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则有两条,说明和解释:危险之物品,指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
危及人和财,其它危险品;重大危险源,指长期、临时,生产或搬运,使用或储存,
危险之物品;且物品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单元。本法施行日,二零零二年,
十一月一日。施行之开始,执法之开始。各位要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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