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绍兴二十九年(1159),显仁皇太后韦氏,附葬于永?陵攒宫。高宗诏令拆迁攒宫禁地范围内的“士庶坟冢屋宇”,并出资购买禁地内的“士庶田产山林地段”。
这次拆迁,宋政府是有补偿的:“先估实直,倍数支还取人户收领。”并强调人吏不得骚扰拆迁户。这次拆迁没有留下具体的补偿标准记录,但申明了参照市价、加倍支付。
史书对上一年即绍兴二十八年(1158)的一次拆迁,则记录了详细的拆迁补偿标准。
这年六月,由于杭州“皇城东南一带,未有外城”,宋高宗命令“临安府计度工料,候农隙日修筑”。高宗说,这个工程需要多少钱,临安府请先做个预算出来,报给尚书省,从皇室的内藏钱中拨款;尽量不要拆迁“民间屋宇”,如有拆迁,务必“措置优恤”。
负责拆迁补偿的官员叫张?,负责筑城工程的官员叫杨存中。七月份,杨存中向皇帝呈交了一个报告,大意是说:根据筑城图纸,臣等做了实地勘察、测量,划定了建设路线,现在要修筑城墙的地方,十之八九是官府的“营寨教场”,只有少数“居民零碎小屋”需要拆迁。等筑城完工后,“即修盖屋宇,依旧给还民户居住”。高宗同意了这个筑城方案。
张?也向皇帝报告了拆迁补偿措施:“所有合拆移之家”,如果是业主,则在附近官地中拨给一块同等面积的宅基地;如果是租户,则由政府盖造公寓,“仍依原间数拨赁”;城墙内外,只要是“不碍道路”的屋宇,则“依旧存留”。此外,政府对所有的拆迁户,都补偿“拆移搬家钱”,业主每一间房补贴10贯钱;租户则减半,每间房5贯钱,另外5贯钱给业主。对于这个拆迁补偿的方案,高宗皇帝也批准了,并且“出榜晓谕,候见实数支给”,以此来防止经手的官吏私下克扣补偿款。
杭州(时称临安)在南宋成为行都,房地产市场非常火热,繁华地段的房价更是高得令人咋舌。不过这一次拆迁的民房,也是在城墙附近,造价肯定远低于市中心。10贯钱刚好可以在两浙地区建造一间民房,如绍兴二十八年(1158),平江府建造瓦屋营房,“每间支钱一十贯文”。
但是大家请注意,宋政府补偿的10贯钱,是搬家钱,而非全部的拆迁赔偿款,政府还在“侧近修江司、红亭子等处”划拨出“空闲官地四十余丈”,分给拆迁户,等筑城工程完工后,“即修盖屋宇,依旧给还民户居住”。
租户呢?政府也有安排:“赁房廊舍,候将来盖造,仍依原间数拨赁。”这么算下来,这次拆迁的补偿确实“措置优恤”。
另外值得指出的是,租户也可以获得一半“拆移搬家钱”,表明当时政府对租户权益的重视。
宋代由于商品经济、市场交易的发达,私人物权已经发展出多个可相分离的层次,比如一个房屋的物权,可分为所有权、占有权、用益权、典权等等。租户能够获得搬家钱补偿,并且政府还承诺要盖公租房租赁给他们居住,说明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得到政府承认的。
每个拆迁户补偿10贯的“拆移搬家钱”,是宋高宗时的补偿标准。到了宋孝宗时,宋政府的拆迁补偿标准又有所提高。
淳熙元年(1174)十二月,因为朝廷要修建皇后的家庙,需要拆迁“韩彦直房廊”,即韩彦直建来放租的公寓,政府计划给每家租户补偿30贯搬家钱。这套公寓应该位于繁华地段,所以补偿费比较高。
但这个补偿标准还是遭到了反对。有臣僚说,有些租户,自己在原租地上添造了房子,如果只补偿30贯,“似觉太轻”,请委派临安府官员“再行审核,稍与添给”。最后宋政府提高了补偿标准:添造楼房的人家,增加搬家钱7000文;添造平房的人家,增加搬家钱5000文。
从宋代的拆迁补偿来看,宋人的私有物权是得到政府的尊重的。
更难能可贵的是发生在北宋雍熙三年(986)的一桩事:
宋太宗“欲广宫城”,想扩建皇宫,已经叫人绘制了图纸,需要拆迁多户人家。朝廷派人到居民那里做拆迁动员,但“居民多不欲徙”,不想搬家。宋太宗只好作罢,放弃扩建宫城。
所以在历代正统王朝中,宋朝的宫城(包括汴京的宫城与临安的宫城)是最为狭小的,站在汴京的大酒楼顶层,竟然可以俯瞰皇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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