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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经济区:广袤的蓝色国土

编辑: 路逍遥 关键词: 高中地理 来源: 记忆方法网


蓝色国土,资源宝库

俄罗斯外长拉夫罗夫表示,北冰洋沿岸5国俄罗斯、加拿大、美国、挪威和丹麦一致同意,将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解决大陆架延伸问题。这意味着五国关于专属经济区的争端暂时搁置。而在此之前的4月21日,澳大利亚资源部长弗古森宣称,根据联合国大会的最新裁定,澳大利亚可延伸它的大陆架界限,其专属经济区的范围扩展了250万平方公里。

什么是专属经济区?它为何引起众多国家的高度关注?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沿海国领海基线起200海里、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受本部分规定的特定法律制度制约,沿海国的权利和管辖权以及其他国家的权利的自由均受公约有关规定的支配。

一般而言,海洋大国或海岛国容易获得较大的专属经济区的空间。如美国除本土东西两侧延伸的大陆架外,还在太平洋、大西洋上拥有夏威夷、关岛等属土,于是宣称拥有全球最大的专属经济区;法国利用其在太平洋上的属岛,也宣布拥有极大的专属经济区;澳大利亚因是四面环海的岛型大陆,决定了其专属经济区必然庞大。此外,只要是岛国,即使是袖珍小国,因其所辖海域广大,也堪称为“海洋大国”。如太平洋岛国图瓦卢陆地面积只有26平方公里,但构成国土的200多个珊瑚岛散布在22万平方公里的海域内,其专属经济区超过90万平方公里,为国土的3.4万倍!

随着人类社会正在从“陆地时代”走向“海洋时代”,专属经济区对沿海国家的意义越来越重要。尽管在严格意义上,专属经济区不被视为国家领土的一部分,但沿海国不仅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还享有行政管辖权、民事管辖权、刑事管辖权和国际法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的管辖。

海洋是富饶而未充分开发的资源宝库。海洋自然资源包括海域(海洋空间)资源、海洋生物资源、海洋能源、海洋矿产资源、海洋旅游资源、海水资源等。随着陆地资源的日益短缺,海洋空间及其资源对人类生存和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日益显现。近年来各国纷纷行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的权利,大力开发和利用这片“蓝色国土”。初期主要集中在渔业方面,如制订200海里区域的执行规章和临时管理规章,与外国签署双边或多边渔业协定,发放捕鱼执照,进行国际合作等。现在已全面转向对这一特定区域的综合利用,如资源开发、航运以及军事利用等,并形成了多产业组成的海洋经济体系。

目前,在海洋资源中战略意义最大的是石油气资源和渔业资源。据统计,海底油气资源极其丰富,储量和产量分别约占世界总量的1/3和1/4,而且都集中在大陆架地区。如波斯湾、墨西哥湾、北海都是世界著名的海洋储油区,未来全球油气勘探的重心也集中在海洋大陆架地区;世界著名的秘鲁渔场、北海渔场、纽芬兰渔场和北海道渔场四大渔场也都位于暖流与寒流交汇的沿海大陆架地区。此外,大陆架地区也是船只主要的航行区域和交通要道,数以万计的海轮穿行其间,还有潜伏在海底的潜艇进行着悄无声息的军事活动,这些又大大提升了海洋国家的战略地位。

海权之争,从未停息

起源于海洋文明的西方国家很早就重视海洋的意义。2000多年前的古罗马哲学家西塞罗说:“谁控制了海洋,谁就控制了世界。”美国海军军事理论家、“海权论”鼻祖马汉在19世纪末就提出了“海洋中心”说。海权论不仅成了美国海军发展和海上扩张的理论根据,而且在全世界广泛流传,被奉为经典,影响至今。

专属经济区自诞生之日起,围绕其权益的争斗从来就没有停止过。由于同一大陆架往往邻接多个海岸相向国家的领土,各国常常会为如何划分分界线而发生矛盾。如前一阶段围绕着北极主权,美国、俄罗斯、加拿大等沿北冰洋国家展开了全面的口水仗,吵得不可开交。争论的焦点表面看是大陆架的划分,而背后对北极资源及主权的窥伺之心昭然若揭。

我国作为一个海洋大国,从北到南濒临黄海、东海和南海,大陆架十分广阔。1998年6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我国的专属经济区为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200海里。中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

沿海国有三大权利

专属经济区的概念从提出到被国际公认并进行界定,花了10年时间。众所周知,一国的领土分为领陆、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和领空三部分。1958年,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了第一届海洋法会议,制定了“日内瓦海洋法四公约”。1970年,第二届海洋法会议又通过了《关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床及洋底的原则宣言》,宣布国际海底区域为全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1972年,非洲国家在拉美国家200海里海洋权的基础上提出了专属经济区的概念,要求通过新的海洋法公约,建立新的海洋法制度。第二年12月,第三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召开,到1982年12月才结束,历时9年。这一马拉松式会议的成果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文简称《公约》)。

《公约》规定:沿海国可以自领海基线起划出12海里宽的领海、24海里宽的毗连区、200海里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作为其管辖海域。而沿海国如认为本国自然延伸的大陆架超过200海里,则需要在2009年之前,向联合国大陆架界定委员会提交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线的申请,并提供相关科学证据,证明其权利主张。一国的专属经济区需要该国正式宣布,并通过国家立法确定管辖区域的法律地位和制度。澳大利亚就是因此名正言顺地大大拓展了其专属经济区的范围,新增面积足有5个法国或10个新西兰大,而且是潜在的富矿带。

《公约》是迄今为止对国际海洋法制度最全面的总结,不仅体现了国际海洋法的最新发展,也是世界开发利用海洋所遵循的准则。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已加入该公约,中国早在公约生效的第二天就签署了该公约。截至1995年,世界上共有112个沿海国确定了200海里区和专属经济区,其中专属经济区80余个。

《公约》的第5章主题即为专属经济区。《公约》指出,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中的权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为开发海床、底土顶上覆水域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行使主权;(2)对区域内的岛屿、设施和科学研究及海洋环境保护的管辖权利;(3)公约所规定的其他权利。此外,所有国家,不论是沿海国或内陆国,在专属经济区内都享有在公约限制下的“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利用诸如“船舶和飞机的操作及海底电缆和管道的使用”或与之相关的海洋及其他国际合法用途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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