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地主既得以操纵官府,便可肆无忌惮地扩大土地占有。田多的地主,每年收租至二、三十万石,佃户至二、三千户。松江大地主曹梦炎,单是所占淀山湖的湖田就有数万亩,积粟百万。蒙古人称他为“富蛮子”。松江另一大地主瞿霆发,自有田地和收佃官田共达万顷,人称“多田翁”。各地的田地绝大部分都集中在少数大地主手中。福建崇安县所属五十都的田地,共税粮六千石,其中五千石来自五十家大地主。这就是说,六分之五的田地为五十家大地主所占有。大地主收取巨额田租,可继续购置土地。南宋亡后,有些官田也被有权势的地主乘机据为己有。大地主豪据一方,确是“无爵邑而有封君之贵,无印节而有官府之权”(赵天鳞:《太平金镜策》)。南宋时期的土地制度和租佃制度在元代的江南得以延续,它的种种弊端也都在继续发展。大地主或仗势侵占民田水利,或隐匿田亩冒名析户,或逃避赋役,转嫁给佃户和贫民,或借粮放债,加倍取息。南宋时期早已存在而无法消除的这些现象,在元代的江南,依然普遍地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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