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爱防治人员职业安全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
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
201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建国以来首次以国务院名义印发的针对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指导性文件,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广大防治人员职业安全及身心健康的关心爱护,意义重大。
传染病防治人员是战斗在抗击疫病一线的主力军,职业暴露的危险巨大。《意见》的颁布对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的安全防护,保障其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提升传染病防治的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作为多年从事传染病临床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对《意见》提出的两方面政策措施感受颇深:
第一方面,加强传染病患者救治过程中的安全防护
一是《意见》提出,要加强综合性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和传染病专科医院建设。就传染病的发现、转运和救治环节而言,综合医院接诊病人数量大,也是大多数传染病病人首诊就医的地点。原卫生部于2004年发布《关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通知》,要求全国所有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之后,又发布了《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职责》和《感染性疾病病人就诊流程》,对感染性疾病科的工作提出具体要求,特别是在建筑布局上,要求感染性疾病科做到三区(清洁区、污染区、半污染区)划分清晰、医护人员和患者通道分开、洁物和污物分开,目的是保证医务人员、患者及家属的安全,防止交叉感染。但是,目前各地感染性疾病科的建设仍存在很多薄弱环节。如部分医疗机构还没有独立设置感染性疾病科,没有从事传染病管理的专业人才;由于投入不足,部分医疗机构现有面积有限,难以划分相对独立区域;一些建成的感染性疾病科达不到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要求;许多医疗机构的感染性疾病科都是临时建筑,部分医疗机构的诊疗区甚至没有接上、下水,还有的没有取暖设施,冬天冷,夏天热,简陋的就医和工作环境,使患者和工作人员感到非常不便;一些医疗机构感染性疾病科标识不明确,致使发热病人满院串;有的医疗机构感染性疾病科选址偏僻,距离门急诊较远,患者就医极为不便,且导致具有发热症状的可疑传染病人仍混杂到门急诊中,对其他病人和家属健康构成极大威胁。因此,《意见》要求重点加强综合性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和传染病专科医院的功能分区及污水、污物处理等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应该说提出的措施针对性非常强,切中要害。
二是《意见》要求医疗机构要做好传染病患者的接诊和相关处置工作。尽管2003年非典疫情后,各地在病人转运、隔离和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工作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和欧美国家相比还有不小差距。如负压病房建设尚无国家标准,很多医疗机构没有负压病房或因经费缺乏难以正常运转,许多医疗机构没有为医务人员配置相应的防护用品等等。由于缺乏科学有效的防护,很多医务人员在工作中罹患传染病。2009年原卫生部开展的一项调查显示,我国结核病医院医务人员结核病发病率为984/10万,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0倍。去年埃博拉出血热在西非国家肆虐,也警示我国必须加强对类似烈性传染病患者转运、救治过程中的防护。因此,《意见》要求,对于承担传染性强、原因不明传染病转运救治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要配置负压担架、负压救护车和负压病房,确保转运救治过程中医务人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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