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几千年前的五帝时代,就非常重视野生动物保护。当时管理山泽鸟兽的官员被称为“虞”。大禹治水时,舜帝同时派益为“虞”。现在看来,“虞”应该是世界上最早的生态保护机构和官职,所以益是世界上第一位生态保护官员。
后来,在儒家经典著作《周礼》中,详细地记述了周代管理山林川泽官员的建制、名称、编制及职责等。周代设地官,地官大司徒是政府官员中的六卿之一,地位非常重要。他分管农、林、牧、渔等生产部门。而下属山、林、川、泽的官吏分别称为山虞、泽虞、林衡、川衡,并按山林川泽的大小制定了大、中、小三类机构,及员工的数目编制。可见当时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机构是相当健全的,其职责也很明确。周以后的朝代多数也设置了虞、衡等机构来管理山林川泽等,以保护环境和野生动物。其中专管禁猎政令的职务叫“迹人”,由“迹人”设立界限、禁令,派人守护。凡田猎者都必须听从“迹人”的命令。规定禁止捕杀幼兽,摘取鸟卵及使用有毒的箭射杀禽兽。
那时,环境和野生动物保护法令也有了雏形。公元前11世纪,西周颁布的《伐崇令》说:“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勿赦。”违者受到的惩罚很严厉。春秋时,齐国规定山林水泽按时封禁和开放。《管子·地数》载:“苟山之见荣者谨封而为禁。有动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者,左足入,左足断,右足入,右足断。”可见其对于违反保护规定处罚更是残酷。《吕氏春秋·士容论·上农》中也记载,当时制定了春夏秋冬的禁令。禁令规定在生物繁育时期,不准砍伐山中树木,不准在泽中割草烧灰,不准用网具捕捉鸟兽,不准用网下水捕鱼等等。这些机构的设置和法令的逐步完善,为后来各个时期的野生动物保护奠定了基础。
汉代颁布最早的保护鸟类法令
到了秦汉时期,法令不断完善,对于进一步保护野生动物起到了较好的作用。秦代虽然不像周代那样设有专门的生态保护机构,但是也有了一些较为详尽的涉及环境和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而秦代又以“严刑峻法”著称,让保护作用更具刚性。在《秦律十八种》中有一部《田律》,虽然主要讲的是农业生产方面的法律,但是其中一系列规定是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特别是与野生动物保护有关。其中规定:春天二月,不准到山林中砍伐木材,不准堵塞河道。不到夏季,不准烧草做肥料,不准采取刚发芽的植物,或捉幼虫、鸟卵和幼鸟,不准设置捕捉鸟兽的陷阱和网罟,到七月解除禁令。《田律》中保护的对象包括树木、植被、水道、鸟兽、鱼鳖等,并对捕杀、采集的时间和方法也做了具体规定;对违反规定者还明确了如何甄别情况进行处理的办法,体现了法律易于执行的特点。因此可以说,《田律》是我国最早的生态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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