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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帝王均提倡植树 永乐年间盗木十株“廷杖四十”

编辑: 路逍遥 关键词: 野史秘闻 来源: 记忆方法网

  导读:辽会同元年(938年),当时的幽州(今北京城区西南部)升为幽都府,成为辽的陪都,建号南京,又称燕京。统和十五年(997年)正月,辽圣宗耶律隆绪下令在都城周边广植树木,特别是在通往燕京城的道路两侧“密植林木,以惠路人”。短短几年,燕京城便被绿树环绕。

  前是中国植树节。阳春三月,植树已蔚然成风。北京作为历史文化名城,自古以来便重视种树与绿化。而今京城有古树名木四万余株,遍布坛庙园林、街巷村镇。作为辽陪都,燕京城的道路两侧已“密植林木,以惠路人”;元代曾颁农桑种树之制,严惩滥砍滥伐树木;明永乐年间,盗伐林木十株除“廷杖四十”,还要“课以罚金”;清代乾隆皇帝大力提倡在永定河沿岸植柳护堤,并将植柳经验写成一首五言诗:“堤柳以护堤,宜内不宜外。内则根盘结,御浪堤弗败……”

  历代帝王均提倡植树

  明成祖太庙亲植柏树

  自辽代开始,北京成为都城,历朝历代均采取积极措施,倡导植树与绿化。

  辽会同元年(938年),当时的幽州(今北京城区西南部)升为幽都府,成为辽的陪都,建号南京,又称燕京。统和十五年(997年)正月,辽圣宗耶律隆绪下令在都城周边广植树木,特别是在通往燕京城的道路两侧“密植林木,以惠路人”。短短几年,燕京城便被绿树环绕。

  金贞元元年(1153年)金海陵王完颜亮迁都燕京,改称中都。金大定四年(1164年)十月,金世宗命都门外夹道重行栽植柳树各百里,并劝乡民种植桑且加以看护。据传世宗还出丰宜门沿大道南巡十里,察看树木长势,并令农人补种树木。

  元至元九年(1272年)蒙古人改中都为大都,重建都城。元世祖忽必烈倡导广植树木,特别是在道路两旁普遍栽植行道树,每株间隔不得超过两步,除在夏季形成树荫为路人遮凉外,还可在冬季大雪封路时,起到路标的作用,并委任高级官员四处巡视,察看树木种植情况,特别是每条道路的树木养护是否妥善。此外还设大司农掌理农桑,并颁布农桑种树之制。

  明永乐十八年(1420年)朱棣迁都北京,随后便提出在坛庙、道路、长城等处广植树木。他还到太庙亲手种下第一棵柏树,且令人“周以为护,时为灌之”。由于看管周到,该树枝叶繁茂,独领太庙群柏之首,被尊为“神树”。明代后期在京城内广植行道树,紫禁城四周夹道皆槐树,十步一株。从东华门至景山,夹道也都植有槐树,今景山西街仍留有当时栽植的古槐数株,至今已300多年。

  太庙中的明成祖手植柏,树龄已有600多年

  清朝定都北京后,也倡导种树。康熙皇帝尤其重视河堤上的树木种植,因为林木可以护堤。康熙三十七年(1698年),康熙皇帝巡视永定河时,特命直隶巡抚于成龙筑新堤以根治永定河水患,广植树木于堤上以防堤溃,并建议多植柳树。雍正二年(1724年)二月,雍正皇帝发布一道植树上谕:“舍旁田畔以及荒山不可耕种之处。度量土宜,种树木。桑柘可以饲蚕,枣栗可以佐食,桕桐可以资用。即榛?杂木,亦可以提供炊爨。”上谕中告诫地方官吏要“各体联拳拳忧民之意,实必奉行。”他还要求对已栽植的树木要加以保护。“严禁非时之斧斤,牛羊之践踏,奸徒之盗窃,以为民利。”乾隆皇帝在位时,曾多次巡查京城的树木种植情况,并根据北京地区的气候和土质特点,提倡多植柳树和槐树。

  历代在大力提倡种树的同时,还对种树及种植的方式、方法有明确的规定。

  元代规定:“每丁课桑枣二十本,土性不宜者,种榆柳等,其数如杂种果者,每丁十棵,皆以生成为数,愿多种者听……仍令各社布种苜蓿,以防饥年。”同时要求沿大道两旁广植树木,植树要挑选品种,要以“将来树身能高大者为限”。植树的株距是“相距二三步”,要求“一切达到之旁,视土地所宜,为此种树。”“并任命官吏,保持路途,使之不致损坏。”

  明代提出,除大内御园广植树木外,凡沿河开阔地带,道路两侧,空旷地段,均可普遍植树,“视土气(质)而选树种,或疏或密,疏者丈余一植,密者三五步一植,树种可杂混,因地而宜,不可一统,以成林为宜。”

  清代编纂的《永定河志》记载:乾隆时期曾规定河兵每人每年要种柳100棵,树苗的规格是“长八尺,径三寸”,要求栽植标准是“惊蛰后地气通,于附堤内外十丈柳隙,刨坑深三尺栽种。”栽后要保浇保活,“不时灌溉,至夏秋之交,点成活树木以七成为率,岁终报部议”。乾隆皇帝还总结出植柳的经验,写成一首五言诗:“堤柳以护堤,宜内不宜外。内则根盘结,御浪堤弗败,外惟徒饰观,水至堤仍坏。此理本易晓,倒置尚有在。而况其精微,莫解亦奚怪,经过命补植,缓急或少赖。治标兹小助,探源斯岂逮。”碑文至今仍立在永定河金门闸东侧,给后人植树予以启示。为发动永定河沿岸村庄的人们广泛植树,清代还制定了若干奖励办法,其中有“植木以户为计,凡五十株以上者奖,百株另奖,千株重奖,无一食言。”

  为提高树木成活率,乾隆时期还将松柏栽植的时间由春天改为冬天,下雪后,将树根周围以雪培之。此外还鼓励官员广植树木,曾制定“立捐栽议叙之法”的奖励制度。

  咸丰十年(1860年),长河沿岸树木被“英法联军”焚毁,光绪十二年(1886年),慈禧乘龙船途经长河时见到破败之景,即命醇亲王治理长河两岸,并要求从西直门外倚虹堂起,到颐和园南面绣漪桥正南泄水闸止,每隔两丈(约6.6米)种植两棵水杨,水杨之间夹种一株山桃。从昆明湖西堤南段到玉泉山静明园东宫门外,每隔两丈栽植两株垂柳,垂柳之间夹种一株山桃。

  历代均有严惩盗损林木措施

  永乐年间盗木十株“廷杖四十”

  元代大都城外有宽阔的护城河,河畔植有大量林木。大德年间因看护不周,致十余株树木被伐,“成宗闻之,顿感不悦,令速查上奏。”“不日,刑部将盗木者绳之,以法而办。”

  明代为防止蒙古残余势力南侵,在长城内外广植树木,辅以防御作用,但有人私自砍伐树木,以为柴薪。永乐年间居庸关附近村民盗伐林木十余株,被查后,“廷杖四十,课以罚金”。嘉靖年间有工部官员虚报种树数量,骗取植树款项,嘉靖皇帝“勃然而怒,斥其大胆妄为,随革官职,永不任用,令加罚金。”崇祯五年(1632年)春,皇陵(十三陵)植树千余株,但一个月后许多树木枯死,崇祯皇帝命人彻查。原来是上林苑林衡署(负责皇家果树花木种植机构)官员在采购树苗时,以次充好,购进的是劣质树苗。责任官员遂被革职查办。

  清代林业法律中对园陵树木的保护有严格规定:“凡盗园陵内树木者,皆杖(用鞭笞或竹板打)一百,徒三年。若盗他人坟茔内树木者杖八十。若计赃重于(徒杖)本罪者,各加盗罪一等。”雍正继位时要求严格保护山林:“严禁非时之斧斤,牛羊之践踏,歹徒之窃盗。”“有违者必处治,无论官民。”

  在植树成活率及养护管理方面,清代也有明确规定。康熙时曾规定:栽种仪树(陵园内树木),原定委官监种,限以三年。限内干枯者,监种官自行补足,限外者,由部复给钱粮补种。乾隆、嘉庆年间进一步修订,改为“仪、行树(道路树木)株,三年限外,仪树每千株回干(枯死)不及十株者,免议,十株以上,降一级留任;行树每千株回干不及五株者,免议,五株以上,相关官员罚俸六月,二十株以上,罚俸一年,三十株以上,降一级留用。其仪树每千株回干至一百株以上,行树每千株回干至五十株以上,主管官员降一级调用,并将主管大臣罚俸一年。”

  道光年间,有香山村民夜间到御园(静宜园)墙外砍伐林木十余株,想去盖房,被夜巡的八旗护军捉拿,随即被送至大牢问罪。

  民国时期曾定清明节为植树节

  警察负责京城植树及林木看护

  民国四年(1915年)7月,在孙中山的倡议下,当时的北洋政府将每年的清明节定为“植树节”。由此京城便加大了树木种植及管理。此前(清末),京城栽植行道树已由巡警负责,此后进一步明确了植树及林木看护为警察厅的职责之一。每年春季,由各城区巡警在辖区马路两侧栽植行道树,同时“沿街而巡,以维树木,遇损伤者,轻则训之,重则罚之,不一而论。”

  民国十一年(1922年)5月,刘梦庚(字炳秋,湖北人)任京兆尹(相当于市长)后,响应孙中山先生和冯玉祥将军“为国植树,造福于后人”的号召,于植树节(清明节)之际率众在京西石景山附近的蟠龙山上大面积植树。为纪念此次植树活动,他还亲手立了一块植树碑。正面镌刻“辑威将军京兆尹刘梦庚手植”十二个大字,背面题有“中华民国十三年植树节”落款。这是北京地区最早为“植树节”而立的纪念碑。

  民国十四年(1925年)1月,北平市政府在全市行道树勘察报告中提到“全市各行道树,除景山前街有梓树、楸树,天安门前有绒花树(合欢树),西黄城根有柳树外,其余多属槐树(国槐、刺槐)”。民国十七年(1928年),改由北平市工务局管理行道树。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由北平市农事试验场林务股主管行道树,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制定了北平市行道树计划,由此促进了京城城市道路的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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