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签订《南京条约》,可以说是清朝第一次以主权国家身份,按照双边条约方式,去解决法律冲突和国际争端。大清皇帝在条约中,不是以君临天下的姿态,而是以承担国际法的法人身份,出现在条约中。有人说,康熙皇帝早就与俄罗斯签订过《尼布楚条约》,“第一次”,应归于康熙帝。
但是,如果我们对这两份条约作一下比较,就会发现,它们其实截然不同。首先,《尼布楚条约》只是一份边界条约,两个帝国以双边条约的方式划定边界,类似于古代会盟,严格来说,它还属于中世纪的地缘政治,我国历代王朝对此并不陌生。而《南京条约》则与边界无关,它主要涉及战争赔款和战后通商等事宜,并由此而建立起基于主权国家的双边关系。
其次,《尼布楚条约》是以拉丁文为主,以满文和俄文为辅签订的,这显然与传教士的参与有关。以拉丁文为正式文本,是以尊重教皇仲裁权为前提的,这在西方亦属于中世纪老例,近代民族国家兴起以后,签订条约双方,都以本国文字为主,不再以体现教皇权威的拉丁文文本作为仲裁依据。基于这两点,我们认为,真正具有近代意义并以国际法为依据的条约是《南京条约》。在《南京条约》里,中国损失了国权,而清朝却没有损失王权,更何况通过《南京条约》,清王朝亦有所获,即以协定关税论,中国损失了海关权,而清朝却增加了海关收入,卖国不是亡国,当然要有回报。
此后,海关收入,成为财政支柱,不再归内务府,清朝流失的白银,通过海关找回来了,林则徐找不着北的,被海关总税务司英国人赫德找到了,你说,谁是大清朝功臣?只要以海关收入作抵押,各国银行便竞相贷款,后来,左宗棠西征,李鸿章建海军,举国上下办洋务,都靠海关支撑。《南京条约》签订后,清政府还增加了一项收入,那就是出卖租界地并收取租金。表面上,清政府明文规定,土地不卖给外国人,可实际上,它从不限制由私人转卖,因此,外国政府,往往先找一名中国人出面,将土地买下,然后再以“永租”的方式转让给它,由它来招商,搞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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