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女人结婚是第二次投胎,第一次无法选择,第二次总得有所选择了吧。在古代,女子结婚更没得选择。“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女子一旦出嫁便意味着失去人身自由,丈夫对妻子绝对占有,妻子得完全听从丈夫的处置,即使丈夫像商品一样把自己买来卖去,古代妇女也不得抗拒半点。
我们来看一份清朝档案:“赵喜堂因手中空乏,难以度日,进退两难,出其无奈,实事无法,情愿出于本身于结发妻送于张慕氏家中营业为主,同更言明使国票六百元整,当面交足,并不短少,定期八年为满。如要到期,将自己妻领回,倘有八年以里,有天灾病孽,各凭天命,于有逃走,两家同找,如找不着,一家失人一家失钱。期满赵喜堂领人,不如张慕氏相干,恐后无凭,立租字人为证。”这是一份典藏在辽宁省档案馆的档案,这是一份“典妻”契约,说的是安东县民赵喜堂因生活困窘,将结发妻子典与他人,妻子在典夫家中生活,期限为八年。八年后,赵喜堂才可将妻领回。在这张契约上,有保人等签名画押,也有本夫的名字,并摁了手印,但妻子未签名,由此可见,妻子根本就没有权力主宰自己命运,当时妇女的地位是多么的低下,被自己的丈夫卖了也是不可以无能为力的,甚至是死是活都由不得自己。
古代何谓“典妻”?“典妻”又称“承典婚”、“借肚皮”、“租肚子”等,指的就是借妻生子,为旧社会买卖婚姻派生出来的临时婚姻形式,与现代社会“借腹生子”有着不少相似之处。
典妻萌芽出现在南北朝时期,那时还不叫“典妻”,而叫做“质妻”和“雇妻”。所谓“质妻”,就是把自己妻子转让给他人为妻,以换取钱财的方式,但这笔钱财到了约定的时间是要归还的,如同明清时典房一样,转让者其实得到的只是这笔钱款的利息而已,或者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拿这笔钱救急。领回了妻子,原款也就得送回。钱款是完璧归赵了,但妻子呢,是否回来的也是个完人?也许人回来了,心留下了,谁知道呢?
“雇妻”则是雇主支付雇金给女子的丈夫,在约定的期限之内,让该女子作为自己的临时妻子,到期将女子送回其丈夫,雇金不收回。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到宋朝时典妻现象更为普遍和严重了。苏轼于元?元年(公元1086年),曾在一项奏折中提到,因欠苗,当时卖田宅雇妻女的人数不胜数。而《续资治通鉴长编》中亦记载,熙宁七年(公元1075年),由于旱灾和蝗灾频发,百姓质妻卖子。
典妻按时间长短也分为两种,时间长者为典妻,5?15年不等;时间短的为租妻,一般一至二年。因典妻多与生儿继嗣有关,所以典妻时间的长短,还得与孩子生育的情况联系在一起。但不管是一年还是十五年,典妻都是临时性的婚媾形式。
旧时典妻风的盛行,是由什么原因造成的呢?“贫贱夫妻百事哀”,大多人典妻与经济的好坏有着紧密关系。
“富人典业,贫子典妻。”被典者家庭往往经济贫困,丈夫或因病或无务正业等原因而无力维持生计;而受典者往往已婚无子,家财富足,需要子嗣。于是两个男人一拍即合,满足各自需求而租典妻子。是否租典一般由丈夫决定,有时候甚至不需要征得妻子的同意。但也有少数妇女因丈夫长期外出,在无以为生的情况下而自典的。无论是哪种情况,当时的女性的命运都是悲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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