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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与商人

编辑: 路逍遥 关键词: 元朝历史 来源: 记忆方法网
历史成吉思汗建立奴隶主的国家以后,蒙古贵族以占有奴隶作为主要的剥削手段。奴隶为主人所私有,不得转移。术外尼在《世界征服者史》中说:“任何人不得离开他们所属的千户、百户或十户而另投别的地方。违犯这条法令的人在军前处死,接纳他的人也要严加惩罚。”太宗窝阔台、宪宗蒙哥在对外作战中,也是依军功的大小,把不同数量的人户赏赐给各级贵族。忽必烈建立元朝后,采行“汉法”维护金朝统治区的封建土地占有制。蒙古贵族在各投下,实行五户丝制,同时开始了对土地的侵占。元朝灭宋时期,南下作成的蒙古贵族仍然掳掠大批人户作为私有的奴隶,甚至迫令降户为奴。但他们也乘势侵占大量的田地,特别是原属南宋皇室的官田。元朝灭宋后,占有田地的蒙古贵族,逐渐转化为剥削农民的封建地主。元朝的蒙古贵族地主,依仗政治上的特权,日益扩大土地的占有,主要有以下的一些途径。

赐田——蒙古初期只赏赐奴隶人户,忽必烈灭宋,把南宋官田赐给蒙、汉臣僚。此后,元朝一代,不断有占地赐田的记载。赐田多者,如世祖赐撒吉思益都田千顷,武宗赐稠阿不刺平江田一千五百顷,文宗赐燕帖木儿平江官地五百顷,顺帝两次赐伯颜田共达万顷。蒙古贵族在受赐占有的田地上,委派庄官,巧立名目,掠取田租。他们又依仗权势,折辱州县官员,不向官府交纳租赋,致使“官司交忿,农民窘窜”。

强占——蒙古贵族恃势强占民田或官田,据为己有。世祖忽必烈时,宗王札忽儿强占文安县地。伯颜、阿?、阿里海牙等南下灭宋,侵占江南官田。贵族官员也都非法占有地土民户,冒立文契,私己影占。忽必烈一再下诏“军民官勿得占据民产”。说明元朝初年,强占民田已难于遏止。

投献——蒙古诸王投下,在各地自成势力。各州县官员、地主将官私田地人户投献,即可规避赋役。一二八二年,忽必烈的诏书说:“诸人亦不得将州县人户及办课处所系官田土,各人己业,于诸投下处呈献。”(《通制条格》卷二、《投下收户》)这从反面说明:投献的发展已经与官府的利益发生了冲突。成宗时,继续颁发禁令,禁止诸王、公主、驸马接受呈献的公私田地。但投献之事,仍然所在多有。河南行省有刘亦马罕、小云失不花等人,冒称官府括地,把黄河退滩地上有主之田,强作荒地投献给皇子和世(音剌)。这实际上是强占后再投献以求庇护。各地“有力富强之家”,也往往投充诸王位下,以逃避差役。

职田——元朝初年,规定各路府州县官员的职田。上路达鲁花赤及按察使可得职田十六顷,是最高的规定数额。但实际上,官员以职田为名,可以多方扩占。官员将职田出租,剥削佃户。三品官即可有佃户五、七百户,下至九品也有佃户三、五十户。官员对租种职田的佃户,恃势任意增租。每亩租米可由二斗六升增至六斗,有的地方且高达亩征三石。此外,还有其他无名勒索。

蒙古贵族地主除通过多种途径,占有大量土地,从事封建性的剥削外,他们还因为贵族的特殊地位,每年从皇室颁受大批的金银币帛等赏赐,并且占据山林、房宅、矿冶、海舶等为私产。一些贵族地主还发放高利贷或占据行市经商谋利。自蒙古诸王至怯薛子弟等世袭贵族之家,在政治权势和经济财力上,都超越于一般地主。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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