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接檐建筑为例的研究
牛来颖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 北京市 100732)
内容提要:唐宋时期,从突破原有的街道构造到城市布局的结构性改变、城市功能的拓展等等,最初一个变化就表现在房屋结构和功能上的变化。接檐造舍从纯粹的构筑行为的技术性改变逐步带来城市中建筑空间结构的改变,进而发展形成城市新格局。
关键词:唐宋时期 建筑结构 接檐 城市格局
本文对城市中建筑空间结构的考察,试图从其功能性切入,旨在由此进入探讨城市中的商业空间、街道形态及其城市管理,进而探寻与都市经济密切相关的税赋制度等问题。
一、 接檐与侵街
“檐,檐也,接檐屋前后也”[①]。檐的存在,不仅仅是建筑构成的一部分,其在中国传统史籍中首先且主要是作为等级的象征,体现在礼制规范的繁文缛节中,也因此产生种种不同的概念和解释。
《尔雅》称:“檐,谓之?,屋?也。”清代沈彤在《仪礼小疏》卷二“设洗直于东荣”下有注云:“荣,屋翼也”,疏云:“即今之抟风。”[②] 庄绰依据《营造法式》的记载总结了“檐名十四”,即“檐、宇、?、楣、屋垂、?、棂、联?、?、?、庑、?、(木+蓖)、?”[③],可谓集大成者。从这里还引申出檐下建筑的空间和不同功能。
除却礼制概念以外,对日常居处而言,也有着不同的理解。通过韩愈《示儿》的描述,韩愈所居住的宅舍布局比较立体且具体地呈现出来:
始我来京师,止携一束书。辛勤三十年,以有此屋庐。此屋岂为华,于我自有余。中堂?且新,四时登牢蔬。前荣馔宾亲,冠婚之所于。庭内无所有,?树八九株。有藤娄络之,春华夏阴敷。东堂坐见山,云风相吹嘘。松果连南亭,外有瓜芋区。西偏屋不多,槐榆翳空虚。山鸟旦夕鸣,有类涧谷居。主妇治北堂,膳服适戚?……”[④]
诗中院落的组成建筑包括中堂、前荣、庭、东堂、南亭、偏屋、北堂。其中“前荣 ”,沈括以为;“予见人为文章多言前荣,荣者,夏屋东西序之外屋翼也,谓之东荣、西荣,四注屋则谓之东溜、西溜,未知前荣安在。”[⑤]“今人多以廊屋为庑,按广雅,堂下曰庑,盖堂下屋檐所覆处,故曰立于庑下。凡屋基皆谓之堂,屋檐之下,亦得谓之庑,但庑非廊耳。至如今人谓两廊为东西序,亦非也。序乃堂上东西壁,在室之外者,序之外谓之荣,荣,屋翼也,今谓之两徘徊,又谓之两厦,四注屋则谓之东西溜,今谓之金厢道者是也。”[⑥]
本文探讨檐下空间对象既不是宏伟壮观气象万千的宫殿“万瓦”“重檐”[⑦],也不是田舍老翁农闲 “喧聒” 斗酒的“茅檐”[⑧],亦非如文人笔下寄托情愫的要素,如气定神闲,赏“息燕归檐”[⑨],或“栽竹”[⑩]寄情,而是考察城市在不断增长的人口和经济推动之下,从一般用于扩大居住使用出发,而后用于商业或生产空间的檐下,作为建筑主空间之外的辅助空间,逐步因使用功能的拓展,成为由唐到宋一种特别引人注意的现象,进而关注接檐行为的经济运作及由此带来的政策关注和相应对策的改变。
隋代对市场的管理井然划一,体现在店肆的整齐摆列,以及店檐的一律规范,据记载,“诸蕃请入丰都市交易,帝许之。先命整饰店肆,檐宇如一,盛设帷帐,珍货充积,人物华盛,卖菜者亦藉以龙须席”。[11]向街开门在隋代即有严令禁止。如汴州刺史令狐熙,“下车禁游食,抑工商,民有向街开门者杜之。”[12]入唐以来,形成首个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管理规范的《营缮令》,相关的规定细则透过日本《延喜式》的有关制度也能够发现,日本的制度与唐前期的有关制度是有继承性的,两相对比可以发现其共同点,如《延喜式》卷四一《弹正台》的一条式文记载:“凡三位以上,听建门屋于大路,四位参议准此。其听建之人,虽身薨卒,子孙居住之间亦听。自余除非门屋,不在制限。其坊城垣不听开。”式文规定了大路允许修建门屋的是三位以上的等级,这与隋唐制度中“民有向街开门者杜之”[13]、 “非三品以上,及坊内三?,不合辄向街开门”[14]的基本内容是一致的,仅仅是官制中名称上的不同。这条式文中也有与《营缮令》文字上的相同处,由此至少说明,《延喜式》是杂糅、借鉴了唐朝的令、式而形成的[15]。
针对非法向街侵占空间擅自搭建的做法,政府屡屡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开元二十八年(740),都畿采访使、御史中丞张倚就曾提出“请整齐都城侵街墙宇”[16]的请求。马?在京师所治第舍,以尤为宏侈而闻名。有记载说:“天宝中,贵戚勋家,已务奢靡,而垣屋犹存制度。然卫公李靖家庙,已为嬖臣杨氏马?矣。及安、史大乱之后,法度隳弛,内臣戎帅,竞务奢豪,亭馆第舍,力穷乃止,时谓木妖”[17]。说明随着第舍崇尚奢华之风的浸染,侵街现象逐渐成为日益普遍的现象,上行下效,渐不可止。尤其是安史之乱后,法度松弛,屋舍逾制,竞成风气,欲罢不能。由皇帝下诏对接檐造舍加以禁止,发生在唐代宗时期。如“(永泰)二年(766)正月,京兆尹黎?大发夫役种城内六街树。是岁,不许京城内坊市侵街筑墙造舍,旧者并毁之”。[18] “诸坊市街曲,有侵街打墙、接檐造舍等,先处分一切不许,并令毁拆……如有犯者,科违?罪,兼须重罚。”[19]侵街和接檐造舍通过诏敕予以禁止,说明了形成这种现象的普遍性,具体的行动如御史台奏“义成军节度使韦让于怀真坊侵街造屋九间,已令毁拆讫[20]”。杜亚兴元中为淮南节度观察使,“扬州官河填淤,漕挽堙塞,又侨寄衣冠及工商等多侵衢造宅,行旅拥弊。亚乃开拓疏启,公私悦赖,而盛为奢侈”。[21]
从唐后期至宋代,有关上述现象的记载较多,也说明其较唐前期更为普遍。五代后周整饬都城规划中就有相应的对策。如史料记载: “先是,大梁城中民侵街衢为舍,通大车者盖寡,上命悉直而广之,广者至三十步;又迁坟墓于标外。”[22]
入宋以后,从都城到地方城市侵街和接檐建设普遍存在,如太祖开宝九年(976)二月“乙巳,宴从臣于会节园,还经通利坊,以道狭,撤侵街民舍益之”[23]。又大中祥符时,真宗诏:“前诏开封府毁撤京城民舍之侵街者,方属严冬,宜俟春月”[24]。仁宗景?元年(1034)“诏京旧城内侵街民舍在表柱外者,皆毁撤之”[25]。神宗熙宁七年(1074)末颁诏,“诏后庙墙?筑五尺,勿毁附近民居。初,内侍杨惟贤乞增庙墙及留巡道一丈,而侍禁张从?自言:‘庆历中,尝准朝旨以私居檐接近庙垣,虽令拆修,许离砖墙三尺五寸盖屋,留巡道,今乞免拆。’故有是诏。后,将作监言:‘因旧增高,恐不坚实,须毁旧墙,增广墙基,恐侵民居。’并前诏罢之。”[26]至孝宗淳熙七年(1180)六月二十三日,临安府反映 “本府居民添盖接檐突出,并芦席木笤,侵占街道,及起造屋宇,侵占河岸”[27]。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由此,执政者更多的是根据既成的现实,进一步设法从增加收入上考虑,史籍中留下的材料也就较多地从市场经营角度以及商业税收中反映出来。太宗淳化年间,柴成务知河中府,“有远识妙略。当银、夏未宁,蒲中最扼飞挽之冲,公悉应之,略无弛旷。尝患府衢狭隘,市民岁侵,檐闾节密,几?之不容。……遂奏乞撤民居以广街衢,可之。”[28]真宗大中祥符元年(1008)十一月,真宗在郓州,“上?城中巷陌迫隘”,讯问缘由,原因是“徙城之始,衢路显敞。其后守吏增市廊以收课”,于是下诏取缔。[29]可见,地方官有意要增加收入,其结果是助长了侵街行为并造成街巷变窄。所以,皇帝了解了情况之后,便下诏书废除了这项税收。
同样是真宗时期,李允则治州。“始,州民多以草覆屋,允则取材木西山,大为仓廪营舍。始教民陶瓦甓,标里?,置廊市、邸舍、水?。城上悉累甓,下环以沟堑,莳麻植榆柳。” [30]廊市正可以看成是接檐建设、开放街巷空间形式之例证。另外,史籍记载,南宋淳熙年间的姑苏“有民家姓唐,一兄一妹,其长皆丈有二尺,里人谓之唐大汉,不复能嫁娶。每行?,倚市檐?坐,如堵墙,不可出,出辄倾市从观之”[31]。其中又提及市檐。
可惜的是,接檐作为交易空间拓展的过程和具体状况在唐代的史料支持并不充分,而相关学科的视角切入,为我们提供了传统史籍记载所未能提供的材料。
二、 绘画、建筑学解读与考古学印证
街道市廊交易之繁盛景况在《清明上河图》中表现得具体而真实、形象而壮观,檐廊之下的交易场所比比皆是。在这幅作品中,沿街加建的建筑较多见的有屋宇前接檐搭棚,或加盖圈建,侵街占地或河岸临建。
首先,图中街边交易场所大致包括了街边支棚、建筑加建、正房单面开敞、转角房双面开敞、伞下、廊下、临建、二层楼阁等等。按照各自的用途种类可以区分为:交易、等候、搬运、加工、交谈、迎接、吃饭喝酒、唱歌、宣传等功用[32]。与之相类似的临建接檐也出现在河边,临河占地同样是充分考虑过往船只需要满足的便利[33]。
在第11图中,船只停靠在一处临河店肆前,洞开的窗户里是一张张桌子,应该是一家食店。小店利用了临河建筑向前搭建,檐下通透,形成开放型空间,面对河中过往船只,解决过客们的吃饭问题。店旁一处建筑也属临建,是在房前檐下圈出了一块地方,并加盖围墙,成为封闭的空间。前者扩地是为了经营,后者则仅仅是为了扩大使用空间。
《清明上河图》里有多处典型的接檐搭建,其中一处房屋位置比较特殊,位于要闹街口。一面临街,一侧前有空地,另外一面临河。从房屋的朝向来看,屋前临街的一面,应该是正面;面向河边的一面接出的是后檐;房屋一侧的接檐店面,前面场地空阔。这样,三面开放迎客,扩大了经营面积。
与《清明上河图》一样,唐宋时期传世的山水画弥足珍贵而且数量稀少,即使如此,其中也留下了画家再现生活原貌的真实痕迹。自成一家并号称“关家山水”的、五代后梁画家关仝,他的《关山行旅图》[34]洗练而完整地表现出北方山水的苍劲跌宕、气势雄浑的特征,在全景高远的视角之下,聚焦于山前板桥茅店。近处商贾往来,停骏驻游,路边两侧房屋都向街经营,接檐空间前面招徕客人的幌子,以及檐下食店中的桌椅都清晰可见。
宋代佚名画家的《盘车图》[35],选择了传统绘画中常见的题材,描绘行进于盘曲山路间的车马,满载着粮食、货物,在一处客栈前面的憩息情景。接檐小店前,旗幡摇曳,店内客卧桌前打盹,另有牲畜拴于店前。画面中小店的建筑形式,包括接檐处理,通过画家的笔墨,都如实地再现出来。
另外,有“南宋四家”[36]之一美誉的夏圭,他的一幅《西湖柳艇图》[37],清灵淡雅,画面中柳堤回环,湖畔绿树掩映下的屋宇,有的就是临湖接檐,其开轩迎客的桌椅也依稀可见。同样,传为五代宋初的李成作品的《晴峦萧寺图》[38],寺前山麓水滨建筑中有水榭、茅舍、行旅人物,也隐约可见接檐店肆。
深受中国建筑影响的日本建筑,充分吸收了中国建筑中通透敞亮的檐廊建筑的风格,与住宅形成复合的功能空间。张十庆《中日古代建筑大木技术的源流与变迁》[39]曾经有专章论述空间构成,其中在对传统空间构成规制的研究中,围绕所形成的主次结合的复合空间结构,论及以接檐为手段的扩展空间的形式。在接檐的形式上,有一面、两面、三面、四面四种接檐方式,从而形成了四种复合空间,这四面附加的次空间与房屋建筑主空间构成整体,形成扩展后的更大的空间。
传统建筑主空间是以“间”为基本单元计量的,德宗时赵赞税间架时,明确“间”的概念是“凡屋两架为一间”[40]。可是,在《唐会要》卷31《杂录》中规定,“又庶人所造堂舍,不得过三间四架,门屋一间两架”。(671页)《新唐书》卷24《车服志》的记载也是庶人四架,那么,到德宗税间架时,却以两架为一间,对一般百姓来说,一间变成两间计算,相当于税赋增加了一倍。
在主空间以外,对接檐辅助空间的计量,其计量单位与“间”所表示的单元空间并存,另外,还有多种不同的表记称谓在唐代已经形成定制,这从一个侧面表现出檐下空间的普遍化与制度化。
其一,在日本建筑构成中被冠以“庇”的名词。《倭名类聚抄》居室“庇”曰:“唐韵云:庇,覆也,荫也。辨色立成云,接檐。”接檐(或称庇檐)作为空间扩展的手段,最终形成为定型的建筑构成表记法。其二,日本也以“厢”这个名词来表记,这更明显带有中国文化影响的痕迹。而在《营造法式》中,又介入了“槽”的概念。张十庆从技术层面对槽与庇的关系予以探讨,并依据段成式平康坊菩提寺中“佛殿内槽”[41]的记载提出,“槽”的用词早在唐代已经在使用。而以上接檐所形成的空间构成最初只是在宫殿建筑中,普通民居受到限制。
由此可见,接檐建筑在唐宋时期正处在从宫殿建筑向民居商用的过渡发展的阶段。所以,相比而言,接檐建筑在宋代比较多见,而在唐代城市中材料则相对匮乏。所幸的是,恰好有一项考古的发掘帮助我们了解了这种建筑形式是如何演进的过程,其时间性和真实性得到保证。由王勤金执笔撰写的《江苏扬州市文化宫唐代建筑基址发掘简报》[42],介绍了20世纪90年代初扬州城考古队在唐代扬州罗城附近发掘的唐代三期建筑遗址,提供了唐代建筑史研究中的不可多得的实证性材料。
这处唐代扬州建筑遗址在不同的阶段都有过改扩建并留下年代痕迹:第一,早期建筑基址平面为长方形,东西长11.8米、南北宽8.3米,面阔三间,进深两间,为小型民居建筑。从房基北面发现陶缸6口,周围散布牛角、牛骨和加工后的骨料及梳篦、骨笄废品判断,应该是一座兼有家庭手工业作坊的民居。第二,中期加筑了台基,向北扩建半间,成为面阔三间、进深两间、增建了后廊的建筑。第三,到晚期再扩台基,增建了前廊,形成了前后出廊的格局。还另外新辟了西门,这处房舍的地理位置比较特殊,不仅临近城内官河,而且所开辟的西门正对着扬州繁华的南北大街,是典型的向街开门,属于商业用房,具有邸店的性质。
扬州唐代建筑遗址先接后廊,再接前廊,这是接檐建筑的典型实例,目的是为了增加店面,从事生产加工和经营宜兴窑、长沙窑、越窑、洪州窑、寿州窑、巩县窑、邢窑、定窑等地的瓷器产品。
综上所述,通过唐宋时期的绘画作品,直观地展现出檐下空间商业活动的具体情境,生动形象,真实可信,加之实地考古发现的佐证,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传统史料记载语焉不详的缺陷,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确凿的证据。
三、 接檐加建与城市生活
接檐和侵街建筑带来的结果是屋宇密集,逐渐侵占街巷空间并改变街道形态,造成原来街巷的狭窄,而居所密集,直接关系到都市火患及其防范。提及火患,首先想到的是南宋偏居江南一隅,临安人口相对过剩,火灾与消防遂提上日程。撇开人口稠密的原因,如果从接檐建筑行为的普遍性来看,即使是在长安、开封,火灾也同样已经构成威胁。另外,在建筑材料上,又多以竹、木结构为主。仅从屋顶檐体而言,即分作瓦屋与茅屋竹屋,前者以瓦等级区分,又分作筒瓦和板瓦。一如《营造法式》卷13《瓦作制度》所载:“结瓦屋宇之制有二等。一曰筒瓦,施之于殿阁厅堂亭榭等……二曰?瓦,施之于厅堂及常行屋舍等。”据《鹤林玉露》乙编卷6《临事之智》记载:“辛幼安在长沙,欲于后圃建楼赏中秋,时已八月初旬矣。吏白:‘他皆可办,唯瓦难办。’幼安命于市上?家以钱一百赁檐前瓦二十片,限两日以瓦收钱,于是瓦不可胜用。” [43]辛幼安所买之瓦是板瓦,用于一般百姓建筑。筒瓦则非一般人所用,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69记载,“京东转运使言,修葺行宫合用筒瓦,望自京运送。上曰:前诏行宫无得广有营造,今方盛暑,自京送瓦,重有劳扰,非朕意。即令以常瓦给用。”又《宋史》卷273《郭进传》记载:“初,开宝中,太祖令有司造宅赐进,悉用筒瓦。有司言,旧制非亲王公主之第不可用。帝怒曰:‘进控扼西山十余年,使我无北顾忧。我视进岂减儿女耶?亟往督役,无妄言。’”(9336页)都说明筒瓦只有皇帝及亲王公主所用,寻常人只许用板瓦。赵一清纂《水经注笺?误》卷四释 “趺瓦”为“今所谓筒瓦,其形半圆”。元代陆友《研北杂志》卷下:“秦羽阳宫在?翔宝鸡县界,岁久不知其处。宋元?六年(1091)正月,直县门之东百步,居民权氏浚地得古筒瓦五,独一尚完,面径四寸四分,瓦面隐起四字曰:羽阳千载。篆字随势为之,不取方正,始知即羽阳旧址也。”[44]至于清人陈元龙《格致镜原》卷20《宫室类瓦》所载“泉漳间烧山土为瓦,皆黄色,郡人以海风能飞瓦,奏请用筒瓦,民居皆俨似黄屋”[45]则已经是明朝的事。而此前除了以瓦接檐之外,更多的是茅草覆檐。
由于竹木是火烛之患的直接原因,所以许多记载地方官致力于教民以瓦屋取代茅屋,杜绝火患的种种事例见于史乘,如宋?在作广州都督、五府经略使时期,“广州旧俗,皆以竹茅为屋,屡有火灾。?教人烧瓦,改造店肆,自是无复延烧之患,人皆怀惠,立颂以纪其政。”[46]王仲舒元和年间作苏州刺史,“堤松江为路,变屋瓦,?火灾,赋调尝与民为期,不扰自办”[47]杨於陵元和初出为岭南节度使“教民陶瓦易蒲屋,以绝火患”[48]。同时期还有韦丹在江南西道作观察使,“始,民不知为瓦屋,草茨竹椽,久燥则?而焚。丹召工教为陶,聚材于场,度其费为估,不取赢利。人能为屋者,受材瓦于官,免半赋,徐取其偿;逃未复者,官为为之;贫不能者,畀以财。身往劝督。”[49]又《吴郡志》卷42《浮屠》记载:“义师者,苏州人,状如风狂。贞元中,民起僦屋十余间,义师忽运斤坏其檐,禁之不可。主人素知其神,拜曰:‘弟子生活赖此。’师曰:‘尔惜之耶?’掷斤于地而去。其夜市中火,惟所坏檐屋数间独存。”(582页)[50]唐代类似的记载还有许多。[51]
至宋代仁宗景?年间,右谏议大夫周湛知襄州,“襄人不善陶瓦,率为竹屋,岁久,侵据官道,檐庑相逼,故火数为害。湛至,度其所侵,悉毁撤之,自是无火患”。[52]据载,周湛所毁拆的屋宇多达1 500多间。
可见,史籍中所谓“连檐并壁,幕次排列”(《都城纪胜》) 是起火的重要原因。《梦粱录》卷十“临安城郭广阔,户口繁夥,民居屋宇高森,接栋连檐,寸尺无空,巷陌壅塞,阶道狭小,不堪其行,多为风烛之患”真实记录了都市繁华之胜景,也道出造成火烛之隐患的原因所在。所以,欧阳修曾经“言汴堤与居民檐庑相等”,遂力请“开淘与增筑并行”[53]。
四、 商业空间与城市税制
据《宋史》卷97《河渠志》记述,元?年间,苏轼回忆起在熙宁年间通判杭州时,百姓苦于杭州运河疏浚工程对其有序生活的干扰,因“运河自州前至北郭穿??中盖十四五里”,所以“每将兴工市肆汹动,公私骚然”,“居者皆有失业之忧”。工程之后“则房廊、邸?作践狼籍,园圃、隙地例成丘阜”。房廊、邸?在市肆当中作为经营场所和贮货之处,是市场经营管理中的重要元素。针对房廊、邸?的税收,宋代王与之《周礼订义》卷24《总说》中解释说:“所谓?布者,郑氏谓列肆之税,即今之房廊钱;所谓廛布者,郑氏谓诸物邸?之税,即今之白地钱。”[54]据后唐同光三年(925年)诏记载,“都城内店宅、园圃,比来无税,顷因伪命,遂有配征”[55],说明此税制始于后梁。
从接檐扩大空间经营的角度来看,交易场所纳税定名为房廊钱,是否已经暗含了交易场所中檐前廊处的经营空间部分,已经被纳入收税计算范围。前引真宗大中祥符元年(1008)造成原本道路畅通的郓州街巷狭窄的原因就是“守吏?市廊以收课”[56],可见,地方官以增加收入为目的采取的增筑市廊扩大经营空间的办法,其结果是助长了侵街行为并造成街巷变窄。这里,房廊之“廊”即“市廊”之谓。
《宋史》卷174《食货志》所云:“宋制岁赋,其类有五:曰公田之赋,凡田之在官,赋民耕而收其租者是也。曰民田之赋,百姓各得专之者是也。曰城郭之赋,宅税、地税之类是也。曰丁口之赋,百姓岁输身丁钱米是也。曰杂变之赋,牛革、蚕盐之类,随其所出,变而输之是也。”[57]其中,宅税和地税两项“城郭之赋”,分别是指城郭主户的房屋税和地产税。房廊钱则是非房产主所纳租金,正所谓“自己之田谓之税,请佃田土谓之租”[58]。此处地税作为地产税的概念,与《新唐书》卷206《外戚传》中杨国忠“又悉天下义仓及丁租、地课易布帛,以充天子禁藏”中的地课(指地税)不同,前者是城市税名,后者是农业税名。如何从唐代农业税的地税向宋代城市税的地税发展,其中的经济内涵恰恰是我们在唐宋变革的考察中所须关注的,由此而引入对城市税收层面的关注,考察在以农业税名呈现的财政税收体系中城市税制的内容及其支配意义重大。都市和都市人口成长的现实,使城市税收的最终确立成为必然结果,与之相适应的国家法律重要组成部分的税法是国家税收制度的核心,是税收分配制度的准则和规矩。由《唐大诏令集》卷五《改元天复赦》“都市之内,屋宇未多,闻浮造之人,常须更出地课,将期招葺,宜有指挥。应诸坊于公私地内浮造屋宇,每月地课不得更有收征”[59],说明在唐代已经有对占地造屋的课征。这种地税(课)在内涵上已经超出唐两税中的一般意义的地税,而基本等同于宋代城郭之赋的地税。
房廊钱和白地钱都有公私之分[60]。如神宗元丰二年(1079年)“修完京城所请赁官地创屋,与民为面市,收其租。下开封府相度,乞如其请。从之。仍诏自今空地募人租赁,行讫以闻。”[61]哲宗绍圣四年(1097年)七月辛酉,上批:“沿汴两岸房廊,除堤面依条留一丈五尺外,应地步并交割与京城所。其屋宇地基,依祖修盖,仍令都大并合干地分使臣、铺头、兵员等同共照管,兼隶本管所割。”[62]这些都是官地出赁,属楼店务管理。房廊钱和白地钱收课钱也有收实物,如《宋史》卷324《李允则传》: “初,马氏暴敛,州人出绢,谓之地税。潘美定湖南,计屋输绢,谓之屋税。”是为收绢。同书卷179“侵占房廊白地钱公使库遗利等钱并输元丰库”及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31神宗元丰五年(1082年)十一月“管勾后苑房廊物货所言:‘元丰四年八月置场,至今年十一月,共收钱六万七千缗’”则是收钱。税收所得或以修军器,或入公使库支用,如《宝庆四明志》卷6“鄞定海慈溪城基房廊钱二百三十一贯二百四十文(隶公使库)”,卷7“房廊六百六十三间专系统制司收赁钱以修军器”[63]。
作为统治者,面对日益普遍存在的接檐和侵街等扩充经营面积的做法,在承认其合法性的同时予以有针对性的税赋约束,对增加收入、解决财政困难有所帮助。所以,这类税收有的直接以“引檐钱”命名[64],也出现有“侵街钱”的税名,如《宋史》卷334《李稷传》“为?西转运使、制置解盐。秦民作舍道傍者,创使纳‘侵街钱’,一路扰怨”。为了扩大税收,于是制造种种名目繁多的理由,如“沿汴狭河堤岸空地,先有朝旨,许人断赁。而宋用臣挟持恣横,风谕沿汴官司,拘拦牛马果子行,须就官地为市交易。并其余诸色行市,不曾占地,亦纳课钱,以至市桥亦有地课”。所以,殿中侍御史黄降“欲乞朝廷详酌指挥”。为此,神宗元丰八年(1085年)颁诏:“沿汴官司拘拦牛马果子行并磨团户斛斗、菜纸等诸色行市及市桥地课,并罢”[65]。又如“梓州路转运副使李琮,昨于江南、两浙、淮南以根究逃绝为名,于常赋之外,增添贯石万数不少,三路之民实被其患”,“或于荒闲去处起置屋宇,强民税赁,或于不可耕凿之地,差人种植,或于众人居室之前,增创间架,或于山野镇市间旦集之处,立竹布簟,敛掠钱镪,桩作遗利。洎至缘琮所请立为著令,天下州县遂打量街道,分擘沟渠,虽是已出租税之地,但系侵占丈尺,并令别纳租钱。若不承认,则?屋翦檐,然后获免。” [66]由此成为坊郭户的赋税负担。
在开展唐宋都市发展的研究过程中,《清明上河图》中市街结合的市井景观的形成与坊市制度突破的事实给我们以生动形象的认识,但要阐明唐宋之间坊市变化的轨迹和商业经济发展的具体过程,传统史籍的材料在某种程度上并不能提供充分展开论证的证据。接檐建筑从一种建筑形式的形成,通过侵街造舍的建筑行为的实施,为在唐宋时期突破坊市原有格局、造就新型商业建筑形式和格局起到了催化作用,借助于绘画与考古资料的佐证,有助于弥补相关史料的不足,为我们探索唐宋城市变革这一宏大论题提供具体的、有益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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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释名》卷5《释宫室》。
[②] 《四库全书》第109册,上海古籍出版社,第912页。
[③] 《鸡肋编》卷下《李诫营造法式摘抄》(唐宋史料笔记),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102页。
[④] 《韩昌黎全集》卷7,《四部备要》第70册,上海中华书局据东雅堂本校刊,第93页 。
[⑤] 《梦溪笔谈》卷3《辨证一》。
[⑥] 《梦溪笔谈》补笔谈卷上。
[⑦] 《全唐诗》卷36虞世南《凌晨早朝》,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474页。
[⑧]《全唐诗》卷125王维《偶然作六首》,第1 253页。
[⑨] 《全唐诗》卷74苏?《山驿闲卧即事》,第814页。
[⑩] 《全唐诗》卷353柳宗元《茅檐下始栽竹》,第3 950页。
[11]《资治通鉴》卷181炀帝大业六年(610)正月条,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5 649页。
[12] 《隋书》卷56《令狐熙传》,中华书局1982 年版,第1 386页。
[13] 《隋书》卷56《令狐熙传》,中华书局1982 年版,第1 386页。
[14]《唐会要》卷86《街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 年版,第1 867页。
[15] 按此处记载:“太和五年七月,左右巡使奏:伏准令式及至德、长庆年中前后?文”(1 867页),说明了源自令式及敕文。《延喜式》或许就源于此令式。
[16] 《唐会要》卷86八六《城郭》,第1 877页。
[17] 《旧唐书》卷152《马?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4 067页。
[18]《册府元龟》卷14《帝王部?都邑二》,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159页。
[19] 《唐会要》卷86《街巷》,第1 867页。
[20] 《旧唐书》卷18下《宣宗纪》,第622页。
[21]《旧唐书》卷146《杜亚传》,第3 963页。
[22]《资治通鉴》卷292后周世宗显德二年(955年)十一月条,第9 532页。
[23]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7,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370页。
[24]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79真宗大中祥符五年(1012年)十二月甲戌条,第1 808页。
[25]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15,仁宗景?元年(1034年)十一月甲辰条,第2 706页。
[26]《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58,第6 293页。
[27]《宋会要辑稿》方域一0之八道路,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7 477页。
[28] 《玉壶清话》卷3(唐宋史料笔记),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30页。又见《宋史》卷306《柴成务传》。
[29]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70真宗大中祥符元年(1008年)十一月癸亥条,第1 575页。
[30] 《宋史》卷324《李允则传》,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10 480页。
[31]《?史》卷6《苏衢人妖》(唐宋史料笔记),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70页。
[32] 谭刚毅:《两宋时期的中国民居与居住形态》,东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07页。
[33] 源自辽宁博物馆编《<清明上河图>研究文献汇编》图版,万卷出版公司2007年版。
[34] 绢本水墨,纵144.4厘米,横56.8厘米,藏台北故宫博物馆。
[35] 绢本设色,纵109厘米,横49.5厘米,藏北京故宫博物院。
[36] 按:南宋四家包括马远、李唐、刘松年和夏圭。
[37] 绢本浅设色,纵107.2厘米,横59.3厘米,藏台北故宫博物院。
[38] 绢本水墨淡设色,纵111.4厘米,横56厘米,藏美国纳尔逊艾京斯艺术博物馆。
[39] 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4年。
[40]《旧唐书》卷49《食货志》下;又见《旧唐书》卷48《食货志》上:“(赵)赞请税京师居人屋宅,据其间架差等计入。”
[41] 《酉阳杂俎》续集卷5《寺塔记》上,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52页。
[42] 《考古》1994年第5期,第413?420页。另见齐东方《魏晋隋唐城市里坊制度??考古学的印证》,《唐研究》第九卷,北京大学出版社。
[43]《唐宋史料笔记》,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220-221页。
[44] 《四库全书》第866册,606页。
[45] 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89年版,第202页。
[46]《旧唐书》卷96《宋?传》,第3 032页。又见《新唐书》卷124,中华书局1975年版。
[47]《新唐书》卷161《王仲舒传》,第4 985页。
[48]《新唐书》卷163《杨於陵传》,第5 032页。
[49]《新唐书》卷197《韦丹传》,第5 630页。
[50]此出自《酉阳杂俎》卷3,“僦屋”作“有百姓起店十余间”。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40页。《宋高僧传》卷20《唐吴郡义师传》作“市肆中百姓屋数间”。
[51] 如《旧唐书》卷112《李?传》附齐物子复传:“又劝导百姓,令变茅屋为瓦舍”(第3 337-3 338页)等等。
[52]《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90仁宗嘉佑四年(1059年)十二月条,第4 600页。又见《宋史》卷300。
[53]《周忠愍奏疏》卷上。
[54]《四库全书》第93册,第397页。
[55]《册府元龟》卷491《邦计部》蠲复三,第5 879页。又见《全唐文》卷103后唐庄宗《减东京赋税诏》,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 058-1 059页。
[56]《续资治通鉴长编》卷70真宗大中祥符元年(1008年)十一月癸亥条,第1 575页。
[57] 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4 202页。
[58]《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30绍兴九年(1 139年)七月壬辰。
[59] 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33页。
[60]《宋史》卷39《宁宗纪》三,嘉定二年十月“减公私房廊白地钱什之三”。
[61]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00神宗元丰二年(1079年)九月条,第7 301页。
[62]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89,第11 610-11 611页。
[63] 《宋元方志丛刊》第5册,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5 060页,5 070页。
[64]《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55,知怀安军、驾部员外郎黄沐“根括居民,引檐钱以资公使”(第6 231页)。
[65]《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58,神宗元丰八年(1085年),第8 568页。
[66]《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77,哲宗元?元年(1086年),第9 157页,9 1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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