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年年有,年关尤其多。每到年头年尾,似乎总有那么些人要出来折腾一下,譬如半路打打抢劫,把他人围追堵截洗劫一空等等,让治安警察忙乎得年年严打整治。
在中国古代,抢劫罪叫“强盗罪”,被公认为最严重的一种侵犯财产罪,历朝历代都是严打的。
有关强盗罪案件的最早记载是在秦朝,只是当时只有五人以上的群盗案的说法,并无“强盗罪”一说,据秦史记载,当时有戊、丁、己、庚、辛五人,以武力强抢了一个大地主后逃到了深山里,最后被围剿捕获了。
当时虽无“强盗罪”的罪名,但处罚却是免不了的,《秦简?法律答问》载:“群盗赦为庶人,将盗囚刑罪以上,亡,以故罪论,斩左趾为城旦。”斩左脚、在脸上刺字涂墨并服筑城苦役等是秦朝处罚强盗犯的方法。
唐朝:抢谁都同罪 未得手也坐牢
在以往的法律中,奴婢是视同财产,而不被作为人来看待的。在唐代,强盗犯即使是抢了被视为财产的奴仆,奴仆一样有了良人的“身份”,在对强盗犯的量刑上,是与抢劫杀、伤良人同等的。
唐朝是中国封建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发展的鼎盛时期,财产关系复杂,法律对各种侵占行为的规定更加具体。不仅将盗罪分为“强盗”、“盗窃”、“监守自盗”几种,《唐律》对强盗罪的处罚体系较之以往朝代更要完整和系统化了,将所抢劫的财产数量以及是否伤害到他人的人身安全等与处罚力度挂上了勾。比如《唐律》规定:若犯强盗罪,没抢到财物,也得服两年徒刑;对抢到钱物的,看是否伤人或杀人:没有伤人、杀人的,按赃物价值大小分别处以徒刑、流刑和绞刑;伤到他人的,处以绞刑,有杀人情节的处以死刑中更重一等的斩刑。处罚轻重分得很是细致,对持有凶器作案的强盗犯,处罚将会被加重一等。
中唐以后,量刑有所加重,不再以抢到财物的多寡来作为量刑的标准,只要犯了强盗罪,处罚就将很严重,不少被处以死刑。
唐以后,宋、元、明、清对强盗犯的处罚,基本都沿袭了《唐律》的规定,甚至更为严厉。直到清末逐渐引进西方的刑法理念,对强盗犯的处罚才有所减轻。
明朝:白天黑夜抢劫定罪有区别
明朝的明律有“轻唐律之所轻,重唐律之所重”的特点,对强盗罪的量刑重于唐律。对没抢到钱的,《明律》也要处流刑;对抢到钱的,《明律》规定一律处以斩刑。
但相比唐律,明朝对强盗犯的处罚有一项新的规定,即对光天化日之下,一两个人赤手空拳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另外进行单独定罪,谓之“白昼抢夺”罪。
“白昼抢夺”罪在强盗罪中,其处罚算是轻的了。比如服一百杖刑和三年徒刑,若抢得了财物,且超过了三年徒刑所能惩治的范围,则比照盗窃罪加重二等。若有伤人情节,才会被处以斩刑。但在白天强抢了他人财物的人,脸上是要刺“抢夺”二字的,永世都有了污点。此条处罚规定后来清朝在沿用。
到清朝时,赃物多少不是量刑的主要依据了,量刑轻重清朝先看其危害性。处罚也相应的有所减弱。譬如1910年颁布的《大清新刑律》第370条规定:“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之所有,而以强暴、胁迫强取他人所有物者,为强盗罪。处一等至三等有期徒刑。”
现今,对抢劫罪虽不像唐宋时,动不动就处斩,但依然是很重视的。不义之财,不可得。若要得,必将付出惨重代价。因为法网灰灰,从来都是疏而不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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