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忽必烈而言,李?事件的发生表明,自金末以来尽专中原兵民之权的大小世侯,无疑是新王朝有效地巩固和强化自身统治的极大障碍。虽然公开称叛的只有李?和个别响应者,但曾与李?互相交通、非议朝政的诸侯为数并不少。为“潜销诸侯之横”以除后患,忽必烈当机立断,以“惩青徐之乱”为由,采取了一系列削弱世侯势力的措施:
一、在各地实行兵民分治的制度,避免地方长官集军、民之权于一身。中统三年十二月,诏“诸路管民官理民事,管军官掌兵戎,各有所司,不相统摄”(《元史?世祖纪二》)。至是,诸路军民总管,正式转变为只理民政的官职即路总管。诸侯如真定史氏、保定张氏等,都一度被削去军权,保留的都是文职。
二、至元元年(1264)十二月,罢各地管民官世袭,立迁转法,收世侯符节,易地为官;死后,其子孙按荫叙法授官而不再承袭父职。
三、对一家有数人居于要职的汉地世侯,规定兵民之权不可聚于一门,诸侯总兵者,其子弟勿复任兵事。制下,史天泽子侄同日解兵符者十七人。朝廷宣称这是“务裁诸侯权以保全之”。
四、中统四年五月,立枢密院,以皇子真金兼判枢密事,统一调度侍卫亲军和各地的蒙古、汉军万户。由是确立了千户、万户??统军司(分立于河南、山东)或元帅府(立于东西两川等地,后亦改为统军司)??枢密院的指挥系统,把军权集中控制在中央政府的手中。
上述措施的推行,不仅较为有效地抑制了汉地世侯的割据势力,同时也在行政和军事两大系统内,使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各主要环节基本上得以互相衔接,整合为一体。在这样的基础上,中统后期和至元之初,忽必烈加快了按中原封建王朝的传统模式进一步完善新政权的步伐。中统四年升开平府为上都。至元元年下诏,按前年议定给官员俸禄,颁公田,考殿最,定官吏员数,分品从官职。同年,改燕京为中都,定中外百官仪从,设翰林院。二年,依诏命省并州县,共省并地方建制二百二十余处。三年,正式实施对京、府、州、县、司官吏颁给官俸职田的制度。四年,始于中都东北营建新都城。八年十一月,下令禁行自国初以来用以折抵量刑的金朝刑律《泰和律》;以建“大元”国号诏颁天下。九年,改中都为大都,确定以大都为国家首都。从此,中书省、御史台、枢密院均置于大都,省台大员随皇帝巡幸上都时,则置分省、分台于彼。两都畿辅,成为国家的“腹里”之地。忽必烈明确宣布:“山以南,国之根本也”(《元史?董文炳传》),以之与“太祖皇帝肇定区夏,视居庸以北为内地”两相对照。可以看出,忽必烈的观念,与乃父乃祖相比已经发生了多么深刻的变化。
在北方的封建统治秩序渐趋稳定的同时,攻取南宋逐渐被提上元朝政权的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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