阶层,他们往往世代继传其业,地位也较低,其中不乏贱民群体。乐籍中人,即专业从乐的罪罚贱民。乐籍制度始于北魏终于清雍正元年,主要是作为一种惩罚性专业制度而存在的,可看作奴隶制残存现象,指将罪犯、战俘等罪民及其妻女后代籍入从乐的专业户口,构成乐户,由官方乐部统一管制其名籍“乐籍”,迫使之世袭音乐、当色为婚,以此作为惩罚。“乐籍”这个概念主要是对乐籍中人名籍的指代,乐籍是被统属于官方乐部的、属于贱民的名籍,乐籍中人统一由官方乐部管制。在一千三百多年中,乐籍群体普遍遭受官方制裁和社会贱视,却也使得乐籍制度始终作为相对封闭的一种专业制度而存在。它是极其残忍的,但又使得世袭从乐的乐籍群体在生存上具有全方位一致性,他们世袭从乐,从小开始就要经受严格的音乐训练,承担起中国传统音乐文化创承的主脉,并使其呈现出博大精深的样貌和全方位一致的特征。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央集权之下,任何制度或传统的贯彻都具有上情下达、上行下效的一致性,在用乐方面,由于礼乐传统的普遍存在,只有作为罪罚贱民的乐籍中人才能够被社会各阶层所广泛呼使,通过乐籍制度下的轮值轮训等培训活动,他们广泛参与了传统社会上至官方下至民间的,从宫廷、官府到军旅、地方的多种专业音乐活动,他们的足迹也几乎踏遍传统社会的每一处角落,在乐籍规范下,他们几乎是音乐的化身,任何音乐传统都通过他们的制度化生存得到了最集中最清晰的反映,从而创承了灿烂的中国传统音乐文化。
乐籍制度肇始于北魏,《魏书·刑罚志》:
有司奏立严制:诸强盗杀人者,首从皆斩,妻子同籍,配为乐户;其不杀人,及脏不满五匹,魁首斩,从者死,妻子亦为乐户。
将罪民家属籍人官方专业从乐的名户,从此拉开了乐籍制度的序幕。由此可见,“乐户”是对乐籍中人最早的指称。隋代以后,“乐籍”成为与乐户、乐籍密切相关的概念范畴,既指乐籍制度,也是对乐籍制度下的乐人群体及其名籍、籍册、隶属机构的代称。此后,无论“乐户”还是“乐籍”,都在历代文献中出现过,“乐户”作为对乐籍中人的原初称谓,在当下许多乡村民间仍有残存,如山西乐户。隋一统天下以来,把原南北割据王朝中各类型分散的乐人以乐户方式囊括,统归官方乐部。特别是唐代以来,乐籍制度日益成熟,在制度下,乐人生存被全方位地制度化,此后历代,虽然各朝在乐籍制度的规范上有所差异,但并未改变其实质。在这个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衍化出多种概念范畴,除“乐户”以外,与乐籍中人相关的还有“乐工”、“乐人”、“女乐”、“倡优”、浙江“惰民”、常州“水户”等等:乐户名籍所在机构或职业执行场所也逐渐与“乐籍”概念范畴相联系甚至相对等,如“太常”、“教坊”、“梨园”、“乐部”、“乐营”、“勾栏”、“行院”等;甚至乐户的音乐职能分工也成为其代称,如“散乐”、“小唱”之类。总之,在这个过程中衍生出庞大的概念家族,然而它们都是乐籍制度的产物。尽管历时一千三百多年,乐籍制度的本质没有任何改变,即乐人在乐籍制度下的生存没有改变:乐籍中人作为源于罪罚的贱民,其名籍隶属官方乐部、在管制下按家户的形式以当色为婚世代从乐作为服刑服役的生存未变;尽管各代乐籍中人的籍入方式、身份和归宿有所差别,但是一经入籍,就要以罪罚贱民的身份在制度下生存,这个源头和传统也始终未变。由历时性演化和共时性差异引起的多种概念的产生,只能说明传统社会中乐籍制度的一致性存在和发展;唯其一致性存在和发展,才能衍生出如此丰富的概念范畴。
宋以来的文献中出现了名词“妓籍”、“伎籍”、“娟籍”、“倡籍”和“花籍”,兹举例如义妓者,长沙人,不知其姓氏,家世娼籍,善讴,尤喜秦少游乐府,得一篇,辄手笔占哦不置。久之,少游坐绚党南迁,道长沙,访潭土风俗、妓籍中可与言者。或举妓,遂往。
师师方四岁,寅犯罪击狱死。师师无所归,有倡籍李姥者收养之。比长,包艺绝伦,遂名冠诸坊曲。
商卿听罢,大加称赏道:“你从良之意决矣。此是好事,我当为你做主。”立刻取伎籍来,与他除了名字,判与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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