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元朝为官,要受重典治吏的考验。《元典章·刑部八·取受》云:“诸牧民官不先洁己,何以治人?”为重典治吏,元成宗时便制定了严禁官吏收受贿赂的专门法令——《官吏受赇条格》。后又颁布《赃罪条例十二章》,作为处理官吏犯赃罪的基本规范,其中枉法五章,不枉法七章,对各种职务赃罪都作出定性。明确规定:“今后因事受财,依例断罪外,枉法赃者,即不叙用;不枉法赃者,须殿三年方听告叙。再犯,终身不叙。”官员“不得因生日节辰送路洗尘受诸人礼物,违者以赃论;巡按去处并不得求娶妻妾,如违治罪;任所并巡按去处并不得拜识亲眷因而受人献贺财物,如违以赃论。”“诸职官到任,辄受所部挚见仪物,比受赃减等论。”元成宗还诏曰:“诸有司桥梁不修,道途不治,虽修治而不牢强者,按治及监临官究治之。诸有司不以时修筑堤防,霖雨既降,水潦并至,漂民庐舍,溺民妻子,为民害者,本郡官吏各罚俸一月,县官各笞二十七,典吏各一十七,并记过名。”甚至规定:如果犯人“其饥寒而衣粮不继,疾患而医疗不时,致非理死损者,坐有司罪”,监狱主管难逃其责。
元朝重典治吏不光有种种硬性规定,且监察甚严,其监察制度比历朝都完善。元朝的监察机关御史台“诸台官职掌,饬官箴,稽吏课,内秩群祀,外察行人,与闻军国奏议,理达民庶冤辞,凡有司刑名、赋役、铨选、会计、调度、征收、营缮、鞫勘、审谳、勾稽,及庶官廉贪,厉禁张弛,编民?独流移,强暴兼并,悉纠举之”。御史台和中书省、枢密院互不统属,三足鼎立。元朝在《设立宪台格例》中明确规定,中书省、枢密院凡有奏禀公事,与御史台一同闻奏。尤其是中书省有关重大政事的上奏,必须有御史大夫副署丞相的奏章才能生效。元朝以前,地方从未建立过正规的监察机构。元朝不但在地方建立了正规的监察机构,还形成了从地方到中央的独立监察系统,分属诸道肃政廉访司和御史台。
元朝不仅监察官员多,而且品级也高于历朝。御史台御史大夫由从二品提高到从一品。
元朝十分重视监察官员的选用,“擢官必自圣裁,取人必忠纯体国以成笃厚之政。”所以,御史台及地方诸道肃政廉访司行事,“它官虽贵且重,不得予”。当然,御史台及地方诸道肃政廉访司的官员若违失犯法则是要加等治罪的。“诸风宪,荐举必考其最绩,弹劾必著其罪状,举劾失当,并坐之”;“诸风宪官吏但犯赃,家等断罪,虽不枉法亦除名。”(《元史·刑法志·职制律》)“……不应坐赃出首,今后有犯人,比之有司官吏加罪一等。经赦不赦……”(《元典章·台察咨禀登事》)
总之,在元朝为官不那么容易,不那么舒服惬意,不那么好混日子。重典之下必廉必勤且不论,还有如芒在背的监察在等着你,如果你铸下这样那样的失职、过错,甚或胆敢越雷池一步,触犯法规,别说官位难保,乃至性命堪忧。
韩非子说:“治无小而乱无大也。”商鞅则有言:“重罪者,人之所难犯也;而小过者,人之所易去也。”元朝治吏用重典,确实令其官场污弊较少,比后来明清两朝好一些。(原题为:在元朝为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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